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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5:29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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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外汇管理局

(95)汇资函字第181号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北京分行;光大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了完善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及汇款业务的管理,便利银行操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及1994年11月发布的(94)汇资函字第31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
( )汇管投字第( )号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合同规定 |
| 1.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2.申请方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3.申请方出资日期---------------------- |
| 申请汇款 |
| 1.汇款目的------------ |
| 2.外汇来源------------ |
| (1)银行购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2)自有外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3.投资款第几次批汇款------------已汇出金额---- |
|收款人详细地址-------------------- |
|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
|----------------------------------------------------------------|
| |
|审批意见: |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年 月 日 |
| |
--------------------------------------------------------------------
有效期十五天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
( )汇管投字第( )号
--------------------------------------------------------------------
|申请单位名称(1盖章) |
| 合同规定 |
| 1.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2.申请方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3.申请方出资日期---------------------- |
| 申请汇款 |
| 1.汇款目的------------ |
| 2.外汇来源------------ |
| (1)银行购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2)自有外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3.投资款第几次批汇款------------已汇出金额---- |
| 收款人详细地址-------------------- |
|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
| 年 月 日 |
| |
|----------------------------------------------------------------|
| |
|申请单位需持以下文件到外汇局审批: |
| 1.中方投资者购买(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
|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 |
|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 |
|案文件; |
|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
( )汇管投字第( )号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合同规定 |
| 1.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2.申请方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币别----金额---- |
| 3.申请方出资日期---------------------- |
| 申请汇款 |
| 1.汇款目的------------ |
| 2.外汇来源------------ |
| (1)银行购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2)自有外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 |
| 3.投资款第几次批汇款------------已汇出金额---- |
| 收款人详细地址-------------------- |
| |
| |
|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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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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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审核意见-------------------- |
| 处长审批意见-------------------- |
| 司长审批意见-------------------- 国外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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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十五天) 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和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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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的权利义务)
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改制和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企业改制原则)
企业应当遵循设立自愿、企业职工入股自愿和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性质)
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的股东;
(二)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条(企业设立方式)
企业的设立分为新设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新设设立,是指由2名以上作为发起人按本规定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九条(企业章程内容)
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类型;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企业的设立方式;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六)每股金额、股份分配和管理、股份流转及收购办法;
(七)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
(十二)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三)解散与清算;
(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购买股权规定)企业职工应用现金购买股权,但不得挪用、借用本企业资金缴交股金。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的特别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未被认购完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经出资人同意可以为借入资产。在租借期内企业向出资人缴纳资产占用费。
资产占用费率由出资人与企业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改制筹备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拟订企业改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起草企业章程及企业设立的必备文件;
(三)拟定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四)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市属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资产净值;
(五)其他有关企业设立的事项。
筹备完成后,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后,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设立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筹备组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职工股东大会。职工股东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筹备小组关于企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核定企业设立费用。
第十四条(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股份合作制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的姓名、住所;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
工商部门自接到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之日起应在5天之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工商部门对给予核准登记的,20天内发给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
第十六条(股权设置)
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也可根据情况设置法人股或企业外个人股。
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
第十七条(职工持股限额)
职工个人股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
允许企业技术人员用技术入股或专利入股;鼓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但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10倍。
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
第十八条(增资扩股及股份流转)
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企业设立后,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职工股东大会决议处理。
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职工股东的股份只能在职工内部转让。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股权证明书)
企业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
企业股权证由市体改部门统一监制,实行“一证两卡”的管理办法,“一证”即“股权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发给持股职工保管;“两卡”即两份“股权证卡”,分别由企业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托管。股权数额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一证两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职工股东权利)
职工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职工股东大会,并依章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企业股东名册、职工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依规定转让股份;
(五)企业解散后依法取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职工股东义务)
职工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金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及其职权)
职工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职工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除选举和更换董事外,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十)须进行表决,应当采用一股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50%以上股权通过。
职工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第(八)项第(九)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职工股东大会的召开)
职工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临时大会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召集。
第二十五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中职工股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理)
企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组织机构和经营者职权)
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由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与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相抵触。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并或者分立)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破产)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一条(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违法而被撤销。
第三十二条(清算)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散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清产和清偿各种债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清算终结)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报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改制有关收费标准)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费、审计费、房产使用权转让费、交易费、公证费等费用按现行收费最低标准的50%以下收取,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
新设和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体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8月25日

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内蒙古包头市建设局


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包头市建设局
包建设燃热(2000)第18号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2001年元月1日起,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含已开工尚未竣工的)的室内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的新式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室内采暖可采用双管并联式或能够实现经济可靠、节能卫生、美观适用、技术先进的其他分户控制形式,同时考虑增设户外管理道井和加装调节闭阀,增设室内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表等措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考虑分户控制、调控设施的可操作性,要开展对新采暖系统设计方法的研究,使其通用化、科学化、标准化。
第六条 室内采暖系统中使用的热量表,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审查其供热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未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设计,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建设、施工、产权单位及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修改、变更供热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设计。
第九条 对未采用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未按分户控制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一条 对现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要结合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更新,有计划的进行分户控制的技术改造,应在5至10年内对旧系统实现分户控制。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