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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4:47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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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3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章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九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
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条 省、设区的市、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项并指导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工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的选举工
作办公室受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
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等各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分别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区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规定》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七)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结果,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九)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四条 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履行选举委员会委托的职责,完成所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以上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由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海南行政区、各地区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由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发。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七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第二章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
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均按照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自治州和市所辖的县,只选举产生自治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直接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州和市所辖的县应选的省人民代表,在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城市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特大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
超过五百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四)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一百人,最多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人。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镇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军区、当地驻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市、县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选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
名额各为一至三人。
第十五条 设在市、市辖区、县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选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他们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只选举出席县、自治县的代表,不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选区是进行直接选举的基本单位。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原则。
第十八条 直接选举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选区的划分,人口少的乡可以乡为单位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的乡也可以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为若干个选区。
城市选区的划分,应选出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按系统或就近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居民可按街道划分选区,也可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以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镇以单位、街道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选举法》第十九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联合选举时,联合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二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经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选民登记,但不作为入户口的依据:
(一)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的公民,来历清楚,确定有选民资格者(要通知原居住地不要重复登记);

(二)在现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
第二十四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参加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有代表性。各个方面的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推荐。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凡是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单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分别交各选区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经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均按照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原则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应采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的,按姓氏笔划的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在投票选举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广泛宣传选举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印制选票;核实选民或代表人数;由选民或代表推选出监票员和计票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
第三十二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的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对于选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的选区,或者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或办理委托投票,以方便选民投票选举。投
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结束后,要召开选民会当众开票,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三条 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或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行政机关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选举
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应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订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推荐或由大会主席
团提名推荐。主席团汇总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交给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 选举的程序是先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着选举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反映群众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补选代表的任期,一律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
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1980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予以重新公布。



198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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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央、省驻营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省驻营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条件、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及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公开情况。

(八)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九)群众对政务公开满意情况。

(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选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1

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机构建设和工作部署情况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有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10
1
设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分)
 
 
 


2
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2分)
 
 
 


3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2分)
 
 
 


4
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2分)
 
 
 


5
定期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分)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有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考核和评议制度、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6
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2分)





10
7
有完善的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2分)
 
 
 


8
建立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2分)
 
 
 


9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分)
 
 
 


10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目录管理情况








把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每月10日之前按时上报本地区的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情况。
















10








11
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1分)
 
 
 


12
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示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2分)
 
 
 


13
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2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14
决策类:公开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2分)





15
法规文件类:公开与本地区、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2分)
 
 
 


16
工作动态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制发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1分)





政务公开的形式
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20
17
每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上月公开的内容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分理由。(5分)
 
 
 


18
利用“行风热线”节目,把政务决策、政务管理和政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5分)





19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5分)
 
 
 


20
建设必要的公开形式,如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等。(2分)
 
 
 


21
创新公开形式,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提出并被推广。(3分)
 
 
 








政策咨询解答工作情况




按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咨询解答问题。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的结果要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对办理的事项,均应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








30








22
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5分)
 
 
 
 

23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5分)

24
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有理有据。(5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5分)

26
政策咨询件满分10分。评分标准:解答问题准确、运用政策充分、办事程序和条件阐述清楚、解答及时。其中,不满意件,每件扣0.5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二次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每件扣1分;超出时限要求,逾期不解答的,每件(次)扣0.5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说明,说明情况的不扣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政务公开信息上报情况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质量较好。


10
27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情况。(2分)





28
政务动态信息被民心网及公共信息网及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情况。(3分)
 
 
 


29
上报及时,

质量较好(5分)
质量较好,被省采用的信息每篇加1分。
 
 
 


质量较好,被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加0.5分。





政务公开工作效果
政府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0
30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3分)





31
群众评议网上调查。(3分)





32
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评议组暗访、调查情况。(4分)





总计

100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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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