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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54:17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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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跨国零售集团与国内优秀供应商的对接,帮助更多的消费品生产企业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国内产品出口,我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定于2005年11月4日至6日在南京共同主办“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以下简称跨采会)。为做好招商招展工作,现请各驻外经商参处帮助邀请所在国的大型商业企业、尤其是排名世界500强的跨国零售集团参会采购。附上邀请函和跨采会简介,请向外商做好宣传、推介。对有意参会的外商,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做好联络和接待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王彊、曹德荣

  电 话:010-85226391,85226392 传真:010-6512957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倪海清、张净、孟丽

  电 话:025-83398218,83303552 传真:025-83301389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附件:1.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简介

     2.邀请函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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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简介



  为进一步推动跨国零售集团与国内优秀供应商的对接,帮助更多的企业直接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采购网,商务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举办“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会议宗旨:使国内生产企业更快地了解世界消费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直接按照跨国零售集团对商品质量、性能、标准及包装的要求组织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国内商品更多更好地进入跨国连锁零售集团的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帮助国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本次采购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尽量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供需双方直接洽谈、自由交易。

主办单位:商务部,江苏省人民政府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4日至6日

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展览中心

采购商:参加采购会的跨国公司将达20多家,其中包括沃尔玛(Wal-Mart)、家乐福(Carrefour)、麦德龙(Metro)、塔斯科(Tesco)、伊滕洋华堂(Ito-Yokado)、永旺(Aeon)、欧尚(Auchan)、翠丰(Kingfisher)等进入世界500强的跨国零售集团。此外,国内一些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也将参会采购。

国内生产企业:1500家左右。参加采购会的生产企业是从全国范围内筛选出来的,信誉良好、产品质量高、供货及时、实力较强,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参展商品主要为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纺织服装、丝绸产品、鞋帽、家居用品、运动休闲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品及文具、礼品及饰品、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及其它特色商品。

会议内容及特色:采购会将采购与研讨、咨询、交流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传统交易会、展览会的模式。除了供应商产品展示外,采购商尤其是国外跨国公司也将布展。主要跨国零售集团还将召开采购说明会,就国内生产企业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销售网络进行辅导,介绍采购程序和产品质量、款式、包装、交货等要求。国内生产企业可将拟开发的产品或产品设计(包括服装设计),向跨国零售集团展示。采购会期间,将举办以“世界消费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为主题的高层论坛,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领导人出席并演讲。会议内容独特、注重实效,尽可能满足企业需要。

参展费用:采购会特为跨国零售企业举办样品展示、采购说明、采购咨询及其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需展位、采购说明会场及洽谈室免费。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会议网站: www.irgsf.gov.cn,网站提供采购会筹备动态,采购商、供应商情况,场馆信息,会议日程,报名程序等。

  江苏省联系人:朱卫东、朱 霖、胡 洁

  电话:0086-25-83392460,83398236

  移动电话:13851876165;13814530038;13913928175

  传真: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联系人:王彊、曹德荣

  电话: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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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 Introduction to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bridging between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and excellent domestic suppliers and assist more enterprises in directly entering global procurement network of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shall hold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Tenet of the Conference: to enable domestic enterprises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quo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world consumer market at a faster pace, directly organize produc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by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in terms commodity quality, performance, standards and packaging, promot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and improv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nterprises; domestic commodities to ente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network of the transnational chain retail groups in a larger quantity and at a fast pace and expand exports; to assist overseas large chain commercial enterprise in slimming procurement procedures and lower procurement costs. This Procurement Conference is not aiming at making profits but reduce costs of participation. The government shall create the platform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e the players so that suppliers and procurers can negotiate directly and do business freely.

Sponsors: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Time: Nov. 4 -6, 2005

Venue: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er of Nanjing, Jiangsu

Procurers: up to two dozens of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shall take part in this Procurement Conference, among which are Top 500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such as Wal-Mart, Carrefour, Metro, Tesco, Ito-Yokado, Aeon, Auchan, and Kingfisher. Besides, some large domestic chain commercial enterprises shall also participate in this Conference.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1500 enterprises or so. Thes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have been screened out from nationwide ones. They have good reputation, high-quality products, timely supply competence, solid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this trade. Exhibition commodities are mainly daily necessities, hardware tools, textiles and clothing, silk products, footwear and caps, household decorations, sports and leisure goods, electric appliances, office goods and stationery, gifts and decorations, food and drinks, agricultural byproducts,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materials as well as other specialties.


Conference arrangement and features: the Procurement Conference shall combine workshops, consultancy and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s, which breaks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trade fairs and exhibitions. Besides exhibiting products from the suppliers, procurers (especially overseas companies) shall exhibit their products. Key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shall hold procurement previews to tutor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entering the global sales network of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and introducing procurement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of product quality, styles, packaging and delivery of goods.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may exhibit to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their products to-be-developed or product designs (including fashion designs). During this Conference, a forum on Status quo & Development Trend of World Consumer Market” shall be held, in which top executives from world famous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shall participate and deliver the speeches. The Conference has a special-flavored content, values actual effects and exerts no efforts in satisfying the needs of the enterprises.



Exhibition payment package: The sample show stands, sourcing presentation hall and negotiation rooms needed will be free of charge. Conference participants shall take care of their own travel fees, food and boarding as well as traffic fees.



Conference website: www.irgsf.gov.cn shall provide dynamic information of preparation for the Procurement Conference, procurers and suppliers, conference halls, conference agenda and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Contact of Jiangsu Province: Mr. Zhu Weidong & Mr. Zhu Lin & Ms. Hu Jie

  Tel:0086-25-83392460 83398236

  Mobilephone:13851876165 13814530038 13913928175

  Fax: 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Contact of Ministry of Commerce:Mr. Wang Qiang

  Tel: 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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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05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国(境)外采购商邀请函



  时间:2005年11月4日-6日

  地点:中国·南京国际展览中心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协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进出口生产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国内有关大型企业集团

本次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是继2002年部省联合成功举办了首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之后,又一次由部省联合主办的集展示、采购、洽谈、研讨、培训、咨询于一体的大型现代会展。

本次采购会主要为跨国零售企业发现、选择中国优秀供应商提供平台,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会组委会将根据各跨国零售企业的采购需求,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500家左右产品质量好、供货及时、价格具有竞争力、符合一定商业道德标准的生产企业参会,并在会前将其在采购会网站上发布,供采购商评议,便于供需双方事先接洽。

本次采购会展示的主要商品有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纺织服装、丝绸产品、鞋帽、家居用品、运动休闲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品及文具、礼品及饰品、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及其他特色商品,一些供应商将在会上展示其最新产品。

组委会将为跨国零售企业举办样品展示、采购说明、采购咨询及其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需展位、采购说明会场及洽谈室免费。

为使采购会富有成效,请贵公司于10月15日前确认是否参加本届采购会,并将采购商报名回执(可在采购会网站www.irgsf.gov.cn上下载后填写)尽快传真并以电子邮件寄送我们。

对贵公司的合作表示衷心感谢。



  江苏省联系人:朱卫东 朱 霖 胡 洁

  电话:0086-25-83392460、83398236

  移动电话:13851876165、13814530038、13913928175

  传真: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商务部联系人:王 彊

  电话: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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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itation To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Attending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Date: November 4-6, 2005

  Site: Nanjing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er, China

  Sponsor: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rganizer: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Co-organizer: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ceanic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Manufacturers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Jiangsu Branch

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

Other large-scale enterprise groups in China



The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was successfully held in 2002 for the first time under the joint sponsorship of central government’s ministry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 This year again it will be held as a large-scale modern fair combining exhibition, purchase, business talks, seminars, training and consultation activities.



The Exhibition will provide a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to find and choose good suppliers in China, reduce intermediary links and purchase costs, and improve the purchase efficiency.



The Organization Committee of the Exhibition will,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choose about 1500 Chinese manufacturers who are qualified in respect of their good product quality, prompt delivery, competitive prices and excellent commercial morality to attend the Exhibition. The list of suppliers will be issued on the webside (http://www.irgsf.gov.cn)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fair, for evaluation and comments by retailers, to facilitate contact between suppliers and retailers in advance.



The products to be exhibited mainly include commodities of daily use, small hardware tools, garments, silks, shoes and headwear, household articles, products for sport and leisure,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appliances, office supplies and stationery, gifts, decorations, food and drinks,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chitectural fittings, and other unique goods. Some suppliers will present their latest products for the occasion.



The Organization Committee will provide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with conveniences in their sample display, purchase presentation and consultation, and other activities. The sample show stands, sourcing presentation hall and negotiation rooms needed will be free of charge.



To make the Exhibition effective, please confirm your participation no later than 15 October 2005 and send us through facsimile or email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RECEIPT (download from the Exhibition website).



Your kind cooperation is highly appreciated.





  Contact Person of Jiangsu Province: Mr. Zhu Weidong & Mr. Zhu Lin & Ms.Hu Jie

  Tel: 0086-25-83392460 83398236

  Mobilephone:13851876165 13814530038 13913928175

  Fax: 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Contact Person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Mr. Wang Qiang

  Tel: 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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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 号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将第十七条第五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十、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
  此外,还对条例的条文顺序做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九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印章。
  第二十六条 物业转让后,原业主应当在办理转让手续三十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和国家及自治区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以不低于其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内容。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自治区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经营;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结合实际情况,起草物业管理制度;
  (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代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七)发现违反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事项;
  (三)物业服务质量;
  (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式;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与维护;
  (八)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章搭建;
  (六)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七)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九)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十)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条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审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管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五)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