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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8:45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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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四日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专利申请工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国外专利拥有量,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址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申请人应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和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由市政府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
  (二)提出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20000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人民币;
  对国(境)外专利授权后的资助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粤知〔2007〕72号)办理。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委托本地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代理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审核办理一次。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实质审查费资助的,应自提出实质审查要求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上述第五条第(一)、(三)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 申请PCT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PCT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额度制订当年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计划,资助总额控制在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用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额度范围之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的;
  (五)专利权有争议的;
  (六)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年申请、授权、发明专利总量或年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的增长幅度位居全市前列的专利申请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惠府〔200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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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等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有了较大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和自律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竞争更加规范,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但摩托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没有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一)申请新建摩托车企业的,在满足准入管理原有规定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独立法人的摩托车企业(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企业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其设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新建两轮摩托车企业还应当具备年产配套发动机30万台的生产能力,具备箱体、缸头、缸体等的机械加工及检测设备。

2.集团公司新建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当超过90万辆(以上传合格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并且:

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7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新建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请转为独立序号企业、或分公司申请转为子公司、或已被撤销的摩托车企业重新申请摩托车准入许可的,均按新建企业要求。

(三)同一集团公司在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得设立两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设立下属企业。

二、关于摩托车企业兼并重组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公告》内摩托车企业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公告》内企业重组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2000万元。

(二)《公告》内企业重组后搬迁的,应当重新申报准入许可。其中跨地市搬迁的,按新建企业要求申报、考核,产品按新产品的要求重新申报;其他搬迁的,按照原准入条件申报、考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

三、关于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1.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摩托车企业实行特别公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摩托车企业准入许可。企业被特别公示期间,不得与其他企业及个人进行重组。

2.对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倒卖产品合格证、不按批准产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的企业,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准入许可。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生产。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关准入申请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直接申报。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这两类产品实行公示制度。

1.对企业申报的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新产品进行公示,其中被举报的新产品,将要进行核查。

2.当企业有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该企业的同类产品将被全部公示。

3.生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自查,凡违规生产或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重点开展对这两类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标准生产、或不满足产品一致性的,撤销该产品的准入许可;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摩托车企业的准入许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了解本地区摩托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0]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预算执行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一)扎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10.6%。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21.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增长19.3%,地方本级收入增长24.1%,财政收入继续稳步增长。全国财政支出同比增长22.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增长18.9%,地方本级支出增长23.2%,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当前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通胀预期压力较大,结构调整任务紧迫。从财政看,后几个月受经济增速趋缓以及去年收入基数继续抬高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还将逐步回落;与此同时,支出刚性不断强化,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等,支出压力明显加大。对此,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收支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收入管理,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控制减免税,及时清理到期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自12月1日起,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税收收入信息共享。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文件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规范收缴程序,实施动态监控,取消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三)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科技、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支出,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管理费用。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和减少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产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管理,保障基层财政预算支出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二、提高决算精细化水平确保顺利完成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任务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着力抓好决算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项预算数应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准确性。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决算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人员准确把握报表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填报错误,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通过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反映和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及时加工整理决算数据,注重研究决算收支的特点和基本规律,客观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效果。根据预算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研究完整反映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并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完整性和细化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做好决算基础性工作确保财政决算工作效率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0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0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