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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1:04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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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5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一轮“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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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加强“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985工程”项目学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用于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项目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秀人才、重点学科、科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结合“985工程”二期建设水平和成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建立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主要按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985工程”项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在科学、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从2011年起,财政部原则上于每年8月初下达项目学校下一年度“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项目学校结合“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9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项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项目管理费。指“985工程”办公室和“985工程”专家委员会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需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学校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项目学校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财政部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合理调整项目学校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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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现就新管理规定出台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予以变更。

  四、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其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3号)要求,切实做好改革期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衔接和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保证生产许可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督和检验检测,对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3308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11日







浅析法律援助的大众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安徽一农妇在浙江宁波帮人放牛时,不幸因牛误撞上裸露在外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家中只有尚不懂事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一名律师赶赴宁波,在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就为她的家人争取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6年增长了35%。法律援助机构从2000年的1890个,发展到2008的4043个。在乡镇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团体都能看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身影”,也都能看到一个个活动的“身影”,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地推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援助已日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但法律援助真正走进百姓日常生活尚有一定距离。一方面由于普法宣传还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还存有高成本现象,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和免费诉讼费还没有完全走向社会,致使百姓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
此前,媒体报道了许多地方推出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新举措。可事实上,近年来,农民工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屡屡上演了跳楼、自杀、群殴悲剧,在此法律援助或缺位或失语或疲软乏力,没有真正地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养猪农妇熊德明只所以成为“讨薪明星”,成为农民工寄于厚望的“救世主”,便折射出了这种法律援助的滞后和欠缺。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而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实现平民化。换言之,就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损害时,法律援助能及时地、有效地、义无反顾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便昭示了法律援助体系的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