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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5:26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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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再谈许霆判决书的逻辑

龙城飞将


  得到许霆重审的判决结果后,我还没看到判决书,根据网上的资料,我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在文章中,我提出判决书有五个地方存在逻辑矛盾:

  其一、既然ATM是金融机构,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为什么机器出错多给了钱,顾客要负刑事责任?

  其二、既然许霆取1000元,帐户扣1元,偷999元,许霆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

  其三、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为何回避?

  其四、既然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为何银行占了顾客便宜是民事行为,顾客占了银行要负刑事责任?

  其五、依法院的逻辑,许霆是自己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在取钱。那么,如果许霆说我知道银行知道我取钱,他就不是“秘密”了?

  现在,从网上看到了判决书,仔细核对上篇文章的观点,发现我提出的问题没有错,而且也不会得到正式渠道的答复。

  下面,依据手中的判决书,继续就第五个逻辑矛盾展开一点论述。

  许霆的行为到底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人们已经质疑过多次了,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依照法律规定的答复。陆续出来许多学理解释,更有甚者,还有人提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抢夺倒可以是秘密的”,于中国人民的常理、于法律的具体规定都站不住脚。

  有人为了论证许霆的行为是“秘密”的,用古代寓言“掩耳盗铃”作比喻。说掩住耳朵的人以为主人不知道,去偷人家的门铃,结果还是被人发现了,能说这个小偷不是偷吗?许霆以为银行不知道,就去恶意取款,最终还是被抓到了,能说许霆不是“秘密窃取”吗?判决书说:“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就是这样的推理模式。

  这种推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不得类推,判决书却用古代寓言来推断现代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其实,这个寓言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偷东西的人并不在于他是不是掩了耳朵。去偷门铃,无论他是掩了耳朵,还是不掩耳朵,都是偷。许霆是用公开身份进入自己的帐户,与掩耳盗铃有本质的区别,这个类推是不成立的。

  所以,判决书说“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那么就是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是于法有据了,但是,这个可以为据的法在哪里呢?

  网上流传一种说法:这次判决书采纳了我国两位刑法学泰斗的意见。对此,我们要问了,刑法学泰斗的意见是法律的规定吗?在许霆案件上,是执行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执行法学泰斗的意见?

  关于其中一位泰斗,本人曾写过《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进行分析。张教授在文章中对根本的问题上没有展开论述,只有说“许霆有罪是一定的”作为前提,然后又举了一些例子。我在文章中指出其逻辑矛盾。至今,未见到教授对我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在人们讲到的此判决书所采纳的他的法律意见书中,也未对我提出的问题予以考虑,仍是坚持了其逻辑上存在矛盾的观点。

  关于法学泰斗,我们还要有一些问题。另一位泰斗曾长篇大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 ,我曾细细地拜读大师的著作《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我的观点在极大程度上受泰斗的影响。不知为什么,泰斗这次的意见却与他一贯“罪刑法定”的主张相悖了。是不是泰斗因政治的需要,脱离了学术研究的精神,离开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去遵循“司法实践”了。

  类似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不难遇到,或者,简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在SZ市BA区法院,我们一些朋友与该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就有过类似的经验。某法官依据其法院——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的内部规定,这个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秘不示人——使当事人损失十四、五万元,法院一直庇护该法官。当事人向其负责信访和法制问题的执行局秘书科长反映问题,最后却变成与之论理。

  该科长这样回答当事人:“法律问题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你说了算,你拿来法律条文也没有用,这是司法实践”。
   
  当事人追问是谁说了算,这位可爱的秘书科长回答:“是我们领导说了算”。

  当事人一方的法学博士当场予以驳斥:“应当法律说了算,你们再大的领导也要执行法律!”

  在场的法院的五、六个人哑口无言。

  最后的结果可以想象得出来,当事人被法官“黑”了钱,不能指望要得回来?法院、检察院、政协、人大,没有一个人会理你,因为你们的案子还没有冤到许霆这样!
2008-4-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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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57号 2000年4月24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
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
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政府令第5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文件的总称:
(一)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二)内容属于法规性、政策性规定的;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四)具有规范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条 下列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管各行政管理机关
(三)部属、省属的市级供电、邮电、银行、保险、烟草等管理机关。
第四条 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发布时文本、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及对主要条文的解释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备案机关提供制定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九条 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如发现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对发现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正或者责令制定机关撤销、改正;
(二)与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处理意见后,应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机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