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6:51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社会生产关系视野中的犯罪学


孔 一*

内容提要:犯罪学自1876年龙伯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创立迄今已有127年
的历史,而今天的犯罪学并没有明显超越意大利学派当年的成就。我国的犯罪学
更处于封闭徘徊之中。从事犯罪学研究的科学家群体尚没有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
行为方式,没有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研究取向和研究者的培养模式。如果把犯罪学研究视为一种社会生产
实践活动,则在社会生产关系的视野中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几个问题的有效答案。
关键词:社会生产关系 犯罪学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人类对犯罪有着恒久的兴趣和规避的期望,以致于这种关注最后产生了一个学科——犯罪学。但是,当你满怀希望的翻开一本国内版的犯罪学教科书或在国内某所开设犯罪学课的大学选修了犯罪学,你的感觉一定是: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生理学理论或其他犯罪学理论都是有道理的和可接受的;季节气候、工资政策、 人口结构、教育年限、家庭出身、父母脾性、气质类型等等都和犯罪有某种联系。你一时难以判断哪一种理论更有效,哪些因素在哪种程度上对犯罪起作用。同时,你也只是获得了这些“理论”和“联系”的表象,并不清楚它们是如何建立的。犯罪学长久的处于一种自圆其说的封闭的前科学阶段,它所能提供的只是经验的陈述或理论的片段,没有提出足够的“问题”和学科所必需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把犯罪学视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则在这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中我们需要考察其社会需求,劳动对象,生产工具,生产者和消费者。

一、 关于犯罪人们想知道些什么

无论从人类固有的探知欲还是减少犯罪损失增进人类福利的诉求来看,人们最想知道最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会有犯罪”。必须清楚的是,“犯罪”指的是犯罪现象还是犯罪行为。现象与行为是不同的,说到他们的关系我们必须提到中世纪在“唯实论者”(realists)和“唯名论者”(nominalists)之间发生的关于“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著名论战。论争的焦点是一般概念的性质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和思想知识的起源及人的思想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唯实论者认为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一般观念独立存在于它们在经验世界的具体事物之中。唯实论者相信人类有认识事物真实本质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经由推理能力的运用而洞见在自然界中起作用的一致性及规律。以邓斯·司各脱代表的唯名论者则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的感觉的认知。人们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类只是称谓,其在客观



自然界没有直接、忠实的副本和对应物,如只有正义之举而无正义。唯名论者怀
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力,而且不承认那些不能被即时性感觉和有关个别事实具体观察所证实的命题。 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坚持认为社会科学应当研究整体的社会事实,强烈反对心理学的还原主义 。在失范研究的经典之作《自杀论》中涂尔干采用了大量的统计资料,而拒绝用个别事例来说明问题 。 犯罪现象不是犯罪行为的简单加和而是复杂的聚合,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和规律。犯罪是环境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与作为个体的犯罪行为的区别,注重研究犯罪现象的“新质”。否弃以个体行为或个别事件的特征推论总体,否弃以个体行为的规律代替整体的现象的规律。因此,“为什么会有犯罪”这一问题可以分解如图1:

图1:“为什么会有犯罪”分解图

在同一环境中
现象: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ⅰ) (正)为什么有些人犯罪
(反)为什么另一些人不犯罪
为什么会有犯罪 同一个人
行为:某个人为什么会有犯罪行为(ⅱ) (正)为什么在此环境中犯罪
(反)为什么在彼环境中不犯罪
这一问题框架是我们衡量理论解释力的有效工具。由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分属于不同的层次以及理论的边界性问题,我们不能苛求某一理论能解答所有这四个问题,同时也应当清楚不可能出现一种全能的理论。

二、犯罪学能回答什么——犯罪学研究什么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什么是犯罪?这千古之思困扰犯罪学家的难题。公众眼里的犯罪是那些邪恶的伤害他人的和应受谴责与惩罚的行为。常识中的关于犯罪的印象大多来源于对传统犯罪的认识(如杀人、盗窃等)。科学的犯罪定义究竟是什么?能不能有一种普适的犯罪概念?有没有永恒的犯罪?历史上的犯罪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1、主观定义认为犯罪是罪恶、罪孽、恶行。违背了神圣的道德原则,如善、正义、对神灵的敬畏等。“触犯了人类正直与怜悯之心” 。 主观定义的概括力强,但起操作性差,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2、客观的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予刑罚处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主观定义相反,客观的定义标准明确,易于认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全部包含在内。海盗、决斗、卖淫、初夜权、堕胎、酗酒、通奸、同性恋等行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空在成文规范和人的观念中有着很不一致的评价。清朝末期,有个人杀了通奸者与自己的妻子之后到县衙自首,县令认为他有力的维护了地方的风化而赏纹银10两。几年后的1911年,一个青年因报杀父之仇而被新政府判罪入狱 。这是共同空间不同时间的规范冲突。一个叫法蒂梅的瑞典库尔德移民因为和家族规定以外的瑞典小伙子恋爱而遭到在当地德高望重的父亲的枪杀。这桩违反瑞典法律的暴行被库尔德移民认为是洗刷家族耻辱的义举 。这是共同时空下规范剧烈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也是人们主观评价的结果;犯罪的界定依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取决于标定者的力量。正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国际法,而美国攻打伊拉克却能获得联合国决议的支持一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无法则无罪行,无主权则无罪行。萨瑟兰说“犯罪是被视为于国有害从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并且,国家可以至少作为最后的手段以刑罚对其做出反应。” 。犯罪是弱势者对强势者的伤害,当强势者拥有了强大的公共权力,就变成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至此,我们可以把犯罪定义为“有自由意志的人违犯某一时空中之群体共识之规范,严重损害其利益或伤害其感情的行为。该群体需具有足够的制裁能力。”此定义将幼儿与精神病人排除在外,原因是无意志则无责任;对一个理智不健全难以明辫事理的人实施惩罚无矫治效果也无威慑力,同时很不人道;精神病人之危害社会,阻止之法只能是祈求医学的昌明和医生的努力,不能借助于威吓和刑罚;违反的规范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规范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群体中优势者的利益或情感。需要澄清的是规范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规范有时保护的只是过时的“利益”,它并不符合现时人们的真正利益所在。20世纪中叶,新几内亚的奥玛利咯拿族有个叫土鲁瓦的酋长威名遍于岛内外,他偏爱自己的儿子盖亚甚于自己的外甥,不愿意叫儿子到舅舅家去(奥玛利咯拿族仍有母系氏族的遗迹,儿子要由舅舅抚养,并继承舅家的财产。这在20世纪初已失去了经济动因,而日益不被人们从心里接受)也不愿意外甥密达卡继承自己的家业。一次,儿子殴打了外甥,法官因偏袒土鲁瓦而判监禁于密达卡。此事激怒了族人,他们围住酋长的住处叫嚷“走开”“我们驱逐你走开”。这是放逐恶人的仪式,具有神圣的力量,仍谁都不能违抗。最后,盖亚被驱逐。 这就是说,规范有时维系的只是现时人们的错误的情感或徒具形式的规范的桎?埂R桓鲂形?奈:κ欠裱现匾?由缁嵊跋臁⑺鹗??俊⑸撕Τ潭取⑿形?灾屎椭鞴鄱裥远?āH舯簧撕Φ娜禾逦拮愎坏闹撇媚芰Γ?蛟傺现氐奈:Χ疾荒艹闪⒎缸铮?蛭?缸锛纫?惺率狄残枰?甓ā?br> 明确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之后,还需要知道犯罪学具体研究什么。说到具体的研究对象,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 ,一些学者认为应研究犯罪原因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现象的结构”为唯一研究对象 。我们遵从犯罪学界已经形成的关于广义和狭义犯罪学的划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广义的研究犯罪预防狭义的则不把犯罪预防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现在主要分析狭义说,从犯罪学者的研究实践来看,现象和原因都涉及,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据简单的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科学的功能在于描述、解释和预测,全部科学探索都是在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在探求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科学的狭义犯罪学它所研究的既不应当只是犯罪现象或犯罪原因,也不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简单组合,而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犯罪学不仅要研究犯罪总量(规模)、犯罪率、被害率、犯罪方式(工具、预谋、手段等)、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分布、犯罪损失、犯罪类型、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等)、犯罪组织化程度、公众安全感等描述犯罪的指标,还要研究解释犯罪的指标,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心理特征,请见下图2:

图2:解释犯罪的指标
自然环境:地域、气候、季节、时日 ……


环境

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动荡(如战争、革命、
骚乱)、传媒、社会控制政策、警察、法官、监狱
家庭、学校、社区、宗教、社会结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人口流动、城市化……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
体改委(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并经上述部门会签,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去年七月二十三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们又根据《条例》对《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决定将本《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加快产业结构和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区(行业)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为依据,以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优势和潜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进行;实施调整可以突破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的界限,真正实现资产存量结构调整和企业优势互补;对调整企业富余人员,要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条 实行结构调整,既涉及企业改革,又关系社会安定,必须积极试点,稳步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下同)要会同体改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五条 企业调整结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作用,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无理取闹和有意挑动职工闹事的,要加强教育,严肃纪律;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作出错误决定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二章 转 产
第六条 企业转产,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企业实际状况,改变企业主导产品、主营范围、行业性质的行为。凡企业的主导产品为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主要产品严重积压,超常库存达一年以上,产品质次价高,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在调整产品方向后有望扭亏为盈的,可批准或由企业主动实行转产。
第七条 企业转产,凡不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可由企业自行决定;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转产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同级经委审批。其中涉及基建和技改项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企业转产可视同上新项目。在资金方面,可享受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新上项目属于开发新产品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免征流转税的政策;属于上一般产品项目的,初期有困难,按税收管理规定,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企业转产特定产品或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第三章 合(兼)并
第十条 企业合并,系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优势互补原则,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在一起,形成新法人的行为。
企业合并可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式合并,即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甲企业继续存在,乙企业终止;新设式合并,即甲、乙企业合并成为一新企业,原甲、乙企业均终止。
凡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滞销;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缺少资金,无力转产的企业,经政府决定或批准,并经合并各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并协议后实行合并。


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企业兼并,系指一企业取得他企业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则指取得他企业的经营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兼并,一般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或控股等有偿转让的方式实现。
企业兼并,应由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自主决定。
企业实行兼并,可按兼并企业确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归属关系;按兼并资产性质执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因兼并引起地区间财政、税收调整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企业兼并后,由兼并企业所在地劳动、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挂钩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被兼并,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经委会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地区的,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经委协商一致后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或新法人承担,兼并企业或新法人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可订立分期或减免偿还协议;银行对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第十四条 被兼并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原则上应转入兼并企业。在职职工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兼并企业酌情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按兼并企业的用工形式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有期限的,期满为止。原有物资、能源、技改、运输等指标,可视兼并企业需要划转;原有银行贷款由兼并企业归还,或由发放贷款的银行同兼并企业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兼并亏损企业的,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应拨付兼并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属于经营性亏损,亏损额允许单独挂帐,由兼并企业分期消化。短期内难以消化的,可实行内部单独核算、自计盈亏;为处理积压而降价销售形成的亏损,在考核企业效益时,可不按亏损对待,允许挂帐处理,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兼并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的亏损而减少的利润,三年内在考核企业效益时视为实现利润;兼并企业为扭亏增盈而新上适销对路产品及“短平快”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改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减免所得税、流转税。
企业合并可享受企业兼并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停 产
第十六条 企业停产,系指政府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企业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为六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企业因季节性停产或因限产而形成的临时性停产及处罚性停产,不在此列。
凡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性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观的,可批准实行停产。
第十七条 企业自行停产,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出限期停产整顿实施方案和企业自救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经委,由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政府责令停产,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委,由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在停产整顿期间,经有关银行批准,企业原有贷款自批准整顿之日起可计息缓收;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税;实行承包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组织生产自救确需待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职工只发基本工资;三个月仍不见好转的,工资应适当下调;年老体弱职工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放长假,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实行厂内退养。允许职工调出或自谋职业。因领导不力,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扭亏目标的,企业厂长(经理)应予免职,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调往其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经停产整顿,企业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终止整顿,责令企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第五章 解 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解散(即关闭),系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决定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凡转产无条件;合、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好转;长期严重亏损、濒临倒闭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可批准实行解散。企业一经宣布解散,并办理产权、工商注销手续,企业法人即行消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散,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委会同同级财政、计划、国有资产、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解散的企业,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负责企业的清理工作和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经批准解散,应立即由清算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关停财务处理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关停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含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编造清册。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处理。企业主管部门还应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
第二十五条 解散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在企业原有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处理资产及债权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解散企业的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或拍卖。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给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方法和程序,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跨行业、跨产业无偿划转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解散企业凡擅自抽调、挪用、出借、出租或隐匿、私分企业资产,与人合谋压价出售,自动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清算组有权追回国有资产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关停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解散企业处理资产、清理债权和生产自救等所得收入,应优先支付企业清理维护费,然后依民事诉讼法程序,依次清偿债务:(1)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2)国家税收;(3)银行贷款;(4)其他债务。
解散企业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商有关部门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有关清算事务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散企业注销前,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其职工,并优先安置工龄长(一般十五年以上)的职工和有专长职工的工作。确实安置不了或不服从安置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调剂或实行社会待业。
鼓励解散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鼓励并扶持他们从事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调转手续或发放营业执照。在符合用工单位要求、条件相近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解散企业职工就业。
对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解散企业注销前,应发给职工基本工资或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解散企业的待业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行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待业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解散企业离退休员工的离退休费,凡已参加退休统筹的,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的,清理期间,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清理结束并注销的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离退休员工的医疗费,可比照解散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宣布解散后,有关监察、纪检、审计部门应负责查明企业解散的责任,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理;企业原有领导人员的职务自行免除,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六章 破 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资产、安置职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享受本规定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原则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调整,所得场地搬迁有偿转让费和补偿费,经省(区、市)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应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