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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3:18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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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考官信息库管理和面试考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行政领导。市直局级单位班子成员,各区县党政班子成员;
  (二)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
  (三)组织人事干部。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六)行政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副科长以上职务;
  (七)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获得面试考官资格。
  (一)推荐或选定考官人选。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区(县)机关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人选。
  根据各类考官结构需要,市人事局可选定或指定有关单位推荐各类考官人选;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后,由本人自愿申请,填报《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提交市人事局评审;
  (三)汕头市人事局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后,按有关规定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由汕头市人事局颁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聘书》;
  (五)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任职多年主要领导或有特别威望的行业专家为特邀考官。
  第七条 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
  (一)将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的资料信息收集并输入到考官信息库,信息库实行考官分类、分专业、编码管理;
  (二)信息库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等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操作方法及要求。
  (一)市人事局根据招考单位、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试考生人数等情况,按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官组和考官人数及人员构成;
  (二)面试考官组组成。面试考官组一般设七位考官,由行政领导、专家(业务骨干)和组织人事干部三大方面的人员按2:3:2的比例组成。其中,招考单位主要领导为本招考单位考官组必选人员,并担任主考官。考生较多的招考单位,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由招考单位推荐各考官组主考官人选,再抽签确定其组别;
  (三)招考职位专业性较强的面试,要加大专家类考官的比例,挑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技能、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承担招考职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考试的考官实施面试;
  (四)在面试前一天按照所需考官人数,采用考官编码及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考官编码及随机抽取考官编码分别由市人事局专人负责,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负责监督。考官由负责编码的人员在面试前十二小时内通知,如果考官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则按考官编码顺序依次替补考官人选;
  (五)招考单位及考生较多,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搭配条件要求,在考前半小时抽签确定考官组别;
  (六)根据面试需要推荐临时考官时,由招考单位或由市人事局指定有关单位推荐人选,报市人事局审定。在面试前,临时考官与考官一起由市人事局采用编码和随机抽取办法遴选确定具体人员。临时考官在面试前须接受培训,面试时履行考官的职责。临时考官资格在当次面试有效。
  第九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汕头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者,经市人事局审定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官资格培训,不断提高面试考官水平。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2)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3)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4)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5)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培训合格后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的主要方式:
  (1)按规定派员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考官资格培训;
  (2)市人事局不定期举办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班,组织面试考官以及具备面试考官基本条件拟认定考官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3)每年召开面试考官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面试工作体会、方法,学习介绍其他地方考官的先进工作经验等,不断提高我市面试考官的水平和充实壮大考官队伍。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事局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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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银发[2000]267号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9日,物资部

物资吞吐量是反映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生产规模和计算工作量、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鉴于目前各地仓储企业在计算物资吞吐量的口径、方法上不尽一致,影响了有关统计的准确性与可比性。为统一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物资吞吐量”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有关现行方法,暂做如下规定:
一、“物资吞吐量”的计算范围,即是入库物资量、出库物资量、直拨物资量之和。
(一)入库物资量:系指到库并验收完毕已入帐的物资数量,包括从生产厂、车站、港口、航空港自提或生产厂送到仓库的物资数量。
(二)出库物资量:系指仓库发出的物资数量,必须是装了车、办完了托运手续或已出库送港口、车站的物资数量,包括用户自提的数量。
(三)直拨物资量:系指未进入仓储企业仓房(货场)而由仓储企业从港口、车站或本单位专用线直接调拨给用户的物资数量。但非由仓库办理直拨手续的不计算直拨量。


(四)同一仓库内货主之间的物资调拨转户,不论是否发生装卸搬运作业,均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五)出租库房、货场或铁路专用线,既不承担物资装卸搬运作业,又不承担保管责任的,不计算入库、出库量;只承担装卸搬运作业或只承担保管责任的,入库、出库量各按物资吨位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既承担装卸搬运作业又承担保管责任的,按实际吨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二、“物资吞吐量”的计算原则以入库、出库物资的实际重量为准。具体计算方法:
(一)凡单据标有重量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需过磅检验的物资,按检验的实际重量计算。
理论换算的按有关(资料、产品说明书等)规定进行计算。
(二)机电产品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不便按标重计算的可按金额折算,折算标准见附表。
(三)仓储企业自找货主的“市场调节物资”亦按上述办法计算;无法按重量计算的,按金额每五千元折一吨的办法计算;轻泡物资、木材可按体积折算,每立方米折算为一吨。
三、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级物资部门仓储企业填报有关“物资吞吐量”统计报表时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