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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克罗地亚关于深化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1:22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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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克罗地亚关于深化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国和克罗地亚关于深化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的邀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斯捷潘·梅西奇阁下于2002年5月13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全面回顾了两国建交十年来中克关系的发展,探讨了两国未来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双边关系的可能,并就地区形势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满意地指出,在谈及的所有问题上观点相似或极为相近。

  双方致力于世界和平事业,深知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间鸿沟的必要性,认为全球恐怖主义对世界各国具有同等危险,因此应寻求全球性的解决办法。为进一步发展双边互利关系,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十年来中克各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双方认为,进一步深化两国友好关系和互利合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及两国公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双方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时遵守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发展双边及两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二、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两国在各个级别上的对话,包括政府、议会、政党和非政府机构间的接触和联系,就双边关系、改革、发展经验和国际形势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以增进相互理解、信任和友谊,促进世界稳定与和平。

  三、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和贸易的持续增长表示满意,愿意并准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利用现有的并探索新的可能性,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互利合作。

  四、双方欢迎并完全支持进一步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及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双方认为媒体是增进两国和两国人民更好了解的重要桥梁,支持两国媒体之间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五、克罗地亚共和国确认并强调恪守《中克建交公报》关于台湾问题的原则,坚定奉行并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及其所涵盖的所有相关立场,认为台湾问题的解决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部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和尊重克罗地亚共和国为加入欧洲一体化进程所做的努力,认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奉行睦邻和平政策,努力通过对话解决地区争端,是维护地区稳定的积极因素。

  六、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国家不论大小、人口多少、贫富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拥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同等权利。各国有权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本国国情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愿同国际社会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创造一个持久和平和普遍繁荣的新世界。

  七、双方强调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其权威性是其他任何国际或地区组织以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的,表示愿加强联合国在全球关系中的主导作用,确认两国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愿意并准备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继续加强合作。

  八、双方认为,全球恐怖主义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完全支持打击来自任何方面和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赞同打击恐怖主义不得采用双重标准,必须协调和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国及其安理会无论在全球反恐,还是在消除世界恐怖主义根源方面的作用均应得到确认。

  本声明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斯捷潘·梅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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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GF—2008—0157



生鲜乳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 明

1、本《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供生鲜乳购销双方之间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3、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生鲜乳购销合同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收购总量为 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
为: %。
第二条: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至 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检验方式
1、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 销售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赜诟母锎婵钭急附鹬贫鹊耐ㄖ?[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要点。
(一)改革内容。
1.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对一般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为8%,并实行按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按总行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准备
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法人按旬(旬后五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未按时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
八条予以处罚。
6.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为7.35%)统一下调到5.22%。
(二)资金划转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开设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 в喽睿沼喽畈蛔慊虺霾糠郑鸪筛鞣种Щ乖谠父督鹫嘶Ы械髡V泄嗣褚邢刂型骋辉?月31日上划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上划完毕,省级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上划完毕。
二、为适应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顺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总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表明中央银行将进一步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动,合理调节资产配置,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各级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调度手段,合理确定系统内资
金调控力度,灵活调度头寸,提高主动实现资金平衡的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局部支付危机的能力。
(二)为适应改革要求,正确传导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对系统内资金调控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分行缴存二级准备金制度,改为分行按月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既用于保证全行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又作为总行平衡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同
时为保证各分行的结算需要,防范局部性的支付风险,对分行实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考核制度,促使分支行保证支付。
(三)各分行缴存准备金统一确定13%的比率,从199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即4月初缴存准备金的缴退按3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改革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自下而上全额上划到总行,进入“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作为分行缴存准备金
的基数。以后每月按规定时间由分行向总行缴存。原二级准备金缴存制度终止,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自动形成向总行计划上存,于4月初由总行统一操作。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对不能按期足额上划总行缴存准备金的,由总行直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账户扣缴。
(五)留存准备金的管理,考虑保证支付的最低需要和当前中国农业银行纵向资金调度的现实条件,总行对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留存准备金率只核定低限,依据各分行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在3%~6%之间(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另文下达),总行按旬监测考核。分行低于低
限部分,必须及时补足。对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分支行根据支付需要自行确定,总行在非生息资产中考核。
(六)改革后各级行因缴存准备金率(原一二级准备金)下调而释放出一定资金量,上级行应相应调整资金调度计划,对因此造成的资金差额实行全额调度,以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资金统一调度。
(七)各级行要抓住机会,主动协调,针对各金融机构释放出的存量资金,积极清收同业拆出资金,重点是拆放农村信用社(含信用社贷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和南方证券公司的资金,努力盘活拆放同业资金存量。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分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并向总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水平,规范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提高效益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第四条 准备金存款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大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将存款准备金分为缴存准备金和留存准备金。
(一)缴存准备金为下级行向上级行缴存的保证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准备金需要的资金,由各级行在“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
(二)留存准备金为各级行因自身结算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内所留存的资金,用于本级行的支付。
第六条 准备金管理作为系统内资金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依法经营的具体体现,也是资金调控的实际需要。准备金管理与各级行资金调度密切协调。准备金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头寸资金的灵活调度,在足额存入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实现保证支付与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的动态平
衡。
第七条 准备金管理的原则:
足额缴存的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下级行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总行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法定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各级行必须留足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各级行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的预测和灵活的资金调度,减少准备金存款的低效闲置。
第八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准备金管理的协调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总行通过集中全系统的缴存准备金,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每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准备金管理实行缴存准备金率和留存准备金率双重管理。缴存准备金兼有上级行集中、统筹资金的功能,留存准备金专门行使备付功能。
第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比率,分行根据各项存款增减变化按月缴退。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以县支行为起点,自下而上逐级缴退。
分行按月缴退准备金数额=分行各项存款上月增降额×总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
第十二条 总行集中分行缴存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完成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法定准备金存款任务;
(二)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宏观调控任务;
(三)平衡分行间资金余缺;
(四)扩大总行直接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比率低限,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总行核定比率低限。
第十四条 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于总行核定的低限时,分行应按下列顺序及时予以补充:
(一)增加存款负债;
(二)清收拆出资金;
(三)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调度在总行的上存资金;
(五)申请向总行临时借款;
(六)按授权拆入资金。
第十五条 留存准备金逐步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要通过系统内上级行办理结算。各分行可积极创造条件,把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上收一级管理。

第三章 缴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缴存准备金的缴退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的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低限;
(二)总行集中资金的需要;
(三)分行资金运行状况。
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率由上级行核定。
第十七条 总行对分行缴存准备金率实行同一比率,采取按年核定,不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 缴存准备金率实行指令性管理。
第十九条 缴存准备金按月缴退。分行各项存款增加时,于月后10日内向总行上缴缴存准备金。分行存款下降时,总行于相应期限内下划应退金额。对于未能按时足额上缴的分行,总行在最后上缴期限的次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条 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透支,不得向总行借款弥补。

第四章 留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作为对分行备付资金监测和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核定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的依据:
(一)机构数量及通讯、交通条件;
(二)业务量大小;
(三)分行近年来实际备付水平。
第二十三条 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逐级核定下级行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并依此考核下级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同时抄送下级行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行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双重监管。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逐步做到按日监测。监测依据主要是头寸报、项目电报、旬月报及资金调度调剂电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率执行情况按季考核。主要考核分行季内各旬实际平均比率是否低于总行核定低限比率,于季后通报各分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分行因支付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和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
(一)被新闻工具曝光;
(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评通报;
(三)被客户举报;
(四)季内两旬留存准备金率低于低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账户实行合并,并实施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的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
(一)改变原“7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名称为“710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
(二)待本次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一般性缴存款后,取消“712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款项”科目。
(三)在“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下设置“缴存准备金”账户,用于核算分行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会计处理手续
(一)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后,分行向总行按月上缴“缴存准备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缴存准备金
贷:710准备金存款
(二)原分行上存总行二级准备金制度终止后,各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改变为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时: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特种借款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改为向总行的计划上存资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19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