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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3:34:59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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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9)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关区、栖霞区、玄武区、鼓楼区、建邺区、白下区、秦淮区、雨花台区内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公开公正、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不少于8平方米。

  (二)主干道设置零售点,同侧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50米;次干道设置零售点,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设置1个;200户(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20米。

  第五条 各类经营市场按照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但总数不超过5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本市原有的车站、机场内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宾馆、饭店、旅馆等经营服务场所需要在沿街设置零售点的,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办理。经营服务场所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二)有独立的柜台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不受第四条二、三、四款的限制:

  (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但同一建筑内只可以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零售点法定负责人相一致的直营连锁店(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已具有5个以上零售点的;

  (三)本市户口且常住本市、基本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需提供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可申请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军烈属、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低保边缘困难对象,凭有效证明申请设立零售点且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化工、鞭炮、农药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重点防火区域等(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商店除外);

  (三)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校门周围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

  (四)违法建设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临时建筑物、流动公厕等;

  (五)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非相对独立的;

  (六)非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的专业商店;

  (七)位于主、次干道交汇处的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少于30米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主干道是指机动车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

  第十二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位于违法建设和临时建筑内的零售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持证人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市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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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各旅行商组团来新旅游的积极性,强力开拓我市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新乡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来新旅游的旅行社进行以下奖励:
  一、对组织旅游包机者的奖励
  (一)从省外引来一架旅游包机,团队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新乡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每架次2万元。其中,组织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来新旅游的,奖励承办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架来新包机的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二)一年内累计引来5架次(含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来10架次(含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组织旅游专列者的奖励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列专列奖励金额另增3万元。
  三、对组织旅游大巴者的奖励
  旅游大巴团队一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个大巴团队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四、奖励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组团旅行社申请奖励的,应在发团5日前,向新乡市旅游局报告,由市旅游局告知其奖励的有关注意事项,具体要求由市旅游局另行规定。旅游活动结束后1周内,组团旅行社应提供有关的票据、合同、传真等相关资料,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旅游局按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新乡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373-3076898
  五、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由新乡市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对组织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新政办〔2006〕45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我部制定了《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本省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并配合农业部工作组开展好督导、检查和服务。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进村入户宣讲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督导落实粮食生产计划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方案》(见农办科[2005]11号),调研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促进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工程顺利实施。

  二、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

  (二)检查、指导各地粮食作物播种进度及计划任务落实情况,了解越冬粮油作物苗情长势和田间管理情况,了解化肥等农资供应、市场秩序和价格变化情况,了解各地粮食价格变化情况。

  (三)检查、指导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对省级主要检查、督导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筛选、技术指导员的培训和省级科技入户试点县情况;对试点县重点检查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招聘、示范户遴选、分户技术指导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指导示范户等情况。

  (四)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三、工作组织

  本次活动由农业部统一安排,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南北季节差异,组建15个工作组(工作组名单及分工见附)。每个工作组由司局长带队,工作人员包括有关司局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到科技入户试点县的工作时间2~3天。要求每个工作组在科技入户试点县中抽选2个县,每个县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村,每村5户,进行春耕生产检查、督导。同时在每个试点县要至少访问20个科技示范户、5名技术指导员,并填写20份示范户调查表和5份技术指导员调查问卷。对粮食面积落实等情况的调研,既要听取地方农业部门的汇报,也要采取实地调查和抽查的方法验证。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联合承担各工作组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具体包括:起草工作方案,拟定工作组名单,编印参阅材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各组工作情况,组织情况交流,指导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2月28日~3月22日,按照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定《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编印参阅材料、调查表和问卷。

  (二)3月22日~4月3日,春耕生产督导和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同时进行。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要求,开展督导和服务工作。

  4月4~5日,召开春耕生产督导汇报会,并提交春耕生产督导工作报告一式25份。

  4月15日,召开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同时提交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

  (三)4月20日~5月10日,部分工作组按照分工安排,开展第二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督导、服务工作。

  5月11日~5月20日,各有关司局全面总结本组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整理调查问卷,撰写工作总结材料。

  5月21日~5月31日,召开农业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业科技入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科技入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各有关司局要切实重视此次活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建好工作组,制定好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联系。各工作组要及时反馈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进展情况。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工作组的联络,并编辑、印发工作简报。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

  万富世(010)64193351

  李继明(010)64192898

  科技教育司联系人:

  朱岩(010)64193023

  王平(010)64192266

  (三)讲求方法。工作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下沉工作重心,轻车简从,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倾心调研,热心服务,让农民从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中受益,让自己得到教育和提高。

  (四)做好总结。工作组要对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进行及时总结。总结应包括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成效、地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和春耕生产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要善于用新观念、新思维去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各工作组在5月20日前将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一式25份和电子版及调查表、问卷送交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2005年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组名单及分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