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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14:13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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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安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完成了《中文电子邮件地址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扩展技术要求》等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演进的移动分组核心网络(EPC)总体技术要求 第1部分:支持E-UTRAN接入》等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9月2日。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www.ccsa.org.cn/)“报批稿公示”栏目阅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发送至biaozhungongshi@miit.gov.cn信箱(邮件主题标为“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附件:1、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85项通信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5.doc
     2、标准报批反馈意见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6.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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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改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2、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改为“调解经济合同争议”。
删去第三款。
3、第四条及其他条款中的“法人代表”改为“法定代表人”。
4、删去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
6、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
“(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责令返还或者赔偿,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7、第十五条修改为:“各金融机构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协助查询。”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1994)闽司笺证字第27号《关于可否为方国英办理未婚公证事的请示》收悉。方国英为私渡去台人员,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根据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于一九九○年九月就双向遣返问题达成的“金门协议”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私渡去台应
属被遣返的对象,因此,公证处不应为其办理公证。
此复。



19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