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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7:58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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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
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一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培养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驾驶道德;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

第一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4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了解违法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现场处理办法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及事故的简单处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了解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要求
《机动车登记规定》 了解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刑法、民法通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交通信号灯 掌握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及规定 2
交通标志 掌握道路交通标志的含义及规定
交通标线 掌握道路交通标线的含义及规定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掌握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含义及规定
机动车基本知识 车辆总体构造 了解车 了解车辆基本构造、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理和功能 2
车辆性能及评价指标,制动性能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了解车辆性能及与安全行车的关系
车辆主要安全装置 熟悉车辆主要安全装置的作用,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作用
运行材料的使用常识 了解运行材料的一般知识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 掌握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要求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安全操作要领 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安全装置操作要领 6
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掌握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生理特点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掌握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影响的知识
文明驾驶 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
安全驾驶行为 掌握与安全行为密切相关的知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典型道路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高速公路驾驶 了解高速公路的基本特点、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4
山区道路驾驶 了解山区道路的基本特点、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通过桥梁、隧道 了解通过桥梁、隧道的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夜间安全驾驶 了解夜间行车的特点、一般规律及道路的识别与判断,正确使用照明和信号装置
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了解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路、翻浆路、涉水、施工路段等恶劣条件的特点和驾驶方法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行驶中出现突然情况的应急处置 了解爆胎、侧滑、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2
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及消防知识 了解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落水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及消防知识
高速公路上的紧急避险 了解高速公路行车中的紧急避险方法
紧急情况的处置知识 了解紧急情况的处置原则
伤员自救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伤员救护的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自救方法 2
常见危险物品 了解常见危险物品常识
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典型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害,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
常用的伤员急救知识  了解一般急救常识和基本要求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一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6
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及驾驶姿势 上车后轮椅或拐杖的放置;调整座椅、头枕、后视镜;系、松安全带;检查操纵装置;起动发动机;检查仪表;停熄发动机;驾驶姿势 掌握上车后轮椅和拐杖的安全放置方法、正确的驾驶姿势和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能够严格按照规范步骤做好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 5
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方法 右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制动和加速等操纵辅助装置的操作方法 熟练掌握转向盘、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制动和加速、照明和信号等操纵辅助装置的操作方法 熟练掌握转向盘、转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综合复习及考核 综合复习 掌握本阶段理论知识及基础操作 1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尽量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第二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要领和方法,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第二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1
1.阶段操作常识 本阶段操作常识 掌握本阶段的操作内容和要求 1

第二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5
起步 安全起步 掌握安全起步的方法 5
变速、停车、倒车 加速、减速、停车、倒车 熟练掌握加速、减速行驶和停车、倒车的操作要领和速度与辅助操纵装置的配合
行驶位置和路线 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的选择 能够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
场地驾驶 侧方移位、倒车进库 熟练掌握操控车辆移位、前进、倒车及判断行车轨迹的技能 6

场内道路驾驶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能够准确判断车辆的停车位置;正确地选择挡位,平稳起步    12
侧方停车 掌握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的技能
通过单边桥 掌握准确运用转向、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操纵车辆不平行运行的技能
曲线行驶 掌握操纵转向、控制车辆曲线行驶的技能
直角转弯 掌握在急转弯路段正确操纵转向、准确判断内外轮差的能力
限速通过限宽门 掌握在一定车速下正确判断车身位置的技能
通过连续障碍 培养通过连续障碍时,对车轮行驶轨迹和内轮差的判断能力
起伏路行驶 掌握平顺通过起伏路面的技能
综合驾驶及考核 综合练习 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场内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2

第三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了解行人、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三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
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 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
优先通行权与礼让 车辆通行的优先权与礼让 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培养安全礼让的意识
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了解各种不同交通状况下可能出现的险情
阶段操作常识 道路驾驶理论知识 掌握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0
直线行驶 直线行驶、行驶速度与安全距离 针对道路和交通状况,掌握直线行驶的方法,并保持安全跟车距离 12
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 掌握变更车道的操作要领和方法
通过路口 交叉路口直行、转弯;通过复杂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环岛、立交桥 能够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通过路口
会车、超车、让超车 会车;超车;让超车 在道路上安全、规范地进行会车、超车、让超车
靠边停车 靠边停车;L形倒车入位;S形倒车入位 掌握靠边停车的方法,能按要求在路边安全停车;能够选择合理的路线和速度,将车倒入预定位置
掉头 掉头 掌握安全、规范的掉头方法
速度感知 在限定速度范围内,以较高速度驾驶 在限定的速度内,体验较高速度下驾驶车辆的感知 2
预见性驾驶 常见道路和交通状况下的险情预测及处理方法 掌握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弯道及其他视线不良等交通状况下的预见性驾驶方法 2
夜间驾驶 夜间驾驶与灯光的使用 掌握夜间驾驶的规律,正确变换灯光和使用信号装置,能够在夜间道路安全行车 2
综合驾驶及考核 综合驾驶训练 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一般道路上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2

第四阶段
阶段目标 了解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了解车辆常见故障的处置方法;了解各种特殊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培养驾驶应变的能力;能够独立驾驶车辆。

第四阶段 理论知识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可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四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6
设计行驶路线 行驶路线的设计 能够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地安全驾驶 1
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掌握在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4
山区道路驾驶 山区道路驾驶 掌握山区道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掌握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应急情况模拟驾驶 紧急、突发情况模拟驾驶 掌握紧急、突发情况的驾驶要领和方法
综合驾驶及考核 驾驶综合训练 能够在各种道路及交通环境下,安全独立地驾驶车辆 1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应当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试行)

                   No.
培训机构名称: 学员姓名: 车型:

第一阶段
学时:30 阶段目标 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培养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驾驶道德;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






学时:24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日期 1/ 2/ 3/ 4/ 5/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机动车基本知识
4.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5.典型道路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6.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7.伤员自救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2.掌握各种道路交通信号的含义及规定
3.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
4.掌握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树立安全意识
5.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6.了解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7.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实际
操作

学时:6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1.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及驾驶姿势
2.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方法
3.综合复习及考核 1.掌握上车后轮椅和拐杖的安全放置方法、正确的驾驶姿势和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范步骤做好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
2.熟练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及操纵辅助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3.掌握本阶段理论知识及基础规范操作
次数/日期 1/ 2/ 3/ 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一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二阶段 学时:26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要领和方法,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学时:1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日 期
本阶段操作常识 掌握本阶段的操作内容和要求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25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1.起步
2.变速、停车、倒车
3.行驶位置和路线
4.场地驾驶
5.场内道路驾驶
6.综合驾驶及考核 1.掌握安全起步的方法
2.熟练掌握加速、减速行驶和停车、倒车的操作要领和速度与辅助操纵装置的配合
3.能够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
4.熟练掌握操控车辆移位、前进、倒车及判断行车轨迹的技能
5.掌握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的方法
6.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场内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7/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次数/日期 8/ 9/ 10/ 11/ 12/ 13/ 1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二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三阶段
学时:22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了解行人、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学时:2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
日期 1/ 2/
1.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优先通行权与礼让
3.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4.阶段操作常识 1.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培养安全礼让的意识
3.了解各种交通状况下可能出现的险情
4.掌握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教学
项目
所用
学时
学员
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20 教学项目 教学要求
1.直线行驶
2.变更车道
3.通过路口
4.会车、超车、让超车
5.靠边停车
6.掉头
7.速度感知
8.预见性驾驶

9.夜间驾驶

10.综合驾驶及考核 1.针对道路和交通状况,掌握直线行驶的方法,并保持安全跟车距离
2.掌握变更车道的操作要领和方法
3.能够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通过路口
4.在道路上安全、规范地进行会车、超车、让超车
5.掌握靠边停车的方法,能按要求在路边安全停车;能够选择合理的路线和速度,将车倒入预定位置
6.掌握安全、规范的掉头方法
7.在限定的速度内,体验较高速度下驾驶车辆的感知
8.掌握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弯道及其他视线不良等交通状况下的预见性驾驶方法
9.掌握夜间驾驶的规律,正确变换灯光和使用信号装置,能够在夜间道路安全行车
10.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一般道路上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7/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次数/日期 8/ 9/ 10/ 11/ 12/ 13/ 1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三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四阶段 学时:8 阶段目标 了解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了解车辆常见故障的处置方法;了解各种特殊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培养驾驶应变的能力;能够独立驾驶车辆。






学时:2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日期 1/ 2/
1.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2.阶段操作常识

3.车辆常见故障处置 1.了解常见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预防事故的相关知识
2.掌握复杂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3.熟悉常见故障的特点和处置方法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6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设计行驶路线
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山区道路驾驶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应急情况模拟驾驶
综合驾驶及考核 能够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的安全驾驶
掌握在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山区道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紧急、突发情况的驾驶要领和方法

能够在各种道路及交通环境下,安全独立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四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培训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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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行政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局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是指:
起草属于本局职责内的医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制定属于本局职责内的医药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条 行政立法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制定专业性法规以职能司(室)为主,政策法规司配合;制定综合性法规以政策法规司为主,有关职能司(室)配合;
政策法规司对医药法规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行政立法程序
第五条 各职能司(室)按照政策法规司的统一部署提出其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制我局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并报局务会审定:
五年立法规划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编制,经局务会审定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上报国务院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立法计划的实施。法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司(室)的,以一个职能司(室)为主起草;必要时也可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起草;
起草法规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就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上报时说明。
第七条 法规送审稿首先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然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局长审议后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局长签发。
第八条 行政规章以局长令发布。局长令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
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上报。
第九条 行政规章发布后,向国务院备案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与主管职能司(室)作好对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规定由我局制定实施细则的,起草实施细则的工作应与起草行政法规的工作同步进行,并由政策法规司归口上报,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

第三章 行政立法技术
第十二条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行政法规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称“办法”。
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规章可视工作需要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
第十三条 行政立法要明确规定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法规的禁止性,制裁性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第十四条 法规的体例可由章、节、条、款、项、目构成,一般用条文连续表述,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立法要作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对内容相关的法规进行整理,凡新法规部分或全部代替旧法规的,必须注明旧法规部分或全部废止。
第十六条 法规的说明应阐明制定法规的必要性、起草法规的扼要过程、主要条文拟定的理由和根据、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包括没有采纳的意见、理由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试行”“暂行”的法规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一般“试行”“暂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职能司(室)商政策法规司解决;需要正式加以确立的由政策法规司在编制立法计划时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局受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的授权起草法律草案的程序,及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颁布或上报法规的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政策法规司口管理。
第十九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项各有关职能司(室)商政策法规司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7日公布 
 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
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
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
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
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
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
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
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
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
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
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
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
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
地。
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第十条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
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
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
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
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
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
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
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
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
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
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
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
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第十五条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
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代除林木的除
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
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征用、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
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争议经调解或处理决定生效
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
第十七条 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依据。
未持有林权证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
册;
(三)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
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五)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
管理范围及附图。
涉及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伐有争
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处理林权争议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费
用,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林地的
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用途,变更林木、林
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
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
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林地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或对有争
议的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
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或处
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