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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6:54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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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交通部


交通部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选择航线,及时掌握船位,统一海图作业标注符号,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航海技术为社会主义水运事业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应对海图作业全面负责,并经常对驾驶员进行检查指导。驾驶员应认真进行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向船长报告,并积极提供意见。
第三条 海图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航区情况要熟悉。
二、各种助航仪器的误差数据要搞准,使用中要经常进行核对。
三、定船位要准、快、及时,做到勤测、勤算、勤核对。重要船位要反复核对。
四、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海图作业的准确度。
第四条 在进行海图作业过程中,一切重要数据资料,如重要船位(改向时船位、长时间进行航迹推算后所测得的第一个观测船位。以及转移船位的观测船位等)的观测数据;位移差的方向和距离;所采用的风和流的资料等,均应记入航海日志。
第五条 本航次进行的海图作业,必须保留到下一航次开始时方可擦去,以备查考。如果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进行作业的海图妥善保存,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第二章 航线拟定
第六条 船长根据航次命令和有关航海资料,充分发扬技术民主,会同驾驶员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经济航线和安全措施。在拟定航线时应考虑到航区政治情况;水文、气象因素;危险障碍物;助航标志;有关航行规章;以及本船技术设备状态和驾驶人员的经验等。
第三章 航迹推算和舶位观测
第七条 船舶驶出引航水域或港口后的观测船位可作为航迹推算起点。驶入引航水域或接近港界有物标可供导航时,可终止航迹推算。航迹推算的起点和终点应记入航海日志。
第八条 在航迹推算中,应充分使用风、流资料,仔细推算。接近危险地区,应考虑到推算船位本身存在一定的误差;必须采取谨慎措施。
第九条 一、在航迹推算中,对风、流的影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风压差、流压差、风流合压差值(简称风流压差值,以下同),尽可能用观测的方法求得。如无观测条件时,可根据该地区的资料或航行经验,确定一个数值进行计算。风流压差值小于一度时,可以不考虑计算。
二、风流压差值的采用或改变均应由船长决定,或由驾驶员根据船长的指示进行。
三、航行中,驾驶员所采用的风流压差值,应不断地进行测校,发现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第十条 在狭水道或渔区航行,可以不进行推算。也应将进入狭水道或渔区前的中止点船位和驶出狭水道或渔区后的推算复始点的船位在海图上画出,并记入航海日志。
第十一条 如果发现位移差较大,且需要转移推算起点时,应报经船长同意后,才可将推算船位转移到观测船位。
第十二条 对定位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推算船位:
(一)在沿岸水流影响显著地区航行,每一小时定位一次。
(二)其他地区航行,一般情况下,每二或四小时定位一次。
二、观测船位:
(一)沿岸航行,船速在15节以下,每半小时定位一次。接近危险地区或船速15节以上,均应适当缩短定位时间间隔。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充分使用雷达进行定位。
(二)远离海岸航行,应充分利用天测、无线电测向仪等定位方法。天测定位,在正常情况下,每昼夜至少有三个天测船位(晨、昏和上午或下午太阳位置线间或与中午船位纬度间的移线船位各一个)。无线电测向定位,在有条件观测时,每两小时定位一次(当大圆改正量大于半度时,应予修正)。其他定位如使用劳兰定位等,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接近浅滩、礁石和水深变化显著地区,在上述定位前后应进行测探,互相核对。
第四章 分析研究
第十三条 船长应重视组织驾驶员对位移差进行分析,积累资料,积累经验。在分析中应重点对仪器误差、风、流的影响和本船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并择要作出记录。
长时间进行航迹推算后,在接近沿岸时所测得的第一个观测船位的位移差数据,必须进行分析,作出记录,供今后参考。
第五章 标注和记载
第十四条 常用名词的缩写代号
常用名词的缩写代号(略)
第十五条 海图上的标注:
一、观测或推算船位的时间和计程仪指示的读数,以分数式指出。分数式和海图的横廓相平行。
二、位移差的方向和距离,以推算船位为起点到观测船位。
三、航向的标注应照下列次序标出:计划航线及其相对应的罗经航向、罗经改正量、风流压差值。均以缩写代号和度数平写在航线的上面。其中计划航线、罗经航向用三位数字标出。
当航线接近南北,或航线太短。航向不宜按上述规定标注时,可标注在航线的旁边,并以箭头示之。
第十六条 观测船位记入航海日志时,应记观测原始数据,包括:时间、计程仪读数、物标名称和有关读数及改正量(天测船位,记天体名称,船位坐标,不记改正量)、位移差(参考性的船位不记位移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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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拆除、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