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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8:01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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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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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对分行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额度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对分行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额度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际部;境外分行:
今年以来,总行发现有的分行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立的外汇清算帐户时有发生透支和透支用款现象,有的帐户透支金额竟高达几千万美元。透支期限有的为若干天,也有的长时间透支,利用其在总行帐户进行透支长期超占总行资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分行清算帐户的管理,减少和防止透支现象的发生,方便各分行转付款业务的有效办理,提高资金的流通速度,保障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所开立的外汇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限额管理,明确规定每家分行的清算帐户透支授信额度为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超过额度时,总行将拒绝受理并执行分行所有的付款指示。二级分行不得在总行帐户透支。
二、各分行如遇头寸不足或资金短缺时,可以按正常程序向资金处办理有关资金融通手续,不得用帐户透支手段长期占用总行资金。
三、因分行帐户透支达到或超过限额,总行拒付或迟付其付款指示所造成的风险和后果,一律由分行自行承担。
四、各分行必须加强对清算帐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核销总行发送的SWIFT对帐单,发现不清或错帐款项应立即同总行联系。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为了促进中国和印度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边境贸易,并达成谅解如下: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边境贸易,包括陆路贸易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与印度北方邦以及其他双方随时可能同意的接壤地区的居民之间所进行的边民互市。

 二、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和双方同意的货物交换应遵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目前同意在下述地点开辟边境贸易市场:
  1.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普兰;
  2.印度北方邦比索拉加地区的贡吉。
  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活动将每年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在上述边贸市场进行。

 四、为了便利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决定将强拉(利普勒克)作为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的通道。在一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进入另一方境内时,必须持有效的入出境证书,并服从另一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边境贸易以双方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以易货方式进行。具体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商定。如有必要,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商签边境贸易的银行细则。

 六、为保证本备忘录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可分别指定各自边境有关当局协调和解决边境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两年。但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恰丹姆巴拉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