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4:10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
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
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代理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代理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
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
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代理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质量明显低劣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理银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政〔2005〕49号

自1999年全省第四届文艺创作评奖以来,我省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耕耘,潜心创作,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广播电视等方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全国文坛、艺苑上为青海赢得了声誉,一些作品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为鼓励我省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学和艺术精品,经过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推荐评选,本次全省文艺创作评奖共评出获奖人员和作品100名(件人民政府决定对评出的100名(件)获奖人员和作品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各奖励人民币元,共计1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希望受到表彰的文艺工作者把表彰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以更加丰硕的文艺成果,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省社会和谐发展再立新功。全省广大工作者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辛勤耕耘,努力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社会主义祖国、无愧于各民的优秀作品,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文学:19名(件)马海轶:《秘密的季节》(诗歌)
风 马:《去势》(长篇小说)
王文泸:《站在高原能看多远》(散文随笔)
王贵如:《离天最近的地方》(电视解说词作品)
井 石:《山凹农家》(短篇小说)
尹海杰:《送你晒干的眼泪》(长篇小说)
江洋才让:《藏地札记》(散文)
轩锡明:《三水故事》(中篇小说)
周存云:《远峰上的雪》(诗歌)
林锡纯:《茶余诗话》(杂文)
赵秋玲:《心灵的方舟》(散文)
钱 稹:《西部行旅》(诗歌)
梅 卓:《月亮营地》(长篇小说)
子 夜:《凡人镇的故事》(小小说)
阿 霞:《我的河流》(诗歌)
李 蕾:《漠风如水》(散文)
白 渔:《历史的眼睛》(诗歌)
李成虎:《精神栖居的家园》(小说)
马有福:《鸦儿鸦儿一溜儿》(综合作品)

戏剧:4名(件)
王景珊:《湟水情》(大型秦腔现代戏)
付晋青:《论当代戏曲观众的审美心理和欣赏习惯》(论文)
多杰太:《纳桑贡玛的悲歌》(大型现代藏戏)
海南州民族歌舞团:《姜国王子》(大型藏族歌舞剧)

音乐:10名(件)
王亿卿:《青藏线,你是弹不断的琴弦》(歌曲)
王建忠:《这里是吉祥的地方》(歌曲)
王家虎: 《辉煌五十年〈柴达木明天〉》(歌曲)
扎西多杰:《祝福你,远方的客人》(歌曲)
多杰仁宗:《格尔木放歌》(合唱)李 迅:《高原情》(歌曲)
李 斌:《一支橄榄一片绿荫》(歌曲)
更嘎才旦:《江河源之歌》(歌曲)
张启元:《古然格吾》(歌曲)
郭 炎:《土族传统音乐》(论文)

舞蹈:9名(件)
仁青吉:《彩袖飞舞》(藏族舞蹈)
西宁市少年宫:《藏羚羊与恶狼》(舞剧)
西宁市歌剧团:《彩虹飞落的地方》(歌舞剧)
周毛措:《宅院深深》(藏族舞蹈)
省民族歌舞剧院:《高天厚土》(舞剧)
省民族歌舞剧院:《相约在青海》(大型歌舞)
果洛州民族歌舞团:《宫廷欢歌》(歌舞诗剧)
娘吉先:《山之舞》(藏族舞蹈)
增 太:《“卓”舞》(藏族舞蹈)

美术:10名(件)
王利峰:《天边的雪莲》(中国画)
左 良:《亘古莽原》(中国画)
牟海霞:《天籁》(油画)
孙书咏:《古道流芳》(雕塑)
孙盛仁:《孙盛仁画选》(油画集)
纪 平:《雨季》(中国画)
杨少彤:《雪域的邀请》(油画)
杨 明:《翻越高原》(中国画)
秦 川:《风调雨顺》(油画)
麻吉日太:《暖风》(中国画)

书法:11名(件)
王永洲(行书) 王庆元(行书)
王振宇(行书)
方延年(篆书) 石 力(篆书)
陈治元(行书)
郑庆路(行楷书) 杨京耀(行书)
姚忠宝(行书) 高海源(行书)
蔡永峨(行书)


摄影:11名
贺建福:《三峡梦正圆》(作品)
李晓南:《江源玉树》(画册)
蔡 征:《瀚海》(作品)
葛玉修:《鸟岛》(画册)
晁生林:《救灾系列》(作品)
马福江:《小卓玛》(作品)
田选章:《光与影》(作品)
王成友:《沸腾的草原》(作品)
胡宗祥:《难以割舍的乐凯情结》(征文)
陈生贵:《柴达木风光》(大型邮册)
省摄影家协会:《青海不再遥远》(画册)
影视广播艺术(含音像制品):6名(件)
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大河沿》(长篇纪录片)
西宁广播电视局:《乡魂》(五集广播剧)
西宁市群众艺术馆:《超越梦想》(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奔向春天》(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平安社火》(纪录片)
青海电视台:《走进大地艺术》(专题艺术片)
民间文艺:8名(件)
东智才旦:《释迦牟尼头像》(唐卡)
赵宗福:《论河湟皮影戏展演中的口头程式》(民间文化)
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海南州群艺馆:《燃烧的誓言》(民间文艺)
唐仲山:《青海“於菟”巫风调查报告》(民俗)增他加:《三世佛》(堆绣)
霍 福:《青海苏木世村的农事祭祀活动》(民俗)马光星:《人神狂欢———黄河上游民间傩》(民间文化)
腾晓天:《青海花儿话青海》(民间文学)
《格萨尔》研究:5名(件)
角巴东主:《〈格萨尔〉风物遗迹传说》(著作)
赵秉理:《岭·格萨尔的生活原型》(评论)
索南卓玛:《关于〈格萨尔王传〉》(著作)
娘吾才让:《试谈〈格萨尔〉史诗中有关马的描述》(评论)
达哇扎巴: 《格萨尔王传———列赤察宗》(说唱本)少数民族语言文学:7名(件)
才 加:《吞米·桑布扎》(藏文长篇小说)
扎 布:《藏族文学史》(藏文著作)
可可西里:《穹庐晚照》(蒙文诗歌集)
多 旦:《诗学概论》(藏文著作)
跃 进:《多彩世界》(蒙文小说散文集)
银杰加:《野牦牛的蹄声》(藏文诗歌作品集)
德本加:《衰》(藏文长篇小说)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巢办字[2002]85号





   为贯彻落实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县区经济发展成就和综合经济实力,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全市五个县、区。通过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评、计算,排出名次,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
  在保持与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指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分别从经济总量、人均、经济效益、经济结构和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具体设置以下20项考核指标:
  1、总量及人均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
  2、效益指标3项:财政收入相当于GDP比例、单位耕地面积创造的种植业增加值、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3、结构指标8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养殖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 GDP比例、设备工器具购置占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GDP比例、个体私营企业入库税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外贸出口和直接利用外资。
  4、收入及社会保障指标5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
  (二)指标权数(略)
  (三)计算方法
  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结果占总分70%,定性考核结果占总分30%。
  定量考核依据统计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指数占综合指数60%、静态指数占综合指数40%,计算综合指数。定性考核由市考评委组织考察,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计算过程:
  1、搜集、整理审核各县区20项指标的本年实绩和增减幅度,确定各项指标全市最高值和最低值。
  2、利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的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
  3、将各指标静态指数之和乘以40%, 加上各指标动态指数之和乘以60%,得出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指数。
  4、计算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得分。即以各县区综合指数乘以70%再加上定性考核的现场打分乘以30%,得出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分,并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对县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在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