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派四人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
2.双方派二至三人舞蹈研究代表团互访,考察舞蹈领域可能存在的联系。
3.双方派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互访,在对方国家一擅长戏剧光学及放映系统应用的剧院进行学习或考察。
4.双方派二至四人代表团互访十天,考察民族及古典芭蕾方面的舞蹈教育。
5.中方派四至五人代表团访菲两周,考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观摩菲民间艺术节。
菲方派菲文化中心四人研究者代表团访华两周,考察传统艺术形式的研究方法并观摩中国云南省的民间艺术节。
6.双方派五人文物博物馆代表团互访。
7.双方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非印刷品。
二、表演艺术
8.中方派二十五人表演艺术团访菲,展示中国传统服装、头饰和其它民族装饰品并表演民间音乐和舞蹈。
菲方派二十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八月在北京上演菲芭蕾舞剧《吉普赛女郎》。
9.中方派二人代表团访菲四至六周,为菲一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菲方派二人代表团访华四至六周,导演一出菲律宾话剧。
10.双方派二至三人通俗音乐代表团互访。
三、展览
1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六日在菲举办《西安市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菲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为期一个月的《菲律宾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12.中方派三至五人美术家代表团访菲,并携带一小型画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观摩展出。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五名美术家及艺术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五月访华,五人分别从事绘画、雕塑、艺术史、视觉艺术和工业设计方面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
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2.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游 琪 苏瓦雷斯
(签字) (签字)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市房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应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在签发鉴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书须加盖“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人签字,作为仲裁和审判机关处理房屋纠纷和判决房产案件的依据。
经鉴定确认为非危险房屋的,市房管部门应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情况下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九条 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管部门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可解除房屋危险的,修缮后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使用。
(二)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维持使用的房屋,修缮后,在市房管部门观察监督下,限期使用。
(三)对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对暂不便拆除的房屋,市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对修缮私有危险房屋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借贷;属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修缮,承租人垫付的修缮费可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修缮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由各产权所有人按所占份额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其原拆原建及增建用于安置解困户的部分,可免缴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不申请鉴定,或者对鉴定的危险房屋不按要求采取修缮措施,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市房管部门因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鉴定危险房屋,市房管部门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