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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1:40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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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1988年3月1日,专利局

各专利管理机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各代办处、上海分局: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专利法,适应目前改革形势的需要,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做好向外申请专利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申请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的,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求。如该发明创造不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中国专利局即可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收到优先权证明文件后,应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1985年7月20日发出的《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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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邮电部

为发展邮政储蓄业务,提高服务质量,部拟在全国组织办理邮政储蓄卡业务。现将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办理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每张5元。
二、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收入计入“通信业务收入”中“邮政收入”的“其他收入”明细科目;其制做成本费用计入“通信业务成本”中“邮政专业成本”的“业务费”明细科目。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63号

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分行关于《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各地,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林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分行)

为保证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加强补助粮食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发放程序,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帐及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鄂财商发〔2004〕1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计划拨付,由市财政局在市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包干使用。
(二)市财政局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三)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设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账,核算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管理
(一)市林业局按计划组织各区农林水局实施退耕还林及验收,并提供分乡镇、分村组、分农户、分年度、分林种计划及验收情况登记表;各区财政局组织乡镇财政所及有关村组,分村组填写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户发放登记表,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组织有关村组填写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户发放登记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当年应兑现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二)退耕农户计划内验收合格面积,按每亩退耕地210元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对退耕农户超计划完成的面积不予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统一由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组织实施,在市财政局资金下拨后50个工作日内,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耕农户,严禁集体代领、拖欠和抵扣任何款项。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要公开透明,要以村组为单位,在发放7天前将每个退耕户的计划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标准及补助数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确定专人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公布联系(举报)电话。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各区农林水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应根据市林业局统一布置,于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的验收工作,并以村组为单位,根据分年度、分林种、分面积、分户验收合格情况,填发退耕农户验收合格证,登记编制某某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经加盖公章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一式二份)。
(二)市财政局收到市林业局某某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后,经审核后一份存档,一份交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由其组织乡镇财政所及有关村组,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验收登记册一并上交区财政局审核(峡口风景区、大 老岭林场交市财政局审核)。
(三)经区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的《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盖章后,市、区财政局各留一份作为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拨付依据,一份返还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作为兑付现金的依据。
(四)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根据市、区两级审核后的《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采取以村组为单位、定点定时发放的方式组织兑付现金。退耕农户凭居民身份证、验收合格证及退耕还林承包合同领取现金时,必须在《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五)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兑付完毕后,各有关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应将农户签字领款的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入帐保管,将农户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装订入档保管;各区财政局将验收分户登记表编号归档保管,并按乡镇财政所、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的顺序逐级书面报告兑付工作完成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当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未能兑付完的,其剩余资金要逐级上缴至市财政局,严禁截留挪用。
(七)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发放、拖欠和抵扣其他款项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追回补贴资金,并对当事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兑付现金的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政策纪律,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未落实到户等问题发生。
(二)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由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按本办法组织辖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林业局的监督,对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各级财政、林业、农发行、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现金发放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按计划组织各区、乡镇、村组的退耕还林施工及验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提供按村组编制的分年度、分林种、分面积、分户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
(五)各级财政部门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以村组为单位,定点定时做好现金兑付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农户。
(六)市农发行要认真履行柜台监督职责,按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及时划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