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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4:27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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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民委发[2010]78号印发)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第3页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第4页

  九、竞赛办法

  1.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和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参赛者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2.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将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3.所有竞赛和表演项目,均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规则。

  十、奖励办法

  1.本届运动会的各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3.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8名获三等奖。

  第5页

  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0日前离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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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橡胶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花炮。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第10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珍珠球、球拍及抄网。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第1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木球和击球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第15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4.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蹴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第1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江苏省太仓新塘毽绳厂生产的毽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第19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5.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9-12型(12人)和15-22型(22人)标准龙舟。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第22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杭州祥瑞水上运动器材厂生产的竹漂、划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第24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东省健将健身器械公司生产的秋千架、江苏省江都市网绳制线厂生产的秋千绳。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第2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2.团体赛分为两个阶段。

  3.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八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个人赛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第二阶段比赛: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使用山东省潍坊赵氏弓弩公司生产的弩、箭。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第29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陀螺、鞭杆、鞭绳及胶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第3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参赛人数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每项每队限报2人。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押加带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押加带。

  7.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和平底胶鞋(青岛双星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青岛双星L09-817M型”平面橡胶底运动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第35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湖北劲竹民族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高脚杆。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第38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西南宁秀灵路梦珍家具厂生产的板鞋。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第41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新型组合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第4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2.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格(彝族式摔跤)、北嘎(藏族式摔跤)、绊跤(回族式摔跤)、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均为男子个人项目。五个项目均设: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和87公斤以上级等五个体重级别。

  五、竞赛办法

  1.民族式摔跤的各个项目的竞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8人(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

  3.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搏克个人赛采用淘汰制。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5.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6.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使用呼和浩特市民族用品经销部生产的搏克跤服、河北红旗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绊跤跤服、广州市侨有劳保特供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跤服及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腰带以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摔跤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第4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1.民族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五、竞赛办法

  2.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的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4.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

  6.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第50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三、参加人数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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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3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侯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是指在自主技术的研究有重大突破,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且开拓了新的领域、创造了新的方法,形成了自主的知识产权,对推动科学进步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研究中取得特别重大的发现,推动某一领域有突破性发展,被广泛应用;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最高奖由同行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再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名额不超过2名,可空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其经营中,在新产品研究开发、人才引进等方面得到同行认同,取得显著的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完成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技术突破,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并在该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过程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管理的企业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不少于5%;
  (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三)评定条件及标准:
  一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5亿元,累计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含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含5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累计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含2项),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2项以上(含2项),市级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含2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含3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累计获得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含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含2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同行业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应用他人或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对原基础理论、技术(工艺、性能、方法)或产品有进一步的创新,综合指标优于原发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可另行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是指社会公益项目,其技术、措施、方法、手段科学、先进,结果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并经应用推广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所称“经实践应用”是指经过1年以上的实践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是指拥有发明专利权,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创造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是指完成人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授奖数限2名,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科学技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2人(含2人),授奖单位只能1个。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含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含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含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含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含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含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含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人选采用市专家库挑选和有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以及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侯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受理评奖1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所需提供的材料必须完整、有效、真实,凡申报材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含兽药、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医院内部的配方药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三十四条 经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授奖前实行公布制度,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材料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汇总再将初评结果已通过的项目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技术最高奖及市科学技术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拟奖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侯选人和评审项目完成人,均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持有异议的,可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拟奖单位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项目,其异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未能提交或核实,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不能最终作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五条 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重新申报。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及拟奖单位和个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经费由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技术最高奖奖金为50万元,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九条 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库克法官:聪明的福尔摩斯?——就库克法官与国王谈许霆案件

龙城飞将


题记:

  许霆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了,但尘埃尚未落定,只是人们的热点转移罢了。近日偶尔上了百度吧许霆吧,看到一个留贴言。留言者说他是学法律的,他想让不懂法律的人们懂法律,可是法律是一门专业,需要学习10以上的时间,所以他说的话普通老百姓不懂。他还拿库克法官不同意国王审案作支持。对此留言有感而发,遂写下这段文字。恰好看到《人民代表报》的约稿函,试着投过来。更多的文字,可以上我博客,有一些好文章,可惜不易发表,就马虎地放在自己的博客里了(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如果懂法律的真想让不懂法律的人清楚,我觉得就是万幸了,中国就快到真正的法治社会了。要知道,历史上最早出现法律的时候是很神秘的,在时代的要求下才出现《十二铜表法》等,法律开始示人。但法律永远存在着不透明的地方。
  其实,法律并不是高科技。任何一项法律,任何一个法条的订立,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当然,这个法理也许不是真正的法理,是强词夺理。这种情况下,立法的人或者懂法的人就会喜欢胡搅蛮缠,说你们不懂法!其实这时他是不敢真正地把法律给不懂法的人说透。
  除了法律之外,社会上还有许多职业,哪个职业不需要专门的训练?比如医生,比如核专家等。学懂法律一定要十年吗?这么说法律专科的人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了,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人还差6年时间的学习,法律硕士研究生还得再学习3年,只有从本科不间断地读到法学博士毕业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如果是这样,问题又来了。两个都是学法律的,都是学了10年,是不是两个人的水平就一样呢。答案肯定是不同。这时,其中学民法的可以对刑法专家说,你不懂我们民法,若要发言,你学习10之后再来。刑法专家也可以这样对民法专家发表意见。
  如果是这样,那位刑法专家学了10年,当他可以对民法发表意见的时候,他已经荒废了10的刑法,丢掉了原来的专业。民法学家也是这样。
  可见,这样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再说回来到许霆案件。关于许霆案件,有几十种观点。即使我们不讲民众,就是法律专家,著名教授,也是众说纷纭。这么多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可以肯定,无论教授多么有名,正确的观点至多是小于1,即最多只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很可能都不正确!
  这位发贴的一定认为自己是懂法律的,但是,你给别人说不清楚,你是懂法律吗?你学够了“10年”吗?
  现在,我们一起来讲讲库克法官的故事。我发现在许霆案件上,许霆懂法律的人喜欢讲故事,打比方,作类推。
  库克法官与国王的故事的细节我不再重复,大家都耳熟能详了。
  我同意库克法官的理由,他说国王不如他熟悉法律。但是,如果那个国王就库克法官审理过程进行提问,或者相当于一种陪审团成员,总是可以吧。如果国王提出问题,其他人也提出问题,库克法官能回答得舍法合理,那他这大法官就当之无愧。如果库克法官武断地对问他的人说,你们不懂,起码得学10年以上。这就是企图垄断法律这个行业,想变成他家的自留地。
  所以,不要因为“库克法官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法官”就完全相信他,重要的是看他审理的过程,他所认定的证据,他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法理,最终作出的判决。
  我们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国王就没有能力审理几个案子吗?
我们先要看法官的起源。法官,或者充当仲裁角色的人,起初并没有职业化,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早期都是由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在纠纷双方面前进行判断。这种情况下,难的是找到事实,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某个现象的存在,证明某个案件曾经发生过,当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等。事实查清后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就不是一个很难的事了。
  什么是疑难案件,就是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若库克法官擅长于查清疑难案件的事实,其实他已经不是法官了,而是一个大侦探——福尔摩斯。因为他已经是擅长破案,而不是审理判决了。如果库克法官是以此来拒绝国王,他就错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俩正好是一种新的社会分工:库克法官实质上充当了福尔摩斯的角色,他负责侦探。国王则依据库克法官查明的事实,对照法律,或者创立新的法律,进行判决。
  其实,现代法治并不要求法官一定具备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法律早就给法官找到了出路。
  在侦察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可以退回侦察机关,要求补充侦察。
  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权力,但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疑难案件对法官并不是疑难的,棘手的工作:“(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许霆案件虽然令许多法官头痛,但不是不能解决的疑难案件,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难的是适用什么法律。
  其实,在许霆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不存在问题。就他的行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为罪则定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定罪,刑诉法162条第二款和刑法第3条,早就把解决许霆案件的方法规定出来了。不按这个规定进行审理,就是违反法的规定。
  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原一审法官找不到合适的定罪的依据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定了重罪。后来改判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既然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那原先的判决就不是错误的。但要想使这个罪名成立,必须在许霆业已查清的事实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之间建立起桥梁。
  当然,许霆的行为很恶劣,许多人认为他是犯罪,并且是犯了盗窃罪,但苦于找不到恰当的法律依据。这时法官应当怎么做?很简单,依据法律规定宣告无罪。若法官对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又有责任心,他可以就此案件写出法律意见书,递交到能够启动立法程序的人们的手中,以期在下一次人大会议审议刑法时作出修改,或者请全国人大作出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