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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7:01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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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融资平台融资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办〔2009〕105号)精神,为了加强对防城港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搭桥贷款资金(以下简称搭桥贷款资金)管理,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搭桥贷款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以市财政局名义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借入的转贷资金,搭桥贷款资金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对搭桥贷款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搭桥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第二章 搭桥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及期限
第四条 搭桥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应由政府投资、但因政府现有财力不足暂难以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工程建设;
(五)适合搭桥贷款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各用款单位根据搭桥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额、资金安排等)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范围进行使用,严禁挪用。
第六条 搭桥贷款资金的使用期限,根据支持项目的性质和从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转贷时所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章 搭桥贷款资金使用主体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搭桥贷款资金使用主体为市本级投融资公司(中心)和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搭桥贷款资金使用主体的性质、用途及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搭桥贷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运作:
(一)注入资本金。市财政局以注入资本金方式,将搭桥贷款资金注入有关市本级的投融资公司(中心),以解决公司(中心)资本金不足问题。
(二)转贷。市财政局直接将搭桥贷款资金转贷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灵活开展保本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业务,确保搭桥贷款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搭桥贷款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开展理财业务产生的收益都属政府非税收入,各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清缴入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搭桥贷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搭桥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搭桥贷款资金使用专户。
第十二条 搭桥贷款资金拨付实行严格管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才能拨付,严格实行用款单位、财政部门 “双签制”,拨付审批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进度款;
(二)监理单位审核;
(三)用款单位签署意见;
(四)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章 用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三条 市本级投融资公司(中心)使用的搭桥贷款资金利息,列入项目成本,由用款单位负担。市财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利息偿还通知单,按比例分配下达给各用款单位,各用款单位根据通知及时将利息支付给市财政,市财政归集后偿还给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使用搭桥贷款资金的本息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财政需足额安排偿债准备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支付搭桥贷款资金本息。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未按时支付到期本息的,市财政将在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申请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范围、资金用途、用款计划等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搭桥贷款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搭桥贷款资金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搭桥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有权要求用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搭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有权对搭桥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若用款单位有截留和挪用等违规使用搭桥贷款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停止办理有关用款提取手续,追回搭桥贷款资金,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用款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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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部2007年第39号公告公布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统一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明确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的采集和计算方法,为客观评定公路技术状况提供了依据,对加快推进我国公路养护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标准》是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实施《标准》的培训工作。要以学用结合为原则,采用自学和专家集中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公路养护工作者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标准》,为《标准》顺利实施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部近期将委托《标准》主编单位组织开展全国培训。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今年应至少组织两次本辖区的集中培训。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
  公路技术状况是衡量公路养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实现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新标准的平稳过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分别组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三类公路管养单位,选择不同的路段先期实施,为三季度全面实施新标准积累经验。同时,要根据《标准》相关规定,对现行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养护质量报表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为全面实施《标准》提供制度保障。
  三、依法加强公路技术状况监管
  公路技术状况水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也是做好“三个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要以贯彻实施《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路技术状况监管工作。
  (一)要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收费公路技术状况监管制度,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功能,明确技术状况要求,并报部公路司备案。公路技术状况要求既应包括MQI的总体要求,也应考虑便于快速检测,且对服务水平、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分项指标,如平整度、路面损坏、车辙深度、抗滑性能等。部将根据各地情况研究制定统一的公路技术状况要求。
  (二)强化养护检查和复核检测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为重点的公路养护工作检查,并重点对一些路况水平不高、技术评定工作不规范的收费公路进行监管和复核检测。技术状况评定和复核检测资金可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按照《标准》,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告制度,并对各管养单位上报的评定结果进行分析、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信。对于评定结果不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逐步建立公路路况水平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部将建立和完善主要公路的技术状况上报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全国公路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009年1月31日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向部公路司报送2008年《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附后)。
  四、大力推进检测与评定工作的专业化、自动化
  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势必影响群众出行和交通安全,并易产生病害识别不统一、人为因素影响评定结果等问题。为此,鼓励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每年统一组织一次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方法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并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面评定工作,鼓励使用计算机自动识别路面病害、计算结果评定和养护决策工作,鼓励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实现专业化和社会化。各地应积极研究公路养护资金分配模式,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编制公路养护预算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作决策的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已经推广使用路面管理系统(CPMS)的,请在www.CPMS.com.cn下载最新升级系统;未推广CPMS的,也可在该网站下载MQI计算程序。
  五、实施《标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标准》与原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标准》实施后,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同时废止。《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中与《标准》不一致的内容,以《标准》为准。
  (二)正确处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日常养护质量检查的关系。《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技术状况评定所必需数据的最低采集要求,不替代现行的日常养护质量检查工作。不得因《标准》的实施影响各养护管理单位的日常养护检查。日常养护检查仍应按照现行频率(每季度一次)和要求进行,但实际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标准》进行调整,并以路面损坏(PCI)、路基损坏(SCI)、桥隧构造物损坏(BCI)和沿线设施损坏(TCI)等主要指标为主。对MQI评定所需的路面平整度和车辙数据,在日常养护检查评定时可采用最近一次自动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
  (三)按《标准》“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所进行的公路技术指标检测,应在该指标的最不利季节进行。对竣工验收不满三年的公路,其技术状况评定可采用竣工验收时采集的平整度、抗滑性能和结构强度数据。

  附件: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成立光大银行审核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国营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和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融通国内外资金,主能办理机电、能源、交通等行业
的大型设备信贷、飞机租赁等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可以逐步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中国光大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以使其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99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