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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6:29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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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科教[2007]121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


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培养一批建设行业优秀人才,增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的后劲,提高建设科技综合发展的水平。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1、承担国家或本市建设行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2、根据本市建设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和解决重大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工作。
  3、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和再应用、再集成工作。
  4、联合相关设计、施工、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重大项目的攻关工作。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6、培养和锻炼建设行业优秀人才,为相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教学实习基地,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建委科教处归口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基地主办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建设日常具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参办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基地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已编制了科技发展规划。
  2、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主攻方向明确,能够承担国家、部委和市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学术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拥有国家或市级专业技术授衔专家,拥有不少于五名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科技研发队伍。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每年有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投入(应设立独立帐户)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成果转化平台。
  5、具备能够将本领域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联合协作单位的综合组织能力,共同研究、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基地申报要按照市建委确定的方向,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2、申请主办基地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并提供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建立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工作目标、近期工作任务等内容),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市建委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申报单位,经市建委审核
同意后,批准授予“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称号并正式启动实施。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季度简报制度,定期向市建委汇报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凡遇重大事项如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和主要人事变动等需向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年末应向市建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市建委将组织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验收,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无业绩的基地,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市建委将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政 策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基地称号的单位,市建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及本市的各类重大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建委的科研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将优先考虑基地项目,并给予资金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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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雅律(Harro von Senger)与法律《智谋》(1)

范剑虹


事实上,世界思想的多元化是需要语言与思想大师的传播与开拓的。雷震诗曰:“草满池塘水满坡,山衔落日浸寒漪,牧童归去横牛背,短笛无腔信口吹”。其中的那种情调悠闲,自然美妙的意境,同样出现在胜雅律教授对中国《三十六计》的信手拈来的自然与熟练上。2006年夏,瑞士籍的德国著名教授胜雅律(Harro von Senger)来函告知他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智谋》(Strategeme)一书,希望我的助教阅后,给予评论。虽然我比较喜欢阅读洪自诚的《菜根谭》,但是对三十六却很不熟悉。我于1997年2月获德国弗赖堡大学法学博士,胜雅律教授当时在弗赖堡大学汉学系任教,但是除了弗莱堡大学和柏林自由大学的两位法学院的著名教授之外,他是审阅我博士论文的第三位著名教授,因而无论在哪方面,他均可成为我的老师。老师的委婉,学生更需努力,尽管这样的述评会显得滥竽充数。
胜雅律教授于1944年出生,从他的名字推断,它应该属于贵族出生,他是瑞士比较法研究所(Lausanne)的中国法专家,弗莱堡大学汉学系的教授,除了德语,他精通拉丁语、古希腊语以及法英等语言。1969年在瑞士苏伊士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在瑞士学习时,当时的一位澳门的中国学生成了他的汉语老师。他的博士论文是《中国传统买卖契约》,也许此博士论文的选题与这位澳门汉语“老师“有少许关系。临别时,这位澳门“老师”还送了他一个中文名字”胜雅律“。但是这个名字从现在看来,笔者认为它已经应验了胜雅律教授所追求的成果:思想战略胜于精致的法律。胜雅律获得第一个博士后,1971年至1981年他在台大学习法律与汉语,他在出版的留台日记《一个瑞士人在台湾》里写道:“要了解一个截然不同的文化的真面目,唯有通过语言与文字,而像中国拥有的那样一个既古老又相当独立自主的文化资源,是非常值得以第一手数据去开采、去受哺的。中华文化可以说是能给与当代西方人很多‘文化维生素’的精神食粮基地“。其间的两年,也即1975年至1976年他还在北京大学学习历史、哲学与中文及中国文学,以后还在日本进行研究。1981年他又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完成《日本”打宝令“中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博士论文,获得哲学博士(古汉语专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双博士。以后,胜雅律教授在弗莱堡大学汉学系任教授,主要研究《三十计》、中国法律、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等,它的”Strategem”(此德文词意为《战略》)一书在西方引发极大震动,四个月内连出三版,发行了一万多册仍供不应求,西方学术界和汉学界对此书赞不绝口,此书已出版了12版,并翻译成13种语言,德国前总理科尔还特别写信给他,对此书加以推荐,并在信中说:“我认为,如果一个政治家,坚持采取您所载录的洪自诚(2)的格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那么,他特别应该牢记的是第四计‘以逸待劳’”。
《智谋》(Strategeme)或曰《战略智谋》一书实际上分为上下两卷,用中外古今的生动的事例来述评三十六计。上卷论述一至十八计,下卷论述十九至三十六计。他将西方文献中也存在的战略智谋的单个例子融入到中国完整的多层次的战略智谋文化体系之中,借助于中国优于西方的完整的多层次的战略智谋文化体系来建立西方人对战略智谋的完整理解,以便推陈出新,并了解东方战略家的战略智谋思维特点。同时,为了更好地论述三十六计,他不但使用了法律上的解释方法,而且他将三十六计的体系分为六大基本类型与三大类,他的独创分法为把握三十六计的整体内容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在他的影响下,甚至有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汉学家一起义三十六计的观点来研究临床病例(3) 。
日耳曼民族是一个善于理论思维的民族,胜雅律教授对中国的三十六计进行了哲学的、社会学的以及军事学上的探讨,在欧洲已到了“观止矣,若有他乐,吾不敢请已“的地步。胜雅律教授是一位精通东西文化精粹的战略理论家。思想战略胜于精致的法律不但已体现在他的书中,也体现在他的名字中,在这里那位澳门的中文老师真是有先见之明。

注释:
(1)原载于www.chinalawinfo.com和www.lib-law.com
(2)笔者加注:洪??鳎ㄗ肿哉\,1573-1620),著有《菜根谭》
(3)参阅:袁志英:“三十六计,走为上策”,现已走向世界,载:胜雅律 著, 袁志英/刘晓东等译,《智?》(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年8月第一版,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的轻工生产的重要原料之一,是国家和省统配物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上交计划属指令性计划。积极回收和合理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节约能源、加速工、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由于钢材、有色金属供应紧张,部分
单位私自用废金属串换钢材及其它物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经销废金属、,高价抢购,倒买倒卖,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的完成,致使钢厂不能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废金属回收、上交工作的领导。全省废金属 (在川的冶金重点企业和铁道部所属企业的废钢铁除外)由省计经委统一管理,并由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回办)办理日常工作。各市、地、州金属回收办公室应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中央、省、地、
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上废金属的回收、上交、加工、利用工作。
二、全省废金属由物资部门 (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 (主管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公司)负责回收经营。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拨回收和经营废金属。在农村,除个人自有的零散的废钢铁、自行车、人拉车等废旧物资零部件以及废旧工具、农具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外,其它
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贸易。对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器材,只能由各级回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回收专点凭证 (街道和乡以上单位证明)收购。
三、加强对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管理工作。个体户回收废金属须经当地供销部门委托,当地金属回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范围只限于回收当地民间分散零星的非生产性的废金属,不能到厂矿企业收购。个体户回收的废金属必须交当地
回收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收购。对违反者,将没收其收购物品、罚款,直至吊销收购执照。
对现有收购废金属的个体户,由各级金属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供销部门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执照,不符合的,停止其收购。
四、加强废金属资源管理。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金属,除按计划批准留用部分外,其余资源都要按回收渠道交回收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在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所属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努力完成所在市、地、州下达的废金

属回收、上交计划,不得在系统内自行调拨使用。废稀贵金属、合金钢、硬质合金和合金材料等是我省重要资源,目前,外流严重,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要加强对这类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加工管理工作。对废有色金属中文物的挑选、回收、上交的交接、供应办法,仍按有省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
五、废金属回收、调拨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
六、实行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上交与钢材、有色金属分配计划挂钩的办法,各地必须按照省下达的上交计划,签订供货合同,认真组织落实。凡未完成省下达的废钢铁、杂铜、废铝、废铅上交计划的,按比例扣减钢材、铜、铝、铅分配供应指标。其中,省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扣减其
主管部门的分配供应指标;地区扣减地区的分配供应指标;中央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由省报请国家扣减其分配供应指标。对完成上交计划差的单位,还要酌情削减其它统配物资和地方能源供应指标。各钢厂、冶炼厂未经省计经委审查,不得自行扣减欠交单位钢材、有色金属供应指标或终止
供货合同。
七、各钢厂不得自行收购废钢铁,不得擅自接受未完成上交计划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或串换废钢铁,违者,要抵扣国家分配的废钢铁供应指标;准予接受持有省、地回办出具已完成上交计划证明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废有色金属加工应按省计经委川计经 (1985)物16? 焙盼牡墓娑ò炖怼? 八、各地区完成上交计划后的废钢铁和超计划回收的废有色金属由地区自行支配。凡超交部门由省回办统一安排的,由省按比例奖励返还钢材和有色金属。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废金属的调运工作。凡列入上交计划的废金属,铁路、长航、交通等部门要及时安排运输。对调运出省的废金属,须凭省回办的签证才能办理承运。
十、新建、扩建的炼钢小电炉,必须按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 (83)冶计字1539号《关于限制建设小容量炼钢电炉的通知》规定办理。凡未经省冶金厅批准开炉的小电炉,除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外,电极、镁砂、富矿、铁合金等冶金炉料一概不予供应。
十一、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安排的上交计划的前提下,各地区回收的废钢铁,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由二轻部门和乡镇企业按计划优先挑选利用,并同时把本地区所在企业 (含中央和省直属直供企业)的需要安排好。
十二、加强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废金属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报表。
十三、回收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购政策,严禁任意抬价、压价,严禁收购个人无证交售的生产性器材和公用设施。对认真执行回收政策和揭发检举盗窃国家物资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收购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及刑律的,要依
法制裁。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计委会同物资、供销、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对本地区废金属回收工作进行检查,对非法经营、倒买倒卖、偷盗、高价抢购废金属以及破坏机具设备、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由工商、物价部门没收并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除给
予经济处罚外,并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五、进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