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6:16:00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政办发〔2007〕7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制定的《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 贺州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



  市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入学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尽可能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七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上级补助后不足的部分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也可以多渠道筹资解决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600元/生。



  第九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市和各县(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贫困家庭的界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签署意见。



  第十条 每年度,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市和各县(区)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区)。



  第十一条 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财政、教育、民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第十二条 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2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8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4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8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4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9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6月24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 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委管国家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加速以城市为依托的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推动新技术推广机构向社会技术中介组织过渡及政府职
能转变,国家经贸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和推广站(中心)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
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
  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六五”以来,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原国家经委通过引
导、扶持,大力开展了新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部分中心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陆续建立了新技术推广机构,形成
一支具有一定实力的队伍,成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实现新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支撑体系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速以城市为依托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建设,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
策和结构调整方向,按照企业改革与发展及技术创新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以城
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支撑体系。
  二、工作原则
  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要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以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企
业为宗旨,本着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建立
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支撑体系的原则,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通过多种形式,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下统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
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与扶持
  1、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引导与扶持。要
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充分发挥各推广机构的
作用,并对推广机构的工作和组织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2、继续组织编制和发布《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国家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关联度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关键技术给予重点
扶持。通过多种形式,对《指南》提出的重点新技术开展推广应用工作。
3、将新技术推广与产学研联合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和支持各推广机构有效利用
全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资源,加强技术中介服务,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
学校的联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4、在统筹规划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支撑体系中,要充
分发挥新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逐步完善其服务手段,发挥其技术咨询、技术集
成、技术扩散、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地区经济建
设服务。
5、配合经济、教育、科技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及科
研院所的优势,创造条件引导属地化管理的科研院所成为区域性技术中心,加强
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力度,充实推广机构队伍。
6、组织考察、研讨和培训活动,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法规、运行
机制、信息、管理,以及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的考察、研
讨与培训。积极拓宽渠道,培养一批懂专业、会经营的技术经纪人和技术服务人
才。
7、加强宣传工作。各级经贸委、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通报开展推广工作的经验,
加强交流和学习,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要积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传
播新技术,发布信息,宣传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成效。
  四、加强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一)明确定位
  推广机构是技术服务事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经贸委、各地方经贸委或
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是联结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桥梁”与“
纽带”。
  (二)主要职能
  各推广机构应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及技术创新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国家有
关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企业,尤其是中
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1、研究我国技术创新体系、机制及技术进步、技术推广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技
术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等问题,为政府宏观调控、科学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政
策建议。
2、加强信息交流,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国范围的开放式技术创新信息网,开
发网上各种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资融资、技
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
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3、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体制改革,有效组织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构建
区域性技术创新服务基地,为广大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
孵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条件的可筹集、设立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
项资金,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担保体系。
4、积极组织和参与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运用市场手
段,为产学研各方创造条件,推动联合,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加快利用高新
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技术交流推广活动。通过召开各种难题招标会、交流
交易会、现场推广会、技术洽谈会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技
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传播和推广先进、成熟的技术,推动市场
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技术向企业转移。
6、开展与国内外中介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国内外技术中介
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发挥联合优势,共
同发展。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技术中介组织的经验,完善自身建设,并帮助企
业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参与国际竞争。
7、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评估系统,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
目的咨询、招标、评估论证、鉴定验收、宣传推广等工作。
8、建立培训基地,根据企业、行业发展的要求,组织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实
用性强、不同层次的各种类型培训班,重点为企业培训既懂现代科技知识,又精
通市场规律,能够成功地组织现代营销及经营管理的复合人才和熟悉专业技术知
识的技术人才。
9、建立新技术交易市场,为各类风险投资的变现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提供交易场
所。在开展新技术交易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和规划,提供交易过程
中的政策咨询、合同登记、交易合同认定以及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配套服
务,形成一个高效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新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10、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转变观念,深化改革
1、鉴于全国各推广机构的基础与条件差别较大,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铺新摊子,不重复设置机构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
件,加速服务手段、基础设施和组织机构的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创造条件,
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各项服务。
2、巩固、健全和发展全国性、区域性新技术推广协作组织和网络。已有的各类
新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协作能力、
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3、全国各推广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
完善自律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在改革和发展中自立自强,逐步
发展成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的技术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