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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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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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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有资产监督往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查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贯彻执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成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进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对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时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市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什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科
拟订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科(平顶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
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党建工作科(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科(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女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46名(行政编制28名,自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县级)核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暂时保留原经贸委机关服务中心12名编制。现有人员逐步消化,编制随之递减.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它事项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时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国家医药管理局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1990年4月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二、商业企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关于评审国家质量管理奖的通知,根据医药商业的特点,评审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商业系统县以上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五年后重新评审。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3.近二年(即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按劳动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
4.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总分在450分以上的企业。
评分办法:逐条进行。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2,0.5,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按规定要求做的很好。
0.8:作的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5:按规定要求内容,勉强合格。
0.2:刚刚开始作。
0:尚未动手作。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5,实际得分为4×0.5=2,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审批
第五条 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审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5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一个最好的企业,附检收、评分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各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按上述程序评选,推荐一个企业。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经验总结;
(2)保证商品质量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七条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组织评审组,对审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广泛征求意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四)奖励
第九条 荣获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授予质量管理奖证书、奖牌。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给予奖励。
(五)附则
第十条 荣获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获奖条件者,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