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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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1: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决议等)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2(涉及设立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填写)
2-1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2-2新设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2-3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3(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填写)
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国家停征国有企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以来,迄今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未完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00
1号)下发后,全国多数地区行动积极,抓紧组织清理扫尾工作,但清欠进展状况不够理想,只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规定报送了审批报告。个别地区无任何情况报告。为尽快结束“两金”清欠工作,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两金”停征后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进行最后的清理。凡符合财综字〔1997〕001号文规定范围的,要抓紧审批或上报;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但确属缴纳有困难的,也可上报总局和财政部。上报截至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
二、对已经批复须补交“两金”的,要抓紧组织入库。并于10月1日前,将补交“两金”的分户入库情况及本地区的最后清理结果报告总局。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