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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7:36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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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医政(95)字第18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精防领导小组、精防办公室: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工作出的若干意见》(沪财行[1993]192号)的文件精神,在各区、县政府的重视及财政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大多数区、县的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都已落实。据统计94年全市共投入社区精防经费104.43万元,筹集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247.3万元。由于经费的落实,使本市的精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据公安部门统计,1994年全市精神病人社会肇祸肇事共发数比1993年下降46.15%,为安定社会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各、区县继续妥善安排资金,尽快落实精神病防治专项经费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为了管好用好两项经费,特制定“社区精神病防汉经费使用意见”(附件一)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附件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区、县精防办公室每年将社区精防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报表(附件三),一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同级财政及市精防办公室。

  附件一: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

  附件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执行办法

  附件三: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残联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沪财行(1993)192号《关于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按本地区人口每人每年0.10元安排精神病防治工作经费”以及“主要用于区县精神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社区精防网络的组织建设及开展宣传、培训等业务工作,专款专用”的精神和要求,现对这项经费使用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建立和巩固精神病康复网络。

  (二)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工具,开展精神病防治管理和康复的宣传。

  (三)对精防专业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工厂保健站卫生科)以及精神病工疗站(含福利工厂)精防专业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四)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管理和康复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

  (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社区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经验交流以及表彰活动。

  (六)逢重大节日对在基层长期无偿参与精防工作的同志,组织各种形式的关怀慰问性活动。

  二、经费的管理

  (一)精神病防治经费由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要遵守国家的会计制度,规定金额审批权限,接受审计监督,定期向同级财政、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市精防办公室上报收支报表。

  (三)本年度专用经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

  

  附件二

  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专项经费的目的是,为本市特困精神病人提供部分精神科医疗费用,帮助其治疗和康复,防止其闯祸肇事,以保证社会安定。

  第二条本经费的来源根据沪财行(1993)192号文精神,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向社会各方面进行筹集。

  第三条本经费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精神病人:

  (一)《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沪民福(94)第7号]文件中未能纳入的本市长住户口的无业精神病人。

  (二)每月扣除日常精神病医疗费后,城镇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低于上海市民的保障线,农村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贫困户扶贫线。

  (三)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无业。

  第四条本经费由各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区、县应制订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实施细则,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本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下达特困精神病人的部分治疗:

  (一)关锁病人的出诊、门诊或住院费用;

  (二)按《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入院者的住院费用;

  (三)因重大政治原因需要而急入院者的住院费用;

  (四)经各级精神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其它特殊情况的精神病人的诊治费用;

  (五)除以上四项内容以外的医疗费用均不得在“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中使用。

  第六条接受本经费资助的特困精神病人的治疗应本着节约原则,以社区治疗为主,如果在社区治疗有困难必须要住院(由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治疗机构)治疗的,应尽力紧缩住院时间。医疗补助金额每一名特困病人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申请本经费资助程序:精神病患者供养人持申请资助的报告,并附精神病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患者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对患者需治疗的认定证明,医疗费的总金额及申请金额。向病人所在地的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审批的经费直接支付给承担医疗的精防专业机构。

  第八条本经费属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其医疗经费,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审计。

  第九条各区、县应每年将试行情况上报同级财政、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和市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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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文件

商人字〔2007〕132号



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7〕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今明两年的学习培训计划,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行政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做出补充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为振兴和发展天津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方针,设立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每两年颁发一次。
第二条 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建立在本市科技进步奖和企事业单位重奖基础上的奖励,为我市最高的综合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奖励在科技兴市中依靠科技进步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申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一)在本市研究取得的或从市外引入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设备、技术和实现国产化中,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理论研究和高科技应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五)依靠科学技术,使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或使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大幅度增长,成绩卓著并具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按申报单位隶属关系上报,由各区、县、局(或局级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再报市科委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七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