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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6:49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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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部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部/卫生部/全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止矽尘危害(以下简称防尘)工作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生产中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的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使矽尘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经常保持在二毫克以下.
第四条 在采掘矿石、岩石及其他凿岩工程中,必须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防尘技术措施.因缺乏水源,采取湿式凿岩措施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干式捕尘的措施.
第五条 企业单位使用石英粉原料,有条件的应该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
企业单位的破碎、碾压、筛选、输送、搅拌含矽原料时,以及在喷砂、翻砂等工艺过程中,应该采取湿式作业的技术措施.因限于技术条件,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可以采取密闭吸尘的措施.有些作业场所还可以同时采取湿式作业措施和密闭吸尘措施.
第六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应该吸收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卫生
部门的干部参加,发现有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
第七条 施工、生产部门在采掘矿石、岩石或进行其他凿岩工程时,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采掘技术计划(或作业规程)中提出防尘措施,并经同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和进行生产.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根据防尘工作的需要,设立专管机构,或指定适当的机构、人员管理日常防尘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防尘工作的责任制度,把防尘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各级生产领导人员都要负责做好防尘工作,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防尘工作.各有关的专业机构也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做好防尘工作,保证防尘措
施的实现.
第十条 一切防尘设备都应该有人负责维护.企业单位必须定期检修防尘设备,并将检修项目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之内.
第十一条 一切防尘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对任意拆除和挪用防尘设备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每年必须制订防尘措施计划,所需设备、材料和经费应该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实现其防尘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该将有关防尘的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对于每个矽尘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每月应该至少测定一次,含矽量高的至少测定两次.如果自行测尘确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应该予以协助.企业单位应该将测尘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并于
每季度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使其了解矽尘对人体的危害,并学会和掌握有关防尘的操作规程;对于初次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防尘教育以后,才能允许其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从事矽尘作业职工的需要,发给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应该同车间或工作地点有适当的距离.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对准备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末经检查和经过检查发现有结核病等禁忌症的,都不得从事矽尘作业.对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还必须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矽肺病或结核病等禁忌症的,应该及时调离.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应该每半年将从事矽尘作业的人数、矽肺病人数和患矽肺病死亡人数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卫生部门报告一次,同时抄报当地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对矽肺病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组织疗养、休养,不要让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也不要作退职处理.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允许.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应该根据需要举办疗养所,供矽肺病人脱产疗养或业余疗养.各地卫生部门和工会管理的疗养院,应该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矽肺病人轮流脱产疗养.疗养院、所应该将单纯患矽肺病的同患结核病的人严格隔离.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对当地企业单位的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采取防尘措施的企业单位,应该要求其限期改进;如借故不改而矽尘危害又很严重的,应该停止其生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参加有矽尘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单位的工程验收工作,对于
不符合防尘要求的工程,应该制止其投入生产.卫生部门还应该对企业单位的测尘工作和矽肺病医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该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防尘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不断改进和维护防尘设施,并发动职工群众对防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门应该按规定及时供应从事矽尘作业职工的防护用品、保健食品.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加强对有矽尘作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督促其参照本办法采取防尘措施、使矽尘浓度降低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度;对过于分散的有矽尘危害的同企业,应该适当集中,并督促其切实进行防尘管理;对矽尘危害严重而又无法采取防尘措施的
企业,应该停止其生产.被停止生产的企业,在停产以前应该事先通知用户,建立新的协作关系,避免影响用户生产.
第二十五条 生产中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不到百分之十的粉尘或其他有害粉尘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该参照本办法的精神,采取防尘措施,使空气中的含尘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该按照本办法执行.



196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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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69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进口 废物 规定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附件一: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 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88360.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99249.doc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8452.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3907.doc
附件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8807.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5810.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