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0:11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2001年7月21日,正在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列·丹·库奇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分别同乌克兰总统列·丹·库奇马、最高苏维埃主席伊·斯·普柳希、总理阿·基·基纳赫举行会谈、会见。两国领导人在诚挚、亲切和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二十一世纪为中乌关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愿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扩大全面合作,以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访问成果如下:

  在政治领域: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中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双方将加强努力,使两国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的成果,认为此访将为二十一世纪中乌关系的顺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双方指出,中乌深化建立在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乌方重申在一系列中乌国家间文件中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考虑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方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重申一九九四年向乌方提供的核安全保证。

  在经济领域:

  双方重视发展中乌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关系,高度评价两国政府间经贸、科技、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的工作。

  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采取措施,完善商业合作的协调机制,不断丰富其内容,优化贸易结构,扩大贸易额,开展高技术领域合作,以提高在具体领域的合作质量。

  双方将鼓励并支持两国机构和企业参与中乌及第三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及能源项目建设。

  双方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乌克兰工业家企业家联盟、两国工商会及其他机构的协助下举办各种商贸会议与展览。

  在国际领域:

  双方坚信,现代国际秩序应建立在各国有权独立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多极化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双方确认对当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相同或相近,愿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合作。

  双方坚信,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保证,在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效率和作用,并加强联合国作为国际关系核心机制的作用。

  双方认为,一九七二年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反导条约》)事关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国际协议构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库奇马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泽民             列·丹·库奇马

     (签字)             (签字)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基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搞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是为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巩固和扩大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充分利用水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国民经
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以水养水”原则,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应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户)收水费。
受益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工矿企业、水电站、水力加工站、国营或集体经营的农、林、渔、牧场和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水利管理单位自办的综合经营项目等一切用水单位(户)。各用水单位都应把水费纳入生产成本,列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按规定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同各受益单位(户)签订供水合同,落实计划,一年一订,明确双方经济责任。各受益单位(户)要节约用水,要自觉交纳水费,并与水利管理单位共同保护好水资源和水利工程。水利管理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计划保证供水。

二、水费标准
第四条 水费标准系根据水利工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与“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基础加以制定。由于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应当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价高于
农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水价高于循环水水价;保证率高的水价高于保证率低的水价;严重缺水地区的水价高于丰水地区的水价;收益大的用水水价高于收益小的用水水价;国家投资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高于国家投资少的工程供水水价;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其用水给予优惠水价。具体
标准如下: (一)农业用水水价。实行按亩收费的,每亩一元五角至三元五角。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其基本水费部分,每亩六角至一元,计量部分每立米三至八厘。实行计量的,每立米五至十一厘。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计收水费,都要根据有效灌面按亩收水费粮和分摊岁修养护工。水费粮每亩收稻谷一至三斤,岁修养护工按工程实际需要按亩分摊。对提水溉灌、旱地浇灌和淹没区用水可酌情少收,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工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每立米二十至五十厘,循环
水每立米四至十厘。 (三)城镇生活用水水价,每立米五至二十厘。自来水厂供给工业企业的那一部份工业生产用水应按工业用水的标准计算。 (四)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每发一度电:地属电站交四厘,县办(包括县社联办)电站交二厘,社队办的电站交一厘;不结合灌溉
的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交五至十厘。 (五)农、林、牧、渔(种)场站用水水费,每立米五至十五厘。 (六)农、事业水力加工站用水,按年营业额百分之一至三计收水费。

三、水费收交
第五条 水费的收交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工程属哪一级管理,即由那一级主管部门组织收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银行协助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项水费,统由水利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协议(合同),通过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收款。农业水费粮,由水利管理单位造册通过粮站委托代收(托收手续费由各管理单位与银行、粮站商定)。受益在一个大队范围以内的小型工程,水费钱粮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
水费粮,必须与征购严格分开,单独列帐,不能顶低征购任务。水利管理单位用粮,凭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用粮计划到粮食部门按购价购买。
第六条 收费时间。农业水费,每年可以秋季一次计收,也可分大小春两次计收;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单位用水,可按月、按季度或半年收一次水费,年终结清。无故拖欠或不交水费,经催收无效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水利管理单位要切实搞好用水管理,按计划向用水单
位保证供水,如因供水单位责任,引起不能按合同供水,给用水单位造成损失的,水利管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四、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水利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要全面建立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
水费钱、粮的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精打细算,节约开支,讲求经济效益,尽快做到管养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
水费应作为自收自支资金专款专用,在国家预算外进行管理,可连年结转使用。但不得挪作水利以外的开支。要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第八条 水费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水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等费用。 (二)工程岁修、养护、绿化、防汛的工料补助和工程设备的
更新改善等所需费用。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及技术革新、改造等业务费用。 (四)综合经营必需的投资和周转金。 (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逐年提存一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六)水费粮只能用于工程管理、岁修、养护用工的口粮补助和开展
综合经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利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财经制度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审理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会计预决算等工作。
农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水费使用的拨款监督,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预算和用款计划,监督拨付。
第十条 灌区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无力交纳水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工程管理单位和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水利工程,经过主管部门验收、管理单位接管后,水费收入不能维持管理养护经费开支的,应当作出规划,可以从水利事业费中进行差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个别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送省水电厅备查。
都江堰等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收费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省水电厅批准后执行。
社、队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方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3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

中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4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扩大经济技术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两国有关机构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和新加坡开发财团合资在中国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该园区在苏州市城东金鸡湖地区,首期开发面积八平方公里。目标是在苏州建设一个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现代工业为主体、第三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配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第二条 中方支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中借鉴运用新加坡在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新方支持新加坡机构向江苏省苏州市提供经济和公共行政管理软件。

  第三条 双方表示苏州工业园区借鉴运用新加坡的经济和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逐步进行;合作中,新加坡机构官员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开发、建设和管理园区的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为此项目建立中新两国政府的联合协调理事会,两国政府各委派一名副总理负责,两国政府有关部门、中方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及新方裕廊镇管理局的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苏州工业园区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行政管理经验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下设苏州市和裕廊镇管理局双边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双方定期联系,就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行政管理经验的工作进行协商,并分别向理事会中的两国副总理报告工作。

  第五条 双方应本着新加坡李光耀资政及中国李岚清副总理互致函件所阐述之精神进行合作,落实园区项目。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作项目履行完毕。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李光耀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