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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01:41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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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大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为保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使用开发区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经营管理。
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罅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平面布置由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开发区内的地上、地下设资和资源。
第七条 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证书: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让,领取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动工的,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动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需要临时利用土地或搭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布局应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道路、绿化等各种用地比例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标准由开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缴三年,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当年土地使用金。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对土地使用金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其变动幅度每次不超过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使用金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拖延施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总体规划,决定折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单位(户)应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的5‰滞纳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使用的“两书三证”,由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批领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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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空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的工矿企业、能源设施、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分为指挥通信、能源动力、交通枢纽、战争潜力、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金融管理等七类。

  第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措施可靠、防护有效、平战结合的原则,提高其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并建立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进行临战准备及消除空袭后果行动,日常工作由单位指定的机构负责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战时防空袭环境下,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保障生产活动。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和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价值分为三级:

  (一)一级目标是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省指定的其他重点目标;

  (二)二级目标是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


  (三)三级目标是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


  第八条重要经济目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初步名单,征求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定。一级、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经济目标确定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共同制定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当最大限度地与单位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等相结合。

  一、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同级军事机关审定,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重要经济目标概况,包括规模、价值、生产能力、年经营收入、战时地位作用、受损后影响范围等;

  (二)组织指挥:包括战时和应急环境下指挥机构组成,指挥部开设位置,各种通信联络方式;

  (三)情况设想:对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遭敌空袭和平时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后可能产生的毁伤程度做出预测;

  (四)防护任务和重点:确定本重要经济目标需要防护的关键部位,明确抢救抢修的重点、任务区分和执行任务的方法、步骤等;

  (五)防护措施:包括战时人员疏散、隐蔽、伪装、加固及其平时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消防灭火、防化防疫、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护措施;

  (六)抢险抢修行动:包括任务区分、执行单位、编制体制、参加人数、行动路线、方法措施;

  (七)各种保障:包括通信警报、专业技术、物资储备、设备器材、安全保卫等。

  第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防护方案和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便于抢险救灾的要求,依托本单位民兵专业分队、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和消防等队伍,整组防空袭队伍,落实防护措施,适时组织训练和演练。

  第十二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各类学习培训,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加强防护方案的学习;应当尽可能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训练,进行演习;应当在现有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器材,以最大限度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应考虑战时与平时情况有机结合,并针对实际突发事件处置和训练演习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涉及重大调整的,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增加相应的防护设备设施,以提高抗毁能力。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应当尽量建在地下,不能建在地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防空警报应当覆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必要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经济目标单独安装防空警报设备。

  第十六条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统一实施:

  (一)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关键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者转移至安全地域;

  (二)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人防工程加固和隐蔽伪装;

  (三)完善防护方案,扩编专业队伍,落实临战训练,补充装备器材,开展防护技能培训;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的重点目标单位,应视情减产或停止生产;

  (五)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加强关键部位的防护,调整防护专业队伍的部署,根据防空警报信号组织安全警戒和人员紧急疏散。

  第十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在遭敌空袭或遇有突发事件时,所在单位应尽快掌握情况并及时上报,根据毁伤程度,按照防护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灾害后果,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政府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共同承担,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企业运行成本;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市规划局、景德镇供电公司等)分管领导、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建设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对象,以及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包括:(一)需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总额亿元以上);(三)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等。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提出书面要求,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主题。

五、重大项目调度会主要研究和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跟踪了解情况,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建立起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

六、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调度会形成的决议,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重大项目调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