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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2:28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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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我部曾专题函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1999〕180号),请你厅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技工学校发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争取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适应新形势
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部里提出的技工学校改革和发展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当地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和整个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委和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
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比照《关于做好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6号)和《关于做好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
管理职能,做好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划转到地方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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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责任明确,事有专责,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克服敞口花钱和吃“大锅饭”的弊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现制定我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评价、决策,实施等各阶段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决策部门对决策的合理性、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负责;实施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负责;材料、设备、能源、运
输等外部协作单位,对及时提供协作条件负责。
二、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各单位、各级领导人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不经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匆忙决定上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工期和总概算。否
则,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三、计划部门对主管部门或地区报送的建设前期工作文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对资源条件、选厂布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总体布置、总概算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建设
项目决策正确。如果审查不当,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对建设项目在计划上安排不周,执行督促检查不严,或因投资安排不足,拖延工期,不能按计划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四、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准确掌握基础资料,认真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十分注意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由发给证书的设计、咨询等单位承担。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由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主管单位计划部门的负责人或承担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担任。项目主持人对主管部分全面负责,项目主持人负责
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并对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如果各项前期工作文件的资料不可靠,数据不准确,导致项目决策失误,要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
五、设计任务书批准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并签订《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范围、基础资料的提供、工程控制造价、出图日期以及经济责任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
行。一般建设项目可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度应能满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设备的订货和土地征用、平整场地等施工准备要求。
经审查后,初步设计的总概算超过原批准设计任务书限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计划部门须重新考虑该项目的可行性。或补充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停止该项目的实施。
初步设计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如果设计有大的漏项,计算有错误,导致工程浪费,造价升高,以及不能按时出图影响工程建设,要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执行设计委托合同中的纠纷,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
六、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面负责。在建设中,必须配备熟悉基本建设业务、有组织能力、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项目建设经理;并抓好设计、投资、设备材料、施工队伍、协作关系和生产准备的落实。如果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可靠,数据不准确
,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甚至有意弄虚作假,或者把国家分配的投资、物资挪作他用,致使建设项目工期拖长,概算突破,造成损失浪费,要追究主管部门或地区主管基本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项目建设经理自始至终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项目经理确定以后,在建设的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建设经理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建设,与各有关方面签定协议或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严格控制建设
总投资,安排好工程建设总部署,督促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按国家计划要求建成投产,发挥经济效益。如果组织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不好,敞口花钱,概算失去控制等,要追究项目建设经理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图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规范和验收制度;积极实行各项经济责任制,严禁“吃、拿、卡、要”;努力节约工料,降低成
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施工单位应从全局出发,全面竣工不留尾巴,及早发挥资金效益。如果违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故意分散施工队伍,拖延工期,甚至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要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九、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实行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对工程技术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也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建设项目包干的内容包括: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目前可采用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或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工业项目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包干,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包干,须对建设资金,材料设备,外部配套条件,生产定员配备,试车的原料、燃料等方面予以保证。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包干,必须在建设银行的监督下,由包、保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包干合同”,确定“包”、“保”的具体内容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的权益和奖罚,可按照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执行。
十、建设银行要及时参加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查,对各种渠道的建设资金,建设银行要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对任意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不合理的费用,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拨款,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
不严,或者违反基建拨款条例,该拨款不拨款,造成损失浪费,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行长承担应负的责任。
十一、物资供应、设备成套部门对实行责任制的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在计划安排上要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供应范围和建设进度组织货源,确保供应。
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建项目,计划部门有权不列入计划,建设银行有权不拨贷资金,物质部门有权不供应物资。设计和施工单位有权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十二、对于前期工作周密,建设资金控制准确,真正做到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功、晋级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延误建设工期、投资失去控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视问题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84年2月20日

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教委、市财政局反映。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昆明市教育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关于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可申请助学贷款的范围及条件

  (一)贷款人必须是市属高校中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二)贷款人属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级(含乡级)以上单位出具贫困证明。
  (三)贷款人学习刻苦努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信用还款意识。

  二、财政贴息资金来源

  每年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提出年度贴息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当年教育事业费支出预算。

  三、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之和。学费和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生活费按当年学校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我市2001年按140元/月提高50%测算,月人均增加70元,合计210元)。
  (二)贷款期限按贷款人在读年限加毕业后最长不超过四年的时间确定。
  (三)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发放及还款方式

  (一)助学发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年发放的方式。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放贷计划分年度将贷款转划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基金专户”学校从专户上提取贷款人应交助学费和住宿费后,其余部分划入相应学生生活账户。
  (二)助学贷款本金采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分次偿还的方式。贷款人可随时将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归还贷款银行。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助学贷款利息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在上述规定贷款期限以内市财政给予贴息50%,剩余50%由贷款人支付。

  五、贷款和贴息审批程序

  (一)贷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推荐及审批表》,送经办银行审批。
  (二)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由银行与贷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合同》。
  (三)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年度划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基金专户”,由学校向贷款人核发。
  (四)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利息,结清贷款。
  (五)年底终了,由学校按实际发生贷款数额向财政申请贴息资金。财政根据《借款合同》,将贴息资金按年拨付给经办银行。

  六、职责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贴息的审核,确认以及贴息资金拨付工作。学校负责贷款推荐审核,贷款和还款的组织,助学贷款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检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