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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优秀教材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4:55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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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优秀教材奖励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优秀教材奖励试行办法

1988年5月12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编写教材,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和省级、高等院校出版社正式出版、属商业部归口管理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及适应商业教育需要的必修文化课补充教材,并经过使用二轮以上(含二轮)的,均属本办法申报评选的范围。
第三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商业部负责商业部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各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负责本校、本地区所属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并负责推荐所属单位主编(总纂)的商业部优秀教材的参评教材。
第六条 商业部所属各教材委员会按照分管的层次和范围,负责推荐本层次有关学科的商业部优秀教材的备选教材。
第七条 商业部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商业部优秀教材评审委员会,负责商业部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八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结合本门学科的特点,灌输正确的教育思想,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科学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理论联系实际紧密,教材内容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
三、教材内容循序渐进,重点突出,难点分散,份量适当,符合教学计划中规定本门课程的地位和教学要求。
四、文字规范,语言准确严密,简明通俗,深入浅出。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评为商业部优秀教材二等奖。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商业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在教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归纳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系统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类型、不同课程的教材,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掌握评选条件,有所侧重,不要千篇一律。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商业部优秀教材,必须填写由商业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第十三条 教材主编(总纂)人填写申报表后,向所在院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申报。
第十四条 各院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对申报的教材组织评议,推选出参评教材,报相应层次的教材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教材委员会分别对所属层次的参评教材进行复议,评出备选教材,报商业部优秀教材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评审委员会对备选教材进行终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确定商业部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评定的结果经商业部批准后公布,并由商业部授奖。
第十八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的申报和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颁奖。
第二十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有,其他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成或扣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评选工作所需要的奖金、审查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组织评选的部门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措施,由商业部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供销、粮食主管部门自行开展优秀教材的奖励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办法;也可以结合本校、本地区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商业部批准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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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补选马万祺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84年5月3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1991年8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0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

附: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定1991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第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担保。
第三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家投资债券公开向社会发行,自愿认购。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偿还期为三年,年利率为10%,自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家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家投资债券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债券可以转让、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从9月份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
第九条 对伪造国家投资债券或者破坏国家投资债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