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中国法律2010年终盘点/方诗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26:12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回顾与总结:中国法律2010年终盘点

方诗龙


  2010年对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是平静的一年。

  这一年中,最重大的法律事件笔者以为还属于《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表面上看来波澜不惊,但实质上它是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它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这部法律确立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再比如,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保姆、钟点工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大大的减轻了先前接受劳务的一方的雇主责任。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中是否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争议,虽然《侵权责任法》未提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还是明确了“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确保了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连贯和统一。

  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还相继通过了《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修改了《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的通过和实施突显了本届人大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努力。

  国务院在2010年对经济领域的法规和政策突显在“调结构”方面。4月6号国务院发布第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5月7号,国务院发布第13号文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民间投资是“推”,对外商投资是“优”,对国有资本是“压”。当然,经济结构调整还涉及到地区转移和行业调整问题。为此,国务院又相继发布第28号和32号文件——《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至此,中央政府关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思路已经完全成型。

  在经济领域,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些规章改变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要求。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外资代表机构一般不超过4人(含首席代表)。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外资代表机构税收的核定征收率。10月18日,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也适用于外资代表处。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对外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我们认为,根据当前的法规和规章,外资代表机处已经不再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的组织形态,外资公司应当考虑在中国建立正式的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继续发布了一批影响广泛、又切合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在外商投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第一次系统明确了法院对合资合同成立与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隐名投资等问题的司法意见。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对2009年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系统总结,调整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聘任了马国馨等11名院士为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发布和实施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系列措施突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的努力。在执行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在劳动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些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发布的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莫过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比先前的一些规定,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作了调整修改,新增加了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这个规定是整个经济领域犯罪标准的纲领性规定。

  我们期待,中国法制在2011年有更精彩的发展!

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
方诗龙
sfang@winkinglaw.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条文中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1999年7月14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多次进行工作部署。但从一些地方看,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不旺,价格下跌,农民增收面临许
多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不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认真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并针对当前情况,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
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
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必须重申,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
二、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1999年提留统筹费的提取数额不仅要控制在农民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超过的要重新审批,坚决进行调减。调减的指标不准层层截留,一定要落实到村到户。确定的收费数额,各村要张榜公布
。1997年提留统筹费收取标准比较高的乡镇,今年要降低标准收取。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价金额标准不得超过去年。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三、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各级财政、物价(计划)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今年能暂缓执行的,也应列出项目宣布暂缓执行;能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重新核定、降低收费标准。清理后的收
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与上述行为有关的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本系统的乱收费。
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1999年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年初已经审批的,也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
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农民。
四、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
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五、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各省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进度,从严核定农村到户电价并负责检查落实。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要根据国
家计委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要求,将农村到户电价降到规定的水平;未完成改造的地区,要根据改造已达到的变线损水平,及时核减农村电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绝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
。各地要力争使农村到户电价比1998年有明显降低。
六、坚决精减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要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减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要精减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在年内各地都要确定精减人员的数量和进度要求。同时,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减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
格的民办教师,具体精减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行政开支,1999年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停止购买小轿车,切实减少会议,努力达到行政支出零增长。乡镇统筹费调减以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统筹费内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定比例。严禁平调、挪用和
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
七、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县(市)委、县(市)政府要抓好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两件大事。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上级各有关涉农部门不要向下级提出过高过急、不
切合实际的工作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一律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同时,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他们依法办事,不
得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自觉缴纳合理税费。
八、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各地要对农民负担的情况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提留统筹费是否控制在5%限额内,是否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是否得到纠正,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
标等过程中的搭车收费是否取消;违反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了下来;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检查要到村到户,不得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予纠正。检查工作在8月底前结束,要逐级上报检查结果,上级政府及时予以通报。国务院减轻农民
负担联席会议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要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将本意见原原本本地向农民宣传,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