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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07:59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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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今年国债兑付期间,社会上曾出现了部分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以下简称“变造券”)。目前,国债兑付高峰已过,为了准确掌握“变造券”的数量,以便研究相应的政策及解决办法,经部、行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变造券”进行一次详细的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为了防止误兑变造券,自10月25日起,各城市(含县级市)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一个国债兑付点,专门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其他各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再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被指定为继续办理19
92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业务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验、防止误兑“变造券”。如发现“变造券”,予以收存并详细备案,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除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外,办理其他年度国债常年兑付业务的网点仍按原规定不变。
2.接此通知后,各级财政、银行、邮政系统的基层国债兑付网点,应抓紧对已没收的变造券进行统计造册,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为便于统计,各地财政系统的国债兑付网点及财政中介机构、邮政、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将没收“变造券”情况报送当地财政部
门;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均由人民银行负责统计。
3.各购买国债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服务部等单位,均应对现存的1992年国库券进行清理,如发现“变造券”,应如实将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如不按要求对库存券进行清理、或发现“变造券”不报的,后果自负。
此次对“变造券”的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按上述规定通知各基层网点、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银行上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的时间截至11月15日。各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准确填写统计报表,
切实做好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统计工作。
附件: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情况统计表(略)



199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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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溶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详见附件:《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凡从事上述工种
中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新闻出版企业中的其他通用工种,在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与国家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情况下,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现在试行的新闻出版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大多数企业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确定的,如个别企业与本文所规定的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差异较大(或以后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发生变
化时),不得按此文件执行。如需执行,应报我署审批。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劳 动 条 件 | |
|号|名称|性质| | 备 注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散铅加热熔化,用氢 | |
| |熔 | |氧化钠、硫磺洗铅、捞过浮渣(杂 | |
|1| |毒 |质),铸成铅锭。 | |
| |铅 | |劳动条件:熔铅作业全部是人工操 | |
| | |有 |作,在铅锅旁进行,铸型时铅蒸气 | |
| |工 | |大量挥发,操作工人不仅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而且劳动强度大。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熔化 | |
| |铅 | |后注入放有纸型的浇版机中铸成铅 | |
|2|浇 |毒 |版。 | |
| |版 |有 |劳动条件:工人在熔铅锅旁操作, | |
| |工 | |手工浇版,劳动强度大,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加热 |此工种限于尘毒 |
| |铅 |毒 |熔化,在机械压力下注入放有字模 |治理前(指工作 |
|3|浇 |有 |的盒中。铸成铅字。 |场地空气中含铅 |
| |铸 |害 |劳动条件:工人操作时长期接触铅 |浓度超国家标 |
| |字 | |烟,工作场地噪音大,夏季温度高。 |准)在本岗位工 |
| |工 | | |作累计满8年的 |
| | | | |工人。 |
|-|--|--|-----------------|--------|
| | | |工艺流程:将刚加入二异氰酸甲苯 | |
| |铸 |有 |脂的篦麻油或聚脂放在反应釜中密 | |
| | | |封搅拌30分钟,然后倒入铸胶筒中,| |
|4|胶 |毒 |待其自然固化或在230℃烘箱中固 | |
| | | |化制成胶辊。 | |
| |辅 |有 |劳动条件:上述过程都是手工操 | |
| | | |作,在配药倒胶和打开烘箱时,接 | |
| |工 |害 |触剧毒物质二异氰酸甲苯脂。 |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 |
|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压 |有 |工艺流程:将塑料膜放在机器上 | |
| |塑 |毒 |经胶辊涂胶、吹干,粘在印好的封 |使用有毒有害原 |
|5|料 |有 |面上,加压、使膜与纸成为一体,整 |辅材料的压光工 |
| |膜 |害 |个过程在机器上完成。压膜胶中有 |可参照此条执 |
| |工 | |甲苯、丙酮、少量二异氰酸甲苯脂。机|行。 |
| | | |器运转中,工人要续页收活、加胶、 | |
| | | |检查质量,接触甲苯等有害气体。 | |
|-|--|--|-----------------|--------|
| |凹 |有 |工艺流程:把拼好的阳图晒在事先 | |
| |印 |毒 |用4%重铬酸甲溶液敏化的碳素纸 | |
|6|版 |有 |上,过版至铜滚筒显影。吹干后用苯 | |
| |腐 |害 |墨填版,再用二氯化铁腐蚀,最后用 | |
| |蚀 | |二甲苯洗净版面胶膜和油墨。 | |
| |工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接触重铬酸 | |
| | | |钾,三氯化铁,苯墨,二甲苯。 | |
|-|--|--|-----------------|--------|
| |电 | |工艺流程:根据印刷版材的要求, | |
| |镀 |有 |进行镀镍、镀铜、镀铬。 | |
| |工 |毒 |劳动条件:首先对镀件进行表面处 | |
|7|镀 |有 |理,配镀液药水,然后进行滚镀 | |
| |镍 |害 |(挂镀)、澡洗、砂版。在生产过程中| |
| |、 | |工人需对镀液成份和温度进行监测。 | |
| |铜 | |整个过程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硫酸 | |
| |、 | |镍、浓硫酸、硫酸铜等有害物质。 | |
| |铬 | | | |
|-|--|--|-----------------|--------|
| |塑 | |工艺流程:把制好的版滚筒装在印 | |
| |料 |有 |刷机上,通过压力把版面图纹印在 | |
|8|印 |毒 |塑料膜上。 |使用苯墨的凹印 |
| |刷 |有 |劳动条件:印刷过程中用苯、洒精、 |印刷工可参照此 |
| |工 |害 |醋酸乙酯等有机溶剂,人工调墨擦 |条执行。 |
| | | |版、洗墨槽,工人直接呼吸甲苯气 | |
| | | |体,并且每半小时卸装塑料膜一次 | |
| | | |膜卷重70~80公斤,劳动强度大。|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 |工种|工种| |
| |序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碳酸钙、白碳黑、氧化等原 |
| | |配 | |料过筛,然后按规定计量,分盛或混盛在溶 |
| |9 | |毒 |器内。 |
| | |料 |有 |劳动条件:全部手工操作,接触碳酸钙、白 |
| | | | |碳黑、氧化镁、防老剂、硫磺、促进剂等粉 |
| | |工 |害 |尘。 |
|橡|--|--|--|-----------------------|
| | |炼 |有 |工艺流程:将天然橡胶或丁腈、氯丁、丁苯橡 |
| | | | |胶、称量破碎,放入炼胶机塑炼,逐步加入 |
| |10|胶 |毒 |配好的碳酸钙、白碳黑、硫磺等粉料,反复 |
|胶| | | |混炼成片状胶料。 |
| | |工 |有 | |
| | | | |劳动条件:操作中接触多种有毒粉尘,并有 |
|布| | |害 |少量氯气、丙烯腈等气体挥发。 |
| |--|--|--|-----------------------|
| | |掏 |有 |工艺流程:将切成小片的混炼胶料、苯溶剂 |
| | |∩ | |加入淘浆机,由机械转动搅成糊状胶浆,注 |
| | |滤 |毒 |入网中连续两次过滤。 |
|生|11|∪ |有 |劳动条件:过滤时苯气体挥发,工作场地所苯 |
| | |浆 | |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 |
| | |工 |害 |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桶装的橡胶浆料用勺子连续盛 |
|产| |刮 | |倒在浆机循环转动的布料上,压匀、刮平、 |
| | | |毒 |至工艺厚度,同时用蒸气管加热,以挥发苯 |
| |12|浆 |有 |溶剂,直至表面干燥。 |
| | |工 |害 |劳动条件:工作场地常年温度在40.5℃~ |
| | | | |43℃左右,空气中苯浓度较高。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序号|工种|工种| |
|橡| |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胶|--|--|--|-----------------------|
|布| |硫 |有 |工艺流程:将成卷的橡胶布铺开送入鼓式硫 |
|生|13| |毒 |化机的轧辊中,通过蒸气加热,进行半硫 |
|产| |化 |有 |化、定型。然后裁后单张,分叠在架子上送 |
| | | |害 |入硫化罐加热加压进行全硫化。 |
| | |工 | |劳动条件:工作场所温度在37℃左右,并有 |
| | | | |氯气、丙烯、防老剂、苯等有毒气体。 |
|-|--|--|--|-----------------------|
| | |炼 | |工艺流程:将苯酚、甲醛送入高温反应釜中 |
|油| | |有 |(300℃),加松香、胡麻油、桐油等辅料缩合 |
| |14|油 |毒 |成酚醛树脂,再冲入煤油制刮成油墨连接料。 |
| | | |有 |劳动条件:反应中有害气体丙烯逸出。操作 |
|墨| |工 |害 | 时接触苯酚、甲醛有害物质。 |
| |--|--|--|-----------------------|
| | |配 |有 |工艺流程:将连接料与铬黄、华兰、炭墨、 |
|生| | | |环烷酸钻及附加料按生产配方进行配料,用 |
| |15|料 |毒 |搅拌机混合成油墨初始材料。 |
|产| | |有 |劳动条件:在混合过程中接触铬黄、碳黑等 |
| | |工 | |粉尘。每班配料约4500公斤,全部手工操作、 |
| | | |害 |劳动强度大。 |
|-|--|--|--|-----------------------|
| | |熔铅|有毒| |
|字|16|铸字|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熔铅铸字工执行 |
|模| |工 | | |
|制|--|--|--|-----------------------|
|造| |电 |有毒| |
| |17|镀 |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电镀工执行 |
| | |工 | | |
| | |工 | | |
------------------------------------



1988年10月31日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文物、体育、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住建、经信、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项目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写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应当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并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写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用款计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报请国家和省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市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下旬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

(三)规划、土地、环评已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逐步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管理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和廉政合同制。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四)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五)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

(七)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