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8:41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长编委发〔2002〕23号)精神,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证券办)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工作的直属副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或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证券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
  (三)履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证券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
  (四)为主承办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预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六)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期货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证券办设2个职能处:
  (一)金融证券一处
  1、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的政务信息和宣传;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金融、证券、期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为主承办我市上市公司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及配股融资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承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方面的预审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金融证券二处
  1、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承办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指导地方金融证券市场的运作。
  2、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和信托等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证券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党组书记兼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正科级)2名,正、副处长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中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的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今
年8月30日应是变更的截止日期,鉴于变更经营范围的日期已十分临近,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8月16日起至8月30日止,为办理变更从事境外期货经营范围的日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通知各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及时办理。
二、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已明确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下发有关清理这类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清理。其中转为内资期货经纪公司的,依照国发〔1993〕77号及国
办发〔1994〕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原有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三、军办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登记注册及注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军队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后生字第297号)执行。
四、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下列各类机构和个人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均属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2、1993年4月28日前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在1993年7月28日以前未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目前仍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经营范围是期货咨询业务而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
4、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已经办理撤销批准证书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期货交易行为。
对上述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1994年7月22日
内部赠阅报刊上发表诽谤他人文章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苏关玉系纳溪区教委教研室教师,被告姜昌义系泸天化小学教师。2001年3月7日,纳溪区教委教研室举行第七届小学语文、数学教师片区竞赛,参加城区片区竞赛的学校有泸天化小学、西研院小学、火炬厂小学、河东小学、逸夫小学。原、被告均担任数学教师优质课片区竞赛的评委。语、数优质课比赛结果为泸天化小学语文优质课参赛教师入围进入决赛,其数学优质课参赛教师以一分之差获第三名而落选。比赛结束后,被告姜昌义向其学校校长万明强汇报比赛情况,并告诉是因为从逸夫小学调到教研室工作的那个评委对本校数学参赛教师压低打分才导致其落选。万校长听后当天下午即向纳溪区教委反映情况,区教委石正明副主任调查此事后给万校长作出答复,参赛评委打分是比较客观公正的。2001年3月28日,被告姜昌义在泸天化报世间万象栏发表一篇《遭遇“黑哨”》的文章。文中主要内容为“前不久,我们也曾遭遇“黑哨”。作为优质课比赛的评委,我带领我校一名青年教师参加城区优质课比赛,参加比赛的五名教师中,将有两名优胜者参加区决赛,该青年教师经过精心准备,比赛时沉着冷静,发挥较好,深得听课教师的一致好评。参加决赛应是十拿九稳的事,但最后的结果令人眼镜大跌,该青年教师竟以一分之差被排除在决赛之外。究其原因,原来是一评委在执法时掺杂私人情感,将一节教学平平的课打出了最高分,竟比公认的最好的一节课还高出几分,而以近十分的差距将我校青年教师的课压到了最低分,尽管大多数评委不失公允,但我校青年教师还是以一分之差与决赛失之交臂。想不到足球场上的“黑哨”竟在这样的为人师表者的竞赛中存在,叹息之余,我们是否要以仿而效之,对这种“黑哨”要么暂停执法,要么“解甲归田”,还竞争以公平,愿执法者秉公执法,愿我们不再遭遇“黑哨”,该文发表后,在纳溪区教委引起了反响。2001年4月12日,由纳溪区教委石正明副主任主持,原、被告及教研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座谈解决此事。原、被告在座谈会上发生了争吵,协调解决未果。泸天化报属内部赠阅报刊,虽在本系统范围内发行,但已流向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遂以被告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起诉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元。被告指出以“遭遇黑哨”系杂文,是针对教育竞技场上不公平现象有感而发,没有特定的对象,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所写的《遭遇“黑哨”》一文,虽没有指名道姓,但文中所写的赛事与2001年3月7日的纳溪城区优质课比赛情况基本吻合,被告在通过校领导反映原告打分不公之事的程序是正确的。但被告在教委领导回复以后,仍感心中不满,因而发表了该文,教委领导及教研室教师、部分参赛学校教师看到该文,都知道文中“一评委”指的是原告,因而被告在文中以“黑哨”这个众所周知特指词语,对原告名誉权实施侵害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件,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行为虽构成名誉侵权,但泸天化报属内部赠阅刊物,在本系统内发行,影响的范围不广,损害后果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费1000元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姜昌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原告苏关玉赔礼道歉,并将道歉的书面材料交人民法院审。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姜昌义承担。
[评析]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关键就是如何鉴定被告的行为的性质,是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1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1、行为人行为违法,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与正当新闻舆论监督区别,而特定的对象,包括一是指名道姓,这种情况容易鉴定。另一种就是虽没有指名道姓,但侵权人的表述是以使人认定为某某,如特指一次生活经历、一次活动、工作环境、某个小组织,本案被告虽在文中没有指明是被告,但被告是在向其校领导指出是“从逸夫小学调入教研室工作的哪个评委压低打分”,只有原告从逸夫小学调入教研室工作的,且经校领导向教委反映,教委调查答复所有评委包括原告打分是比较客观以后,不满而发表该文,且文中所述的赛事,与2001年3月7日纳溪区优质课比赛吻合,凡参加竞赛的评委、教师、教委领导均是以认定文中所指吹“黑哨”是指原告。
侵害名誉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对公民或法人进行侮辱、诽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诽谤包括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如诬蔑他人品德不良、素质能力不高,诽谤的范围,无需较大范围的散布,以第三人知悉为最低限度,本案中被告行为就是以“黑哨”这众所周知特指“虚假”行为抵毁原告的品德不良,且使教委、其他评委、参赛老师,包括被告校领导知晓。2、侵害的事实,侵害事实是否构成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为标准,就是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第三人知悉,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因而必须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后果,通过侵害事实被第三人知悉的证明,推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名誉侵权的因果。即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名誉侵权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违法行为一般不是直接作用于侵害客体,而是出现损害事实,经过社会的或心理作用达到受害人名誉利益和精神痛苦的结果。4、名誉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过失,本案中被告在通过正常程序向教委反映后,当教委调查回复,评选是公正情况下,仍以“遭遇黑哨”为题发表文章,是因不满而发表,显然具有主观故意。本案对照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具备这些要件,构成侵害名誉权。
由于刊发文章的泸天化报系内部赠阅刊物,只在本系统内发行,侵害名誉权危害范围不广,损害后果不大,按照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不予精神赔偿,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恰当、正确的。

刘 宾 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