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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杨安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0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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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杨安进律师

印刷电路板(英文名称为Printed Circuit Board,简称PCB)是伴随着电子电路工业应用、设计和制造的发展,尤其是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自其诞生以来便以其众多优势而被广泛采用,至今更是成为人们进行电路设计和联线的绝对主流的方式和制造工艺。电子技术领域信息化、标准化的提高,使得电路板的设计、制造更加规范,被重复使用、进行工业化大生产的可能性和规模日益扩大。在全球工业化已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电路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印刷电路板正以各种形式普遍应用于各种电气、电子产品中,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印刷电路板这种工业产品在其日益广泛的应用中,其设计和制造也经历了从简单、粗糙到复杂、精密的发展过程,并日益朝着多层、高密度、原理复杂的方向发展。因此,人们在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更复杂,投入的财力更加巨大。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在许多行业甚至成为企业的命脉。

本文试图就与印刷电路板设计、制造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阐述个人意见。



印刷电路板简介
从现有的技术设计和制作工艺看,印刷电路板是在一片由金属片(一般是铜)和绝缘体压合而成的板子上,完全按照事先设计的电路布线图,利用特定的工艺将金属片艺刻蚀成所需要的电路布线。在刻蚀后的电路板上往往还要印上事先设计好的电子元器件排列图,以标注各个部位所焊接的元器件。焊接上相应的元器件后,电路板就完成了设计者所需要的电路连接,才可能具有所设计的功能。

在设计、制造电路板之前,先要进行电路原理图设计。原理图的设计现一般采取计算机辅助设计的方式,复杂的原理图往往由各模块组成。这些模块有的是公知的、具有特定电功能的通用模块,大部分是设计者根据电路功能需要而独特设计和划分的。

整体完成后的原理图,有的能独立实现某种具有实用价值的功能,有的只属于电路或整个设备中的一部分,独立使用时不具有实用功能,只具有某些纯理论上的电功能,需配合其他电路、设备才能实现实用功能。

原理图被确认后要进行电路板布线设计,同时要根据所具体选用的元器件进行元器件具体位置的排列布局设计。这时候要综合考虑电路板尺寸、具体元器件尺寸、布线层数、接口、电磁兼容等因素,最终完成电路板这种工业品的具体联线方案。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进行电路板的布线和元器件排列。这些工作现都可以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甚至可以根据原理图进行一定程度的自动布线。但是,这种自动布线对于比较复杂的电路,尤其是元器件数量多、耗电、电磁兼容问题复杂、某些接口和元器件位置具有固定性的情况下,其实用性较差。自动布线只在一些简单电路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现在大部分电路都是利用计算机进行人工布线。这是非常复杂的脑力劳动,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布线工作完成后,也就意味着元器件排列等相关工作均已完成,可以将相应的设计图交由专门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商进行制造。制造的过程一般是纯机械的过程,只存在工艺的问题,与具体设计无关。电路板制作完成后,便可接插选用的元器件并进行焊接,最终得到具有设计功能的工业制成品。

但是,一个复杂电路板的设计一般不可能按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完成,都需要一些试验、修改的过程使之优化,才能最终批量生产。

由于电路板的这些特征,使得两个独立的设计的电路板应该在原理图及布线上存在巨大差异,即使按照同一个原理图分别进行布线,则绝大部分电路布线都应是存在巨大不同的、个性化的。电路板的高密度性使得对电路板任何一个元器件位置的变更,任何一个重要元器件的增删都会导致全盘性的变化,其多层性和高密度性还导致对电路板实物进行复制抄袭或进行反向工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电路板的抄袭必然是源头上对图纸的抄袭。两个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电路板如果存在布线上和元器件排列上的大部分实质相似,可以判断两者之间存在源头上的复制关系。



二、图纸的著作权

从上述介绍可见,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必然会产生以下重要图纸:

电路原理图;
各层PCB布线图;
元器件排列图。
这三种图集中体现了电路板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这种产品设计制造中必不可少的产品设计图纸,也是企业对这类产品所拥有的最核心的知识产权所在。

电路所采用的设计原理及所实现的功能虽然不受保护,但实现这些原理和功能的具体方式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当然,其中一些通用的独立功能设计可能不受保护,但是,一些计算机CPU厂商为计算机主板生产厂家提供的特定CPU主板具有指导性的粗略设计规范,有的称之为公板设计,是享有著作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规定,电路原理图、电路布线图和元器件排列图应当属于产品设计图纸。这些图纸的设计者,享有对该图纸的著作权。

除上述图纸之外,在电路板制造工艺中还会产生一些其他图纸,如电路板尺寸方位图,过孔、焊孔图等,也属于产品设计图纸中的一部分,但其主要从上述三种图纸衍生而得,主要用于制造工艺需要,单独体现的智力劳动不多。



三、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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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
发放暂行办法

  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进一步做好兵役和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先批后用,按实结算”的原则。
  二、民政部门主管优待补助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优待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划拨和管理、审计、监督。
  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中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年度优待补助经费中市、区共同承担的部分,由各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区民政部门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优待补助标准组织发放。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各区民政部门实际发放数进行体制结算后返还给各区。
  优待补助经费中市本级直接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市民政部门预算,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组织发放。
  五、优待补助经费用于:
  (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
  (四)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
  (五)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七)失业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六、优待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12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30000元;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5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12500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60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500元;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54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250元;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8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000元;
  (五)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2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1750元;
  (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居民户口的年补助金2400元,农业户口的年补助金1000元。
  城镇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发给奖金5000元;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3000元;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1500元;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500元。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标准发给。
  八、优待补助金发放程序:
  (一)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义务兵立功的奖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3月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报,经各区民政局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前发给优抚对象本人。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代为存储,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本人。
  (三)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后,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填写《杭州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通知书》,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九、其他规定:
  (一)享受优待补助金的义务兵家属和优抚对象户籍迁出和迁入各区的,应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二)义务兵优待金计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入伍第二年被直接提升为干部和转为士官或考入军事院校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
  (三)军事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部队专业文体单位征召的文艺体育人员以及未持有《优待安置证》的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取消优待金。因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停发当年的优待金。
  (四)义务兵原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可以另行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
  (五)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的,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企业,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运输、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是交通部授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授奖范围为交通系统工业〔含修理业〕、水路运输〔含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评审,要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与企业管理上等级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评分,综合评价。
第四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四年。评审分预评和正式授奖两个阶段,预评期为一年,期满进行复评,合格后经审定正式授奖。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或获部、省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三年以上,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二年以上。
(二)连续两年无重大伤亡、火灾、海损、机损、爆炸、污染事故,且一般事故频率不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工业企业的主导产品获得部(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奖;航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疏竣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到45%以上,并至少有一项以上部(省)级优质工程;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获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受交通部委托负责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二)聘任部级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和现场评审人员;
(三)向交通部报告评审情况,公布预评企业名单,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四)帮助和监督获奖企业坚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线,推进管理现代化,搞好企业管理整体优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检查受检企业,提出评审报告。
第八条 现场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对其咨询过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一级企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其所属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被聘任为部评审组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交通部质量管理奖基本条件,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报企业主管厅(局)或所在地区质量管理协会。但申报企业为交通部属二级企业的,应报其总公司;为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直接报部。
申报时应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量管理协会应根据评审条件,于当年三月底前择优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对申报企业广泛征求主要用户(顾客、旅客)意见,并根据用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应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计分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组应根据被评企业的类别,分别按《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水运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现场评审组评审报告及用户的评价报告,确定预评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预评企业名单公布一年后,再进行复评,复评应组成评审组对预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预评后的改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向部提出现场复查报告,经部审核后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获得省、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免除预评阶段,当年评审合格,当年授奖。

第五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获奖后应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制订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交窠币岳吹闹饕际蹙弥副旰腿嬷柿抗芗ぷ髯芙幔鞴芴ň郑⒉渴糇芄净蛩诘厍市┦鹨饧山煌ㄖ柿抗芾硇嶙橹殖∑郎笞榘吹蹦昶郎筇跫匦录炖砥郎蟆F笠翟谒哪曛兄柿咳酚刑岣卟⒈3止谕幸迪冉剑咳范杉绦窠保ㄖ胤⒅な椤⒉环⒔迸疲行谌晕哪辍?
重报重评企业不占当年申报部质量管理奖控制计划指标。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申请或经检查达不到当年评审条件,则所获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协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健全获奖企业档案,组织或委托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地区质协对获奖企业进行中间抽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填报《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报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和地区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交通质量管理协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经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时。
上述情况经核实后,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可对获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报部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