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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3:21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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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渝府文〔200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城乡产业分工协作,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整体推进格局。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在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引导城乡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加快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优化和完善市域城镇和乡村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20平方公里以内。市域和都市区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重庆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轨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内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经济联系。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乡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防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乡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乡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乡综合环境治理,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要重点保护好三峡库区及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生态走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均衡化。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山、水、城”一体的城市格局和风貌特色,统筹旧城的保护、改造和新城的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要保护好红岩村、歌乐山等重要革命遗址、文物和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对磁器口、湖广会馆等历史文化街区,涞滩镇、中山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整体保护,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认真做好三峡库区的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严格保护组团隔离绿带和山体绿地,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山水园林城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城乡统筹规划的探索,建立适合重庆市情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对乡村的规划引导。城乡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重庆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驻重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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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2002.02.21)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自助银行)。

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

(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银行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九条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

第十三条 同城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者,原筹建批准自动失效。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同城支行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筹建期内,申请人变更同城支行筹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资料并对筹建事项审查验收后,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开业。

第十六条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逾期不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同城支行应当自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九十天内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收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期开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同城支行的业务范围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但不得超出其上一级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自助银行。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 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 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 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

(四) 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五)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 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按照本办法关于同城支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审批自助银行,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营运资金。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备案,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申请人可以设置自动取款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函[2009]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的“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研究,决定将你省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待遇等政策按《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2009〕1号文件执行。

  请你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