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下简称掉期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二)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二)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外汇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业务操作规程;
2.统计报告制度;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
4.定价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下列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时,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履约手续。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由银行自行确定。
五、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一)银行办理掉期业务必须遵守本通知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外,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境内机构掉期换入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履约换回的外汇资金可以进入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六、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头寸管理规定。
七、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八、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应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和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时间
(一)表一至表八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报告机构应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八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二)除上述两项统计管理规定外,报告机构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方式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之前,报告机构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附件中的统计报表(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传真:010-68402315;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应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填制说明
(一)表一
1.本表为报告机构在报告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分布状况,表中“结汇”和“售汇”分别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统计的远期合约金额。
2.对于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二)表二和表六
1.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二中区分统计。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2.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发生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六中区分统计。
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启用新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前,报告机构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质统计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履约数据,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表三和表七
表三、表七中的“地区”按照报告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分支机构所属地区填制。其中,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按照各分行所属地区填制。
(四)表四
1.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履约额
2.客户的远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和展期,报告机构应将违约和展期金额分别计入违约栏和展期栏中。
(五)表五
1.根据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前后两笔交易的方向,“掉期签约额”分为“结汇对售汇”和“售汇对结汇”两项。
2.客户的掉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报告机构应将违约金额计入“掉期签约额”的违约栏中。
(六)表八
本表汇率数据按照报告机构在营业日终了时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挂牌价格填报。
(七)其他
1.对于本附件中的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在计算关系上应相同。
2.报告机构以各种外币计值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折合万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
3.本附件中各统计报表的结汇和售汇,均是指客户的交易方向。
表一( )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年 月(旬)末
单位:万美元
剩余交易期限
未到期远期
结汇
售汇
7天(含)以下
7天以上至1个月(含)以下
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以下
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
6个月以上至9个月(含)以下
9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二(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远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三(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四(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汇总)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远期结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五(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期限)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期限
掉期
签约额
其中:交易结构
结汇对售汇
售汇对结汇
即期对远期
即期对1年(含)以下
即期对1年以上
远期对远期
1年以下对1年(含)以下
1年(含)以下对1年以上
1年以上对1年以上
合计
违约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六(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掉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七(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八( )银行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
年 月 日
单位:100美元兑人民币
货币
名称
代码
交易
期限
远期结售汇
掉期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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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已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依法维护公众利益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迅速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统筹协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和救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各级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监测情况;所有驻并单位和社区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在单位和区域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全市各类二级以上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门诊部,对于疑似病例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立即隔离留观,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治疗。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转运到指定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凡需转院的病人,必须用专用救护车,专人护送到就近的指定医院。
五、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治。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尽最大努力避免医护人员的感染。
七、各级民政部门对发生在各医院及家庭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运火化,不得推诿、拖延。
八、各级公安部门对已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干扰正常医护秩序的病人,要协助治疗单位依法予以强制隔离。对于借机造谣惑众,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九、民航、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五部门的通知须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的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并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防止再次发生输入性疫情。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控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落实,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入侵学校和托幼机构。
十一、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候车室、候机楼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实施每日预防性消毒,并加强通风换气。近期,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全市的网吧、迪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暂停营业,进行整顿。
十二、各级市容环卫部门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种垃圾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收集、消毒、清运、处理。对医院的生活垃圾也必须经过消毒后及时清运。
十三、各级城建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流动民工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卫生部门监管的方式,做好对流动民工的健康监控。
十四、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关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各旅行社组团赴疫区旅游。
十五、各级物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公众所需的药品和器具,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十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十七、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