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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7:26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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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 年9月23日



(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十四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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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5.26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讲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
本建设非经营 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
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三条 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
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
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
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
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
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
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
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
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
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
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
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
工程。
第八条 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
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
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
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
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
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
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
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
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
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
)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
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
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
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
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号:[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贸发(2001)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
投资企业协会,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号)精神,为确保出国(境)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办展的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三、除第二条所列单位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四、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一)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企业除外)。
5、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行业代表性。
5、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6、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该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五、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下属单位通过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通过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申请单位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申请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机构)的文件及办展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办展规章制度;
5、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提供);
7、同意赋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文件复印件;
8、当地海关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证明(企业提供);
9、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原已获得出国(境)办展经营权的单位(第二条所列单位除外),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过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一)对最近3年有出国(境)办展实绩且无不良纪录的单位,保留其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申请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或机构的文件、办展规章制度;
5、最近3年出国(境)办展的有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最近3年无办展实绩或在出国(境)办展中曾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第四条要求重新申报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七、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须严格遵守贸促会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展管〔2001〕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406号)的各项规定。对出国(境)办展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外经贸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对出国(境)举办招商等经贸活动,仍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的精神和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中的有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

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申报表
---------------------------------------------
| 申请单位名称 | |
|-----------|-------------------------------|
|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
| 单位类型 |新申报单位□ | |
|(在相应的□内打√) | |外经贸部门机构□ |
| |----------|--------------------|
| |申请保留的单位□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上年度进出口额 | |
| | | | 美元 |
| (企业填写) | | (企业填写) | |
|-----------|-------------------------------|
|开办经费/注册资金 | 万元人民币 |
|-----------|-------------------------------|
|办展部门(机构) | |
| 名 称 | |
|-----------|-------------------------------|
|赋予举办境内对外经 | |
|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 | |
|位资格的批文号 | |
|-----------|-------------------------------|
| 专业人员情况 | |
| | |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注:申请单位可自行印制该申报表。


20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