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号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昭悠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保证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依法进行、规范操作,保障城市规划正常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四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和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修编和调整范围
第五条 城市规划修编,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大变更。
第六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属于城市规划的修编范围:
(一)上一轮规划到期,需要重新编制规划的;
(二)本轮规划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需要修改规划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调整,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内容作局部的改变。
第八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整范围: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下列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范围:
(一)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条 下列城市设计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设计的调整范围:
(一)城市主次轴线,主要景观的对景、借景及视廊、三江六岸自然与建筑景观。
(二)城市重要地段建筑群体轮廓、体量高度控制、建筑风格及基本色调,公共空间的设计原则。
(三)城市地标建筑的性质、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四)城市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允许建设和禁止建设的界限,自然景观和文物保护视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规划部门的建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经论证被否决的,不得进入公开展示程序。
第十三条 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展示修编及调整的理由和内容,征询公众意见。公开展示可以采取网站发布信息、图则展示、问卷调查、电话咨询、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公开展示被否决的,不得进入市政府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经公开展示通过的,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将专业委员会论证意见、公开展示结果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后组织进行;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分为方案、纲要、初步成果、公开展示、成果、上报审批六个阶段:
(一)方案阶段。投标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优选设计方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向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方案的优选过程和优选方案。
(二)纲要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在优选方案的基础上,做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纲要,报请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由设计单位做出专题报告,经市规划、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核定。
(三)初步成果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纲要论证意见和城市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的核定结果,深化作业,形成初步成果,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在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成果,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公开展示阶段。初步成果经评审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展示其主要内容,并组织听证会,征询公众意见。经公开展示被否决的,应当重新设计。
(五)成果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和公开展示征询的意见,完成规划成果。
(六)上报审批阶段。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决策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擅自决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擅自决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城市设计的,必须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