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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7:42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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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
(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
(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起草
第七条 制定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法规草案应按批准的规划、计划进行。
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确定的立法项目。近期立法规划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计划是每个立法年度确定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立法规划,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安排,拟定年度规章和法规草案制发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立法计划下达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按计划落实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并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
第十条 立法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和法规草案项目,应成立起草小组,对立法目的、调整关系、规范内容、结构章节,要经过充分考察论证。
规章和法规草案一般要求:
(一)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从全局利益出发;
(四)收费、处罚规定合法、适当;
(五)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节。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
总则部分,应写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要经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十三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拟定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审查与审议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审查内容是:
(一)是否按立法计划提报;
(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
(三)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执法主体是否清楚;
(四)收费、处罚款项额度是否合法、适当;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技术上是否符合规章和法规草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符合要求的,列入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程序一般为:
(一)按立法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二)征求基层执法部门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论证、会签;
(四)向市政府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
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应由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派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代表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协调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宣读文本,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查说明。
起草说明一般包括立法目的、起草过程;审查说明一般包括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收费、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协调中争议的事项,拟请政府决定的问题及发布形式等。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有利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在实际中是否可行;
(三)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适当;
(四)有关争议事项的处理;
(五)需要由政府决定的其他问题。
规章和法规草案在充分审议基础上,由市长决定是否发布、提报或暂不通过。

第四章 提报、发布、备案、清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市政府委托,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法规草案作起草说明,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提出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否定或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发布。
行政规章一般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或淄博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政府发布的规章,《淄博日报》、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需全文刊登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经政府秘书长签署,《淄博日报》予以刊登。
第二十一条 规章发布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市长汇报。
规章的修改、废止,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淄政发〔1992〕2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起草、送审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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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财政补贴政策的变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要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提供差异化、多层次保障;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力争覆盖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社会影响面大、保障需求迫切的“三农”服务领域,进一步促进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发展,全面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汇报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监管政策,争取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为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经营数据、政策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三)狠抓制度落实。各保险公司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五)加强新科技的运用。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三、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二)切实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各再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鼓励行业加强沟通,探索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互换,均衡地域风险;鼓励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依托,探索建立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四)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各保险公司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四、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一)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深入调研,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切实推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各保险公司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改造。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逐步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五、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一)建立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奖惩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力度,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每年的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20%,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应覆盖业务全流程。

  (三)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检查力度。各保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各保险公司对在内审时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保监局在检查时,发现内审查而不究或究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经营信息报送工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新的农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的要求,由总公司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每季度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平台建设,使联席会议真正成为农业保险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标准制定、行为自律、理论探讨、政策研究的重要平台,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把提高服务能力、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做为2012年工作重点,早规划、早部署,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高校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高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功能。现就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如下: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生住宿管理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今年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这段时间,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原则上,有条件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按班级住宿;尚有困难的高校要创造条件,保证2005级新生按班级住宿。对在校内宿舍和公寓安排确有困难,而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要切实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的组织领导,高校党政领导要切实抓好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要密切配合,制定科学合理、方便学生的宿舍调整方案。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骨干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组织动员,努力取得学生的理解和支持。加大校园秩序维护力度,确保学生宿舍调整有序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宿舍调整可能带来的住宿收费、住宿条件变化等相关问题,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长效机制。把学生宿舍和公寓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辅导员的重要职责,选好配强辅导员进宿舍和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宿舍和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制定完善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的联系沟通,拓宽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及时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也要制定措施,力求做到相对集中管理,努力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督导检查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汇总反馈有关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填写学生住宿管理情况调查表,并于9月16日前将调查表电传我部。

  联系单位:教育部社政司,联系人:余先亭、刘辉,联系电话:010-66097519、66096213,66097679,传真:66097110。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班级住宿情况调查表(附表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班级住宿情况调查汇总表(附表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