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7:14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
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标准。
四、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虽然数额尚未达到但已接近特别巨大的标准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会同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办理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办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
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0.6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3%,自基金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0.3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
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面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3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七、同意基金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分段配号”的方式发行。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九、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发行协调人,具体负责基金发行的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发行工作,保证基金的顺利发行。
十、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
十一、基金的发行费用为每份基金单位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设立和发行过程中的上网发行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发行协调费、文件制作费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上述费用经基金托管人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基金发行和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我会。
十三、同意基金托管人以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十四、同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的申请。
十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1999年4月20日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案件完结后,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剔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补齐漏缺的材料,由经办人整理、领导审查把关,立卷归档。
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按《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立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件与附件、油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对应而立的原则;
(二)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的原则;
(三)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的原则;
(四)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油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原则。
第六条 遇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复议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第七条 案件的有关资料至始至终应使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
第八条 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
第九条 立卷材料分正卷、副卷,其分立原则是: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与批示、机密抄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除上级或同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确因公务可以调取副卷,其他单位或个人概不得调取副卷。
第十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随附于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7)指定管辖书;
(8)移送管辖书;
(9)《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及其回执;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裁决书》及其回执;
(11)《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书;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记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领取物品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书;
(19)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
(21)复议决定书;
(22)送达回证;
(23)退卷函;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申请行政复议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4)结案报告;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第十一条 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外。其余的均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字,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筒子页只编一个页号,页号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号机打号。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
、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以及责任人姓名。
第十二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当附卷归档;凡能装入证物袋保存的证物应装袋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摄照片附卷,原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审批后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
第十四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方法用棉线绳装订,装订线以18公分左右为宜。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件材料要托裱、修复,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文书材料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应当以卷宗封面的规格为准;
(四)外语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其后;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六)案卷的文书材料要去掉金属物,以防锈蚀案卷。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承办人整理装订好卷宗后应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责任人,在移交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八条 按规定登记卷内目录,逐件填写文书材料的标题及其起止页号,对文书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更改,没有标题或者名称的文书材料必须制作标题或补写名称。目录登记的文件起止页号必须与实件的页号相符。
卷内目录置于卷首。
第十九条 按规定逐项填写卷宗封面,不得遗漏。案卷名称、案由要简明准确。封面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二十条 卷尾必须置《备考表》,以注明需要说明的情况。若无所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的姓名以及立卷的时间填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统一按《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格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立密卷,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199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