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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案件侦诉衔接/苏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8:26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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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案件侦诉衔接

苏克


  职务犯罪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侦捕诉主体的同一性。其中侦捕诉主体的同一性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报由上级院决定的新形势下,随着控辩式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侦诉衔接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侦诉分离不利于检察工作发展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及内部职能分工,是由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设定的。自侦部门,行使着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专有权。通过参加立案、讯问、询问、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侦查活动以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诉讼活动履行侦查职责。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职能机构,具有代表国家依法向审判机关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专有权力。包括审查案件,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或提出意见,提起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等。这种职能是为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然而,若将其职能截然分离,也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不同的证据意识产生证据期望值的差异
  自侦部门的注意力侧重于各类证据的收集上,其证据期望值往往偏重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能否立得了案。而公诉部门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诉讼效益、举证风险、公诉社会效果、公诉人声誉等角度出发,证据期望值重在所取证据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出庭举证风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瑕疵而导致公诉人出庭举证失败的被动局面。由于侧重点的不同,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要求及证明力强弱产生差异。从而出现补查、退查等多次补证现象,费时耗力,浪费资源。更有甚者会产生部门之间的分歧。
  (二)、不同的专业特长造成犯罪事实的理解差别
  职务犯罪案件普遍涉及相应的专业知识,自侦部门相对公诉部门在涉及的专业知识方面掌握得较为全面,如贪污、挪用案件中的会计账簿,渎职侵权案件的部门法规等。自侦部门按照证实犯罪事实的需要取到相关的证据,公诉部门由于对专业知识的相对欠缺,有时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进而造成对犯罪事实的理解差别。
  (三)、不同的认识形成案件的定性分歧
  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由于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所查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就其事实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会形成定性上的意见分歧。
  二、实现侦诉衔接的重要性
  实现侦诉衔接的重要性主要在于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两个方面。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可以说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生命线,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和权威。这就要求我们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是高标准、高水平,经得起考验的铁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的整个过程,就如同一场完整的演出,其中自侦、侦监、公诉各部门在各自的诉讼环节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才能赢得观众的满堂喝彩,才能赢得剧团(检察机关)的良好声誉。任何部门的单打独斗永远是没有出路的。
从提高办案 效率上来讲,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各部门除了相互监督制约的职能之外,若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实行侦诉衔接,便能充分集中检察力量,整合办案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案多人少的负担;同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全面搜集和补强证据,避免因退查、补查而造成对自身资源的内耗,达到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侦诉衔接的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侦诉衔接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诉讼规则这二条的规定,是依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解释和具体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也强调:应当加强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审查证据,引导侦查部门补充、固定和完善证据;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意见;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按照批捕、起诉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建立互相听取意见和列席案件讨论会制度;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可以派员协助。
  四、侦诉衔接的机制设计
  实行侦诉衔接,于法有据,意义重大。如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呢?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到坚持“一个原则”,实现“两个延伸”。
  一个原则就是衔接双方部门都要坚持“参与而不干预”的原则。无论是公诉部门的引导取证、介入侦查、列席案件讨论,还是侦查部门的协助审查起诉,只能向对方部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或意见,绝对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
  两个延伸就是一要实现公诉部门向侦查阶段的延伸,二要实现侦查部门向公诉及审判阶段的延伸。
  在第一个延伸中,需建立如下机制:
  一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于案情复杂、案件影响大、取证困难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公诉部门要积极参与,派出有侦查经验和公诉业务强的业务骨干指导侦查取证。针对侦查方向、重点提出建议;并按起诉标准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要求。在指导的过程中,也就熟悉了案情,为审查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建立列席案件讨论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一些难以定性、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在立案、重要证据的获取、强制措施的采取等关键环节,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列席案件讨论。必要时,公诉部门应全体列席,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以利于共同把握案件质量。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第二个延伸中,应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协助机制。对每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向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侦破、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证明情况,以利于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迅速掌握案情, 全面审核证据。必要时,公诉案件承办人要主动邀请侦查人员就证据问题作深解入了,侦查人员必须全力协助。二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听审机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从提高自身侦查水平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的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听审。通过庭审现场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来全面衡量案件的证据要求,用来指导以后的取证。公诉部门在接到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通知后,应及时向侦查部门通知,以便于侦查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及时派员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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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1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玉树藏族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资金、使用土地、经营场地和人才流动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保护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自治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在自治州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第五条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生产经营。
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第六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长短途贩运和代购代销等多种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州投资建设,其投资及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
(一)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生态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基础建设项目;
(二)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州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利用地方优势资源,开办工业项目;
(三)兴办旅游业、娱乐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信息业等;
(四)发展高科技产业和外向型经济。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各类集贸市场。对多渠道筹资新建、改建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新建市场一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生产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冠用自治州、县名称。
第十一条 开办自治州鼓励的投资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州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优先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 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等项目,从批准之日起,减半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按上述项目用途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荒山、荒坡、荒滩发展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并享有继承权、转让权、租赁权,15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及交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发展农、林、牧、副、渔业项目,或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财政、税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费税。
第十六条 本州农牧民销售自产的蔬菜和牛羊肉,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运入本州的蔬菜,在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期间,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贷款信誉评估制度,根据信誉程度,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应公平税赋,对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予减免税收。
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额审定制度,由税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审定,合理确定收税额度。
第十九条 凡在本州境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试营业期间,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实际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或申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60%以上的,均可先行登记发照,其差额部分在两年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可抵免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证或专项审批。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注册登记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收到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缴或吊销。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行推销产品和进行有偿服务,强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支付不应支付的费用或摊派钱物。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费用的,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对卡外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努力抓好预防和制止工作,深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一度出现的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自今年年初以来,不少地方乱砍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活动又有所发展,毁林案件大幅度回升,聚众哄抢林木、武装械斗事件明显增加,非法运输、销售木材活动加剧,猎杀、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据统计,全国林业公安上半年已受理各类森林案件五万
二千三百一十五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八万一千八百九十九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0%和7.4%;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五百四十八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25%;破坏林地的面积比去年增加140.3%。今年以来,因乱捕滥猎,全国已损失了大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有十七个省(区、市)森林案件呈上升态势,其中四个省的发案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扰乱了林区社会和生产秩序,影响了林业发展。
今年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重新抬头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当前形势下,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不能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有的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毁林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有的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号,置采伐限额而不顾,毁林致富,大规模砍树
卖钱。二是随着建设规模扩大,木材需求增加,价格回升,诱发乱砍滥伐,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肆意盗伐林木或收购倒卖无证木材。三是有些地方没有考虑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需要,撤销了一些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随意下放或撤并基层林业工作站,削弱了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
,放松了对乱砍滥伐的制约和监督。四是一些地方对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方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不力,发生群众哄抢林木和械斗案件,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位居世界人均水平后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通过多年努力,虽然从全国来看已经实现了森林资源总生长量大于总消耗量,但中幼林增加而成过熟林减少,用材林可采资源还有赤字,如不采取措施加强
管理,用不了很长时间,可采的用材林成过熟林资源就会采伐殆尽。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还会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把当前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上升的势头压下去。考虑到这项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领导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森林兼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关系到当前和长远的全局利益。国民经济要上新台阶,林业也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发展。要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宏观调控。为此,当前在加
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切实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文件中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
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做到既要加快造林步伐,全面完成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目标,又
要把森林资源管理好、保护好。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林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国家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必须重申,对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地都要认真贯
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政府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坚持对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确保不突破采伐限额。加强林区木材流通管理,对重点产材县,要继续执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
收购的规定。坚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木材运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使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要进一步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从林木生长周期长,森林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保持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体系要保持相对稳定,而且要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化和林业建设的发展,不
断充实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林业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最基层机构,对加强林政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考虑林业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稳定基层森林资源管理体系,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站建设,强化其资源管理职能,支
持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林业公安在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上的重要作用。
四、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从实际出发,作出相应的部署,认真搞好打击犯罪、保护森林、维护林区治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在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严重的地方,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对危害严重的盗伐林木犯罪分子和团伙,非法猎杀、走私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和团伙,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和团伙等要重点予以打击。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坚决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增多的势头压下去。各级林业部门对制止乱砍滥
伐和乱捕滥猎负有重要责任,要尽职尽责,加强执法监督,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支持林业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因林权纠纷引起的哄抢滥伐林木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
平息事态,并依法严肃处理为首分子。各地可以选择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