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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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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引起粮食市场剧烈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市场,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服从和干预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临时实行限价、限量、定点等供应办法。
  (四)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五)重点保供原则。应急情况下,粮食供应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以及指挥部确定的供应对象等。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或市场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50%以上或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行署成立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经委、财政、交通、民政、农牧业、工商物价、卫生、质监、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的形势,分析判断粮食供应状态,提请行署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盟委、行署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请示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分析粮食供应状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计划、措施等建议。
  (二)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综合情况、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 粮食局负责实施粮情的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盟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全区、全国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盟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趋势,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和销售,负责建立落实全社会的粮食经营监测网络,掌握全社会粮食经营库存品种、数量、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二)经委、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三)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落实救济安排,并组织救济款粮的发放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输调度工作,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 (五)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加强对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社会骚乱。
  (七)卫生、质监部门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或陈化粮流入市场。
  (八)〖JP3〗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九)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紧急供应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并和就近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二)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规定,落实盟级地方储备粮,确定一定数量的盟级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盟级储备要摆布在铁路、交通运输比较方便、使用方便和人口比较集中的重要城镇。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符合粮食加工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指定企业加工指定品种,限价批发销售。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全盟情况,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供应网点。应急供应时,供应网点要向全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并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 (五)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太旗、白旗、锡市、东乌旗、西乌旗、赛汗国储库、桑根达来区储库为全盟应急供应储运点和调运中转点。
  第十一条 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
  按照有粮应急、畅通应急、顺利应急的要求,市场波动时,全盟要按照本地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首先立足本地的粮食资源实际,主动掌握和控制必要粮源,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一)市场流动粮源。在一般突发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二)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后,应积极组织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增加库存粮食本地销售量,增大本地市场投放量,平抑市场波动,满足市场需求。
  (三)盟级储备粮。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量较少的情况下,经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动用盟级储备,重点保障本地重点对象的口粮供应。
  (四)自治区级储备粮。当本地粮源紧张、盟级储备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紧张情况下,由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自治区级储备。
  (五)中央储备粮。当市场波动激烈,本地粮源紧张外购困难的特急情况下,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再由自治区请示中央批准后就近调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粮食市场的监控。启动应急信息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密切注视市场粮价、销量和库存的情况,掌握全盟粮食库存实物和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应急加工、销售网络,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个体私营大的批发商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指定的产品,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二)积极组织筹措粮源,做好粮食调运。落实本地区粮食调运计划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和较大的规模的粮食经营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工商物价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研究提出市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四)做好动用盟级储备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维持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采取敞开定点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快自救,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各农业旗县区政府和财政、农业、水利以及农资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和恢复全盟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民政部门要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四)向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第十五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范围、品种和标准,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别必要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中止所有粮食交易,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统一分配供应。暂停一切粮食外销,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盟粮食局根据全盟粮油市场日常监测,定期通报情况,发现市场波动异常,及时上报行署。当出现市场供应紧张时,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报请行署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并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在市场粮油供应紧张时期,全盟粮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实行日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粮油市场实地调查,准确掌握粮油供应、价格、库存等动态情况,随时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按本预案第四条所述,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或特急状态,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实施应急行动。
第十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预案第九条规定的本部门职责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应急措施。同时指挥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应急供应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实施中和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动用和调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粮食加工、各类经营主体因实行特别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盟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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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3月23日,农业部、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直属直供垦区(建设兵团、农垦总局、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是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兴利除弊,国务院于一九八九年底,发出了国发[1989]87号《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垦、农技推广部门开展技术服务配套供应化肥、农药、农膜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提高对专营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专营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指导思想,摆正技术服务与有偿转让、经营的关系。各地要明确国务院批准农技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推广有偿转让给农户的化肥、农药、农膜,主要是为了搞好技术服务,方便农民,发展生产,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以下简称农垦)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县级植保站、土肥站、技术推广站(中心)及县以下农技推广站(以下统称农技推广部门),必须按国发[1989]8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紧密结合本部门业务,开展化肥、农药、农膜的有偿转让、经营活动。
二、各省农业厅(局)、农垦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专营工作的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核准的条件是: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法令和政策;热心为农民服务;掌握土肥、植保、农地膜科学使用技术,有一定技术力量;审批文件必须明确有偿转让、经营的范围。具体审批办法由省农业厅(局)、农垦(场)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制订,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凡经农业、农垦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或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单位,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报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凡经核准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如发现随意涨价,转让给非专营单位和个人销售以及有偿转让、经营假劣化肥、农药、农膜的,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批准文件,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7号文件规定,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县及县以下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在交通运输方面享受铁路等部门优先安排待遇。在周转资金专款专用方面与生产企业、农资部门享受同等待遇。农垦、农技推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争取给予支持。
四、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质量监测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优势,做好质量检测、监督工作,还没有行使质量监测权的单位,要尽快取得当地政府与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获得化肥、农药、农膜质量的监测权,把好农业用化肥、农药、农膜的质量关。农技推广部门不准购进和有偿转让未经注册登记、没有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单位生产的化肥、农药、农膜。
五、做好救灾农药的储备工作。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它灾情急用,国家要求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根据各地灾情大小分别由中央、省级的有关部门按标准给予安排。储备农药的分配,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商提出,报同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救灾农药系国家救灾物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私分。
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偿转让、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农技推广部门要建立农资专用帐目,健全管理制度。农资供应收费要与技术服务费(咨询费、承包费等)严格分开,单记单收,不能把物资供应费与技术服务费混在一起。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建议由各地农业厅(局)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省级植保、土肥、技术推广站要每季度分别将化肥、农药、农膜的购、销、调、存及技术推广情况上报给农业部农业司及有关各总站,农垦系统上报给农业部农垦司。要求省级单位于季度初10日起报,不迟于15日;县级起报日期由省农业厅(局)确定。
各地调查情况随时可报,年终做好总结。
八、各级农垦、农技推广部门要搞好同生产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开展农技服务;同时积极与农资部门合作,开展专业化、系列化联合服务。
九、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营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本系统农资协调小组,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农资专营工作,及时解决专营中存在的问题,对专营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价格政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以上条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农垦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落实和审核批准情况报农业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