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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9:26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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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5月22日鞍政发[1995]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者老有所养,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议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实际出发,建立与各乡(镇)村经济发展水平及村民生活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基本养老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金采取储蓄积累式。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工商、教育、银行、乡企管理、工会等部门应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民、乡(镇)村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劳动者,均应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第六条 凡人均收入800元以上,集体年收入稳定在10万元左右的村和乡(镇)企业均应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户口新迁入者均应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按月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办法。按月缴纳的分为月缴5元、10元、15元、20元四个档次。一次性缴纳的按月领取额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四个档次分别确定其缴纳金额,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村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应根据本村集体和个人经济受能力自主选择,实行务工务农一体化。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50%,其余由集体补助,集体补助部分从乡(镇)、村公共积累中提取;乡(镇)村办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之外的其余部分由乡(镇)、村办企业负担,作为养老保险补助基金,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5%之内在税前提取,在营业外项目下列支。
第十条 目前暂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村,应先在村干部、乡(镇)、村办企业职工和服现役的义务兵中实行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乡(镇)选聘的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社会保障委员会确定,个人负担为50%,所在单位补助50%。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口)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定为每人每月20元。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基金,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5%之内在税前提取,在营业外项目下列支;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助基金由税前列支。

第四章 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与领取期。保险期限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领取期内保证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固定年金期内死亡,其受益人继续领取固定年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为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给其受人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满60、女满55周岁。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月领取保险金(领取标准见附表)。随着银行利率提高,领取标准相应提高,返差额计入个人养老金。中途退保的按附表领取一次性退保金。投保人领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续人为受益人。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运营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计征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综合运营,确保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要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和参加银行储蓄。增值部分转入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作为管理费和代办费。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要接受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保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迁他地时,其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无法转移,可保留保险关系或办理退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触犯刑律,服刑期间集体不予补助,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缴或补缴全额保险费,刑满后恢复原保险关系;如不缴,恢复原保险关系时,要扣除未缴费的投保年限。对领取养老金期间触犯刑律者,停止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恢复保险待遇,并补发服刑期间50%的养老保险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确定保险关系后,双方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贪污或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对领导者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如果冒领养老金,发现后立即如数追回并加罚利息。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养老金 趸交保费延期月领金额表
附件二:养老金月交、月领金额表
附件三:个人养老保险死亡退保金额的计算
附件四:个人养老保险生存退险保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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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195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问:民事被告匿不出庭,怎么办?
答: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调查被告之确实所在,告知法院。如经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强制其到案。如被告所在不明,原告无法调查时,只要被告原有户籍未变,法院可将传票送到被告的原住居所,由其同居亲属代收;无住居所或无亲属代收传票者,原告还可以请求法院公示送达。经过家属代收传票或法院公示送达后,被造逾期仍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据一造之声请,以确实的证据,径行缺席判决。
问:关于财产权的诉追案件,被告避不露面,如何能使被告执行法院的判决?
答:关于财产权之诉追案件,被告如避不露面,原告除可请求法院拘提或公示送达、缺席判决外,如查明该被告自己确有财产,亦得请求法院酌将其财产先行扣押,以供判决确定后的强制执行。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6号




  为提高证券期货业统计数据的规范性、一致性,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0号),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6/t20120621_211667.htm





附件: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

目 录
一、上市公司家数 2
二、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 2
三、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 3
四、股票市场成交量 4
五、股票市场成交金额 5
六、市场年度股息率 6
七、上市公司净利润 6
八、市场静态市盈率 7
九、市场静态市净率 8




一、上市公司家数
指标定义:上市公司家数是指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
统计口径:1.含特别处理以及暂停上市的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于上市首日计入上市公司家数;
3.发布退市公告的公司不再计入上市公司家数。
计量单位:家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上市公司家数、B股上市公司家数、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家数);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二、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
指标定义:简称总股本,是指全部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数量之和。
计算方法: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上市公司B股总股本
计量单位:股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总股本、B股总股本);
2.按流通状态(自由流通股本、限售流通股本、非流通股本);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1.不含上市公司境外发行股本;
2.不含已经进行登记而未上市的股本和已经退市而未解除登记的股本。
三、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
指标定义:简称总市值,是指全部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与股票价格乘积之和,该价格一般使用收盘价。
统计口径:含暂停上市的公司市值。
计算方法: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A股股票价格+∑上市公司B股总股本*B股股票价格*当日的汇率基准价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总市值、B股总市值);2.按流通状态(自由流通市值、限售流通市
值;非流通股市值);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1.不含上市公司境外市值;
2.不含已经进行登记而未上市的,以及已经
退市而未解除登记的股本所对应的市值。
四、股票市场成交量
指标定义:是指一段时期内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的全部股票成交数量之和,按单边统计。
统计口径:含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大宗交易实现的股份转让,不含非交易过户所产生的股权变更。
计算方法:股票市场成交量=∑上市公司A股股票成交量+∑上市公司B股股票成交量
计量单位:股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时间分类(周、月或任意时间段);
2.按股份性质(A股成交量、B股成交量);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行业分类等。
五、股票市场成交金额
指标定义:是指一段时期内境内证券交易所全部股票成交金额之和,按单边统计。
统计口径:含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大宗交易完成的交易金额,不含非交易过户所产生的股权变更。
计算方法:股票市场成交金额=∑A股股票成交量*A股股票成交价格+∑B股股票成交量*B股股票成交价格*当日人民币汇率基准价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时间分类(周、月或任意时间段);
2.按股份性质(A股成交额、B股成交额);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行业分类等。
六、市场年度股息率
指标定义: 是指上市公司境内年度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与上市公司年末境内总市值的比率。
计算方法:市场年度股息率=上市公司境内年度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上市公司年末境内总市值
计量单位:%
统计频度:年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股息率、B股股息率);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七、上市公司净利润
指标定义:又称税后利润,是指一段时期内,通常为年度或季度,上市公司总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净余利润。
统计口径:1.年度统计时上市公司样本不含未按期公布年报的公司;
2.季度统计时上市公司样本不含未按期公布季报的公司。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季、年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公司净利润、B股公司净利润);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八、市场静态市盈率
指标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与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之比。
统计口径:1.含净利润为负的公司;
2.含暂停上市的公司;
3.当年4月30日(含)前,用前二年的财务数据;当年4月30日之后,用前一年的财务数据。
计算方法:市场静态市盈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计量单位:倍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主要股指(沪深300、上证50等)
2.按股份性质(A股市盈率、B股市盈率);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对于未正常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其相应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数据向前追溯,即使用该公司最近公布的年报数据。

九、市场静态市净率
指标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与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率。
统计口径:1.含净资产为负的公司;
2.含暂停上市的公司;
3.当年4月30日(含)前,用前二年的财务数据;当年4月30日之后,用前一年的财务数据;
计算方法:市场静态市净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计量单位:倍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主要股指成分股(沪深300、上证50等)
2.按股份性质(A股市净率、B股市净率);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对于未正常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其相应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数据向前追溯,即使用该公司最近公布年报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