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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5:42:07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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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肇事者责任。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一)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应当达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现场施工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建设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现场施工单位及其企业主管单位负直接责任。(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学生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和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学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负直接责任。

  (三)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餐饮单位的管理,要求所属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及时督查所属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间接领导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宾馆、饭店、酒店、食堂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按规定频次进行巡回监督,对每个区域、所有单位明确监督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负直接责任,追究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其他管理部门责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行政部门许可营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许可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紧急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和治疗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及时抢救治疗,干扰事故调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设立地方保护政策、以各种借口妨碍正常行政执法,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报道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情况,因报道不实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卫生、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事故 监察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吉林日报社、新华社吉

  林分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沈阳铁路局。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

  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03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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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中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80号

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并各编码分支机构:
  为妥善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了《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立即转发所属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按照调整方案要求完成卷烟条码重新注册工作;各编码分支机构要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注销,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按《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正在重组过程中的卷烟生产企业,此项工作可暂缓,但最迟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提出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中相关内容的修改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对卷烟商品条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卷烟条码应用情况实施监督。
  4、鉴于国家对烟草实施专卖的特殊情况,在向卷烟生产企业分配厂商识别代码时,编码中心商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后,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
  5、各编码分支机构须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各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各编码分支机构联系方法见附件3。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条码需要调整的卷烟生产企业的包装材料的消化和条码调整工作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卷烟市场销售的波动,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8、卷烟生产企业在本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卷烟生产企业在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编码中心管理部或当地编码分支机构联系,编码中心管理部联系人:陈洁,电话:(010)62017188。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 件:

  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0
  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1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各分支机构联系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于1999年11月8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重申恪守1992年1月2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3月13日中乌联合公报、1994年10月24日中乌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声明和1996年7月3日 中乌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将继续努力,把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和开展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认为这对加强相互了解和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十分重视扩大和加强两国的互利经贸合作,认为两国在经贸和生产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表示,应进一步发挥两国在轻纺、家电、通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潜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相互投资。

  四、双方认为应优先发展交通领域的合作,协调两国货物过境运输的条件,并对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复兴丝绸之路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鉴于中国库尔勒-喀什铁路已铺设完毕,双方认为应加快喀什-安集延铁路技术经济论证和签署多边协议的准备工作。

  五、双方将鼓励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六、双方重申有必要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防止工业对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两国执法及其他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预防、打击和调查恐怖活动、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非法种植、生产、制造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 品。

  八、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和极端行为,反对煽动国家 间、民族间和教派间的矛盾。

  九、双方重申,愿在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方面相互予以支持。

  中方尊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领导人为巩固国家独立、维护宪法制度、发展民族经济和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重申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中方积极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中亚地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意根据中国在无核武器区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积极支持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

  双方积极评价有关国家在“6+2”小组框架内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所作的努力,呼吁阿国内冲突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民族和解并遵守塔什干宣言的原则。

  双方支持塔吉克斯坦民族和解进程,希望塔吉克斯坦 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稳定。

  十一、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表明,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双方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

  双方愿就联合国事务扩大双边合作,以提高和加强联合国这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最重要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威信,重申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坚持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双方将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 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江 泽 民               卡 里 莫 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