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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8:26:07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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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金融业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保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合理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物流、纺织、装备制造、有色金属、轻工、石化、船舶等重点产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信贷政策指导要增强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经出台的信贷政策要加强导向效果评估,有效疏通政策传导渠道,提高政策导向效果。

(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加强监管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要更好地服务于促进经济科学发展。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四)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产业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竞争力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差异化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要按规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五)对地区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要综合考虑产业集群的周期性风险、组织协作网络、融资担保关系等,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新兴产业集群金融支持的深度和广度。

二、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

(六)围绕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七)对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可探索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推动采取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模式,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发展适合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九)积极改进和完善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方式,着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推动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十一)合理发展消费信贷,积极稳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的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支持和促进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开展汽车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等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

(十二)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金融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务和支持,促进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集成、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融资渠道

(十三)进一步推动多层次、多元化直接融资体系建设。创新适合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债券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十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境外并购,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作用。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发挥功能优势,开展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政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范围,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集团发展。引导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积极作用。

(十五)充分发挥保险对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风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开发与重点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促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探索建立使用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加强保险企业与银行的合作,促进消费增长。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支持国内信用销售。

(十六)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企业积极配合国家产业和外经贸政策,通过提供中长期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发布行业及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商账追收等服务方式,在费率、限额、理赔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重点产业出口企业化解出口收汇等各类风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七)加强和改进境内外并购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风险奖补、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对重点产业企业在境外投资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以及向境外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金融机构要做好信贷支持和外汇收支等配套金融服务。

(十八)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不断丰富并购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规范引导证券经营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并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修订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支持和便利。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活动透明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为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便利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吸收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外汇市场产品,为重点产业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市场工具。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

(二十)加大境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支持。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为重点产业中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进出口收付汇服务便利。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重点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缓解重点产业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支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灵活掌握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为船舶出口外汇核销提供便利,保证造船企业正常资金需求。满足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一)积极探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紧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分散“走出去”企业的汇率风险,提高海外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增加出口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国内企业承揽国外重大工程,带动船舶、冶金设备、装备制造成套设备和施工机械出口。

五、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加强辖区内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十三)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国家已经明确为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通过新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从严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防控信贷风险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发展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建立信贷结构和存贷期限错配情况按季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产业金融服务状况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积极改进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拨备管理和资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二十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制度。及时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资金运作的风险监测、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对于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有效提高对各种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和政府背景贷款的信贷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中资金融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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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巴巴多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巴巴多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巴巴多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巴巴多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巴多斯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巴多斯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巴巴多斯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巴巴多斯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在布里奇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巴多斯政府代表
       詹道德               比利·米勒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       巴巴多斯副总理兼外长
      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我与巴巴多斯就巴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达成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巴巴多斯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巴巴多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英文本(均为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经贸发〔2007〕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和《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担保贷款方式扶持市区物流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暂定三年。资金用于担保公司为江门市区物流业发展项目贷款作担保的保证金和风险补助。

第三章 担保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五)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实行定额风险补助。定额风险补助根据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补助,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风险准备金扶持2%,担保费补贴3%)。
第五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用于担保贷款所需的存款保证金提供资金扶持。扶持额为银行规定担保贷款所需保证金的50%。在每笔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必须将对应的扶持保证金退回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选择
第六条 由市经贸局商市财政局选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获得商业银行信用放大认可准入资格,经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的担保公司评级中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市经贸局应制定担保公司的选择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规程》第三章所列担保扶持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推荐给受委托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评估。
第九条 根据本《管理规程》获得担保贷款的项目企业只需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第一年不需要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和补助的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项目担保贷款所属银行出具的同意授信审批结果,填报《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的划拨,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直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划付的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担保贷款的发放落实工作。对于担保贷款不能落实的情况,担保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款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归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并对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市经贸局成立“担保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担保补助和保证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七条 担保保证金的监管。担保公司对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拨的担保保证金需与公司自有存款分开银行帐户存放管理,并建立单独的复式帐进行核算,每季度将该专户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定期对该帐户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担保贷款支持的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违反本《管理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

表格编号: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年限、对行业的贡献等)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申请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意见(包括申请意愿及依时还贷承诺)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








附件3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
表编号:
一、落实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项目主要指标:(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自筹 万元 落实担保贷款: 万元 贷款年限 年
三、项目担保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落实贷款数额   贷款合同号 (附证明)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详细地址  
项目担保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担保合同号 (附证明) 预计贷款发放日期  
四、担保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
贷款保证金   申请划拨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退回日期   申请风险补助  
担保机构承诺(包括贷款发放、保证金退回等) 盖 章 年 月 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二00 年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企业(印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设备水平、服务能力等)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实际到位贷款金额(万元)
应付利息总额(万元) 其中:已付利息(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区经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