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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再认识/郭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2:00:51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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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再认识

郭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 北京 100038)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从理论上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矛盾论,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认识。
【关键词】:基本矛盾、主要矛盾。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KNOW AGAIN
GUO RUI
( Chinese people public security 's university 2004 class law Master Beijing 100038)
Abstract:Under the new history term, according to a request of 16 greatest reports, social basic antinomy request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democracy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s with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setup reform,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 have the necessity from develop the self-contradict theory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perfect socialism theoretically, deep turn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cognition.
Key words: Basic antinomy, primarily self-contradict

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基本矛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而没有作出具体的阐述;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得也有失的;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由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现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应该有新提法,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呼吁:“同志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地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是第一次,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应该包括政治文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显然是与十六大报告以前的形势相适应的,即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没有提及政治文明,很显然这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新的历史条件下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促进作和阻碍作用。如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则会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跃居世界第六位,成绩的取得大部分来自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潜力,政治文明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表现得很有限,甚至现在成了阻碍生产力、经济基础进步、发展的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势在必行,而且还要处理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类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其他两个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两个文明的发展水平。就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要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需要政治文明为其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就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基本的政治方向和必要的政治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则需要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赖的,如果脱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去抓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使政治文明建设失去基础和依托,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使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三、是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善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完善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政治体制改革要想完成上述任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认识不全面、不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看、不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是不行得,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明的政治,不能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之外,而应当与人类政治发展的总趋势一致起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进程,中国现在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仍然会是一个封建皇权国家。但也正如许多文章所说,“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或者由于“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以致封建主义的遗风仍然可谓举目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因子,和有违人类政治文明大潮的蒙昧、野蛮因子,区分起来未必能够一步到位。
  人类有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得到全面的刷新。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文明理念的传播,在观念层面,民主、平等、自由、人权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确立,而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人治观念则在一般意义上成为政治落后腐朽的标志。在制度层面,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之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被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采用,而专制、独裁、极权则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至少在观念上被否定。
  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不同的政治状态被赋予了不同的褒贬属性。众所周知的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词,无论在哪里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专制、独裁、极权、特权等词则如同一种罪名,没有人乐于认领。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世界政治文明在一般观念上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一个证明。中国也在这一进程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好,并非与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全然不同的凭空创造,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全部政治成果充分吸收的基础之上,继承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才能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就目前状态而言,“初级阶段”的定位,不仅适用于判断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也适用于判断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的中国出现,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态势下,启动政治更新进程已是众望所归。为了人的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美好前景,为了更好的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全面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的认识上很有必要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六大报告原文。
2、《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
3、《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1987年2月-7月)。
4、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5、《列宁全集》第33卷。
6、《斯大林选集》上卷。
7、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8、十六大报告重点内容摘录。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的现实价值。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
1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南方网)。
12、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
13、从毛泽东的“矛盾动力论”到邓小平的“改革动力论”。
14、张闻天:成就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石仲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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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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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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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名称:                             ┃

┃ │                                ┃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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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地址:                             ┃

┃ │                                ┃

┃位├──────────────┬─────────────────┨

┃ │              │                 ┃

┃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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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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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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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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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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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涉外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产地证签证人员的素质和签证质量,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或国家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第四条 接受过签证局的产地证业务培训并上岗实习半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产地证业务知识和具体签证要求,熟悉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方法,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条 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熟悉本地区的出口签证商品结构,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商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加工工序情况。

         第三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申报

  第六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由各直属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关直属局填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

         第四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获得签证资格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见附件2),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各直属局提出延期报告,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直属局上报的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审批,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为保证产地证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地证签证人员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注册,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如离开签证岗位,应退回《产地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并由签证局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滥用签证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各直属局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由国家商检局撤消其签证资格,同时收回《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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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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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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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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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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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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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                ┃

┃外语水平,通过                  英语考试   级 ┃

┃              国家商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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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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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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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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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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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手签:              ┃

┃印 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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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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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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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产地证签证人员

               签证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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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局名:

           编号: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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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批准   对外签发原产

           地证明书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局印)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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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复审延期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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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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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年___月___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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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           ┃

      ┃                      ┃

      ┃   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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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4

  注:1、此证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

    2、签证人员签证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凭此证办理复审手续。

    3、持证人调离岗位时,须交回本证。

                               P.5

@/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1996-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解放军总政科技文职干部局、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项

  (一)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试。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