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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6:13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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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以下称“还贷专项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
函〔1998〕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还贷专项金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收入上缴自治区金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安排,先收后支,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第三条 自治区电力局作为还贷专项金的征收单位,应根据年度新电需还本付息情况,在上缴还贷专项金后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返还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对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并于入库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征收单位办理拨款。
第四条 自治区电力局上缴还贷专项金时须填制“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此项收入适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8类“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中的8890款“其他附加收入”。
第五条 还贷专项金实行财政基金报表制度。自治区电力局按月份、季度、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还应将上年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年度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还贷专项金使用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支出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七条 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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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38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不断涌现出一批批先进模范人物。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霍懋征,原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教师、副校长,全国首批特级教师。她自1943年参加工作,矢志不渝献身小学教育事业,辛勤耕耘61载,德高望重,教艺精湛,堪称师表。她是“爱的教育”的早期倡导者和实践者,坚持“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一座右铭,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以爱执教。她积极倡导“文道统一”的教学原则,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畏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

  邹有云,江西省永修县拓林镇黄岭村小学太阳山教学点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他自1974年主动到位于大山深处、条件艰苦的太阳山教学点任教,30年如一日,安贫乐教,艰苦创业,为农村教育事业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他爱生如子,为照顾、帮助贫困学生,节衣缩食,任劳任怨。他坚持不懈地开展升国旗、国旗讲话、主题队会、庆“六一”等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把一个山沟里的教学点办得生动活泼,深受山民喜爱。他谦逊质朴,积极探索复式教学新方法,教育教学质量在当地名列前茅,群众赞扬他是一位“站在太阳山上托起太阳的人”。

  黄静华,上海市尚文初级中学特级教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在33年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生涯中,以高尚的师德、精湛的育人艺术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对学生倾注了全部的爱心,模范履行了教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她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用辛勤的汗水为国家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合格人才。她在长期班级德育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探索富有时代气息、适应学生身心特点的德育新内容、新途径和新方法,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撰写的几十万字的班主任笔记,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盘振玉,湖南省郴州市塘溪乡五马垅小学教师,瑶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师德标兵。她22年如一日,扎根边远贫困的大瑶山区,为培育山村瑶族幼苗,呕心沥血,默默耕耘,无怨无悔。为尽早修复被山洪冲毁的学校,借钱盖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她和家人自己动手制作教具,将教室旁的土丘开成平地做操场。她无微不至关怀学生,为住校生洗衣做饭、开荒种菜、治病防病。她坚守一人一校岗位,进行瑶语和普通话“双语”教学,将全部的爱都献给了山村的学校和学生,2003年被湖南省政府授予“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

  林崇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他自1965年参加教育工作,积极投身发展心理学研究,学术造诣高深。他积极探索,执着追求,将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知与行的统一。他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注重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精神和奉献祖国的高尚情操,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高尚的人格和品德影响学生,他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是我国新时期人民教师的楷模,是师德的表率。他们的典型事迹和高尚师德感人至深、催人奋进。为加强师德建设工作,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崇高品质和奉献精神,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的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涌现出更多的优秀教师群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和林崇德五位模范教师学习。要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教书育人、爱生如子、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学习他们艰苦奋斗、孜孜不倦、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和林崇德五位教师为榜样,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育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5〕35号

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医疗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按期编制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批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多渠道筹集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非财政预算内资金),均应全额汇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分期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医疗救助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并认真填报救助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 2004 〕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等,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按季编制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告省下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